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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是国际私法上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但它的内涵和外延却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和模糊性,这一特性既可以说是它天生的缺陷,更可以说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就当前采用这一制度的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与国际立法的重要走势及对这种走势的科学分析来看,中国目前的立法将"公共秩序"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准确的,有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种种不当,须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