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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建工程,安全第一。本文通过数据分析,指出房建行业的安全现状及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事故隐患形成的主要原因,从而提出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为参建各方提供建议和参考。
关键词:房建工程;安全管理;主要因素;预控措施
众所周知,建筑施工是五大高危行业之一。所谓高危行业就是指危险系数较其他行业高,事故发生率较高,财产损失较大,短时间难以恢复或无法恢复的行业。具体指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行业。建筑施工多数是高空作业,面临着固有的和不可预见的危险因素,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仅次于采矿业,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其危害可谓是触目惊心。
一、分析近三年房建行业的安全现状
据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刘晓文统计,到2012年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74042家,比2011年增加3600家,从业人员达4180多万,产值13.5万亿。同期,全国房屋工程发生安全事故487起,死亡624人,其中高处坠落事故257起,占总数52.77%;坍塌事故67起,占总数13.76%;物体打击事故59起,占总数12.11%;起重伤害事故50起,占总数10.27%;机具伤害事故23起,占总数4.72%;触电事故、车辆伤害等其他事故31起,占总数6.37%。2013年前三季度,全国房屋工程发生安全事故384起,死亡478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20起,死亡增加25人。同比分别上升5.49%和5.52%,其中高处坠落事故213起,占总数55.47%;坍塌事故59起,占总数15.36%;物体打击事故50起,占总数13.02%;起重伤害事故31起,占总数8.07%;机具伤害、触电、车辆伤害等其他事故31起,占总数8.07%。由上述数据得知,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是事故发生的主要类别。从2012年至2013年前三季度,分别占88.91%和91.93%。这些数据有可能是非常保守的。
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它不仅是私人问题,造成家破人亡;也是企业问题,将导致企业能否生存;更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财产损失,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二、影响房建工程安全的主要因素
(1)施工企业。它是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主体,是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①工人自身素质欠缺。建筑工人主要是来自农村,特别是那些来自偏远山区的农民工,很少受过正规的、系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甚至没有任何施工经验,一进城就进入了工地,忽视安全,盲目施工。势必埋下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②施工企业资金投入不足。尤其是非国有施工企业往往重效益轻投入,其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较少或者严重不足,因而导致安全设施、装备陈旧落后,不能及时得到更新和维护。各项防护措施缺乏和不到位。这必然影响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
③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安全责任不够重视。项目经理出勤少,经常不在施工现场;有的项目经理仅是挂靠,导致项目投标时的项目经理和现场项目负责人不同,造成责任不清。另外,项目经理又忙于日常事物,只重視施工进度和经济效益,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只在口头上讲安全,被动地应付上级检查。
④专职安全员人事时常变动。其不稳定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施工队伍本身就是动态的。安全员的离职或调动,自然导致安全管理工作不衔接,不连续,往往就在此时发生事故。安全生产不能掉以轻心,时刻不能放松。
⑤施工环境的影响。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引起的。如果不考虑客观环境而片面强调施工人员的“粗心大意”、“安全意识差”也是不合理、不正确的。比如,前文所述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四项事故发生率占总事故90%左右,与其它行业相比,生产环境决定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
(2)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履职不力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因。①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施工队伍或者要求总包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安全源头失控,安全管理工作困难重重。②不按规定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安措费,致使施工企业无安全经费或者经费短缺,安全投入低,安全设施、设备残缺不全或者根本无力购置,安全隐患随处可见。③违反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随意压缩工期,致使施工单位强迫建筑工人长期加班造成疲劳作业而引发安全事故。④为降低工程造价,在招投标中压价,将工程以低于成本价发包。施工单位被迫偷工减料,搞出“豆腐渣工程”。⑤为了降低投资,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出违法要求,强令改变设计等。
(3)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①安全监理人员配备不足,即使配备了也是身兼多职,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现场监督巡查。②施工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往往对安全监理的监督管理不配合、不重视,敷衍了事。因而影响了监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③监管不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施工的施工单位,没有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是大家共同的课题,它直接关系到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维持建筑业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
三、加强房建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
如何改进房建工程安全管理现状,笔者认为如下:
(1)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中居于核心地位,必须规范其建设活动。①《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该规定确立了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为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设定了法律规范。②《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比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③提高建筑工人自我保护能力。通过三级教育,强化安全培训,使其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做好自身保护,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④企业要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为改善作业环境,企业必须将安措费如实落实到位,不得随意挪作他用或降低投入标准。尤其在容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和起重伤害施工区域要加大资金投入。⑤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2)建设单位是房建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①甲方有权选择施工单位和选购施工所需的主要建材,但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严禁甲方肢解分包,多次转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②第七条规定,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都规定,甲方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所需要的费用,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
