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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通过并公开征求意见引起资本市场密切关注。《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基本法,其双重属性要求谨慎处理民商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间关系。同时,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也对证券法修改提出新要求。但此次三审稿未能构建理想证券法蓝图,表现为证券概念拓宽不足、科创板注册制规定短视、民事基础制度构建缺乏、监管模式转换不足等。要实现证券法修改实然局限向应然状态转变,应明晰证券法修法理念、修改模式、转换证券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