(3)监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代表甲方对承包单位实行“三控三管一协调”。①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②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③监理工程师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关键词:房建工程;安全管理;主要因素;预控措施
众所周知,建筑施工是五大高危行业之一。所谓高危行业就是指危险系数较其他行业高,事故发生率较高,财产损失较大,短时间难以恢复或无法恢复的行业。具体指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行业。建筑施工多数是高空作业,面临着固有的和不可预见的危险因素,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仅次于采矿业,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其危害可谓是触目惊心。
一、分析近三年房建行业的安全现状
据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刘晓文统计,到2012年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74042家,比2011年增加3600家,从业人员达4180多万,产值13.5万亿。同期,全国房屋工程发生安全事故487起,死亡624人,其中高处坠落事故257起,占总数52.77%;坍塌事故67起,占总数13.76%;物体打击事故59起,占总数12.11%;起重伤害事故50起,占总数10.27%;机具伤害事故23起,占总数4.72%;触电事故、车辆伤害等其他事故31起,占总数6.37%。2013年前三季度,全国房屋工程发生安全事故384起,死亡478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20起,死亡增加25人。同比分别上升5.49%和5.52%,其中高处坠落事故213起,占总数55.47%;坍塌事故59起,占总数15.36%;物体打击事故50起,占总数13.02%;起重伤害事故31起,占总数8.07%;机具伤害、触电、车辆伤害等其他事故31起,占总数8.07%。由上述数据得知,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是事故发生的主要类别。从2012年至2013年前三季度,分别占88.91%和91.93%。这些数据有可能是非常保守的。
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它不仅是私人问题,造成家破人亡;也是企业问题,将导致企业能否生存;更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财产损失,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二、影响房建工程安全的主要因素
(1)施工企业。它是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主体,是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①工人自身素质欠缺。建筑工人主要是来自农村,特别是那些来自偏远山区的农民工,很少受过正规的、系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甚至没有任何施工经验,一进城就进入了工地,忽视安全,盲目施工。势必埋下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②施工企业资金投入不足。尤其是非国有施工企业往往重效益轻投入,其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较少或者严重不足,因而导致安全设施、装备陈旧落后,不能及时得到更新和维护。各项防护措施缺乏和不到位。这必然影响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
③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安全责任不够重视。项目经理出勤少,经常不在施工现场;有的项目经理仅是挂靠,导致项目投标时的项目经理和现场项目负责人不同,造成责任不清。另外,项目经理又忙于日常事物,只重視施工进度和经济效益,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只在口头上讲安全,被动地应付上级检查。
④专职安全员人事时常变动。其不稳定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施工队伍本身就是动态的。安全员的离职或调动,自然导致安全管理工作不衔接,不连续,往往就在此时发生事故。安全生产不能掉以轻心,时刻不能放松。
⑤施工环境的影响。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引起的。如果不考虑客观环境而片面强调施工人员的“粗心大意”、“安全意识差”也是不合理、不正确的。比如,前文所述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四项事故发生率占总事故90%左右,与其它行业相比,生产环境决定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
(2)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履职不力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因。①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施工队伍或者要求总包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安全源头失控,安全管理工作困难重重。②不按规定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安措费,致使施工企业无安全经费或者经费短缺,安全投入低,安全设施、设备残缺不全或者根本无力购置,安全隐患随处可见。③违反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随意压缩工期,致使施工单位强迫建筑工人长期加班造成疲劳作业而引发安全事故。④为降低工程造价,在招投标中压价,将工程以低于成本价发包。施工单位被迫偷工减料,搞出“豆腐渣工程”。⑤为了降低投资,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出违法要求,强令改变设计等。
(3)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①安全监理人员配备不足,即使配备了也是身兼多职,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现场监督巡查。②施工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往往对安全监理的监督管理不配合、不重视,敷衍了事。因而影响了监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③监管不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施工的施工单位,没有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是大家共同的课题,它直接关系到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维持建筑业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
三、加强房建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
如何改进房建工程安全管理现状,笔者认为如下:
(1)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中居于核心地位,必须规范其建设活动。①《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该规定确立了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为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设定了法律规范。②《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比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③提高建筑工人自我保护能力。通过三级教育,强化安全培训,使其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做好自身保护,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④企业要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为改善作业环境,企业必须将安措费如实落实到位,不得随意挪作他用或降低投入标准。尤其在容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和起重伤害施工区域要加大资金投入。⑤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2)建设单位是房建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①甲方有权选择施工单位和选购施工所需的主要建材,但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严禁甲方肢解分包,多次转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②第七条规定,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都规定,甲方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所需要的费用,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
(3)监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代表甲方对承包单位实行“三控三管一协调”。①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②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③监理工程师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