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省级区域探索勘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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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核心环节,著作《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基于江苏实践的考察》以江苏省为区域案例,呼应国家和社会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关切, 直面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实与理论困境,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缺乏、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省级统筹缺位、省域案例提炼缺少。明确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思路和成功做法是架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强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省级统筹,提炼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区域案例。
  关键词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省域职业教育;江苏实践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0)30-0043-04
  职业教育是通过提供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训练,将学习者培养成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教育。国内外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表明,校企合作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对于职业教育的客观要求,“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一直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核心议题”[1]。职业教育要获得稳定长足的发展,必须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学术界对此展开了分析探讨。在众多文献中,由李德方研究员主编的《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基于江苏实践的考察》一书,令人眼前一亮。作为区别于既往宏观层面的国家政策分析与实施研究以及微观层面的县市探索与院校实践研究,《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基于江苏实践的考察》一书将视角落脚于中观层面的省域层面,选择江苏省为研究对象,在对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概念、特征和类型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通过对该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实证研究,比较全面地揭示了省域层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总结了取得的成效,也剖析了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同时,通过呈现较为典型的成功案例,并对其深度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需要具备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进行分析,使我们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这一复杂现象的内在机理和客观规律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同时也为今后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资料。
  一、呼应国家和社会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关切
  自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型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突出作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决定了职业院校必须开展校企合作,必须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行业、面向企业开放合作办学,校企合作成为决定我国职业教育改革方向和发展成效的根本举措。近年來,为了更快实现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中央层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中明确提出“政府切实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同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2019年1月,国务院出台《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深度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2019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指出:“深化产教融合,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引领发展、产业创新发展的战略性举措。”
  《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基于江苏实践的考察》的出版及时呼应国家和社会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关切。该书认为,高层政策的密集出台凸显了党和国家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高度重视。然而,就整体而言,校企合作仍然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现实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解决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有效进行,从而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以更大的力度推动产教融合向纵深发展,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2],无论是对于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还是对于人才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都有着重大意义。
  二、直面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实与理论困境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度不够
  《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基于江苏实践的考察》一书指出,当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依旧不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事实存在的“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在开展校企合作的过程中,通常都是由职业院校积极主动寻找合作企业并设法推进双方合作,在此过程中,企业的积极性难以真正调动,有时是碍于情面而勉强被动进行合作,鲜有企业主动与学校进行合作的案例。同时,尽管近年来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合作面也在不断拓宽,但整体上来看,校企深度合作并不多见,远未达到“百花齐放”的良好态势。校企合作较少涉及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制订、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等深层领域,也欠缺学校与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联合办学等方面的合作。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层次和范围尚没有根本性和实质性的变化,总体上还处于低层次、小范围的浅度合作。造成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的观念作用和文化影响,更有现实的利益考量。例如,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但是,当前校企合作中,“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和收益总体呈低成本、低收益状态。”[3]如果企业的利益得不到弥补和保障,长期下去,愿意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数量必将越来越少。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省级统筹缺位
  201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启动实施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教育部对省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统筹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了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要求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从高度集中统一的集权管理向中央与省级政府分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管理为主转变。省级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越发突出。因此,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需要省级政府加以扶持、引导和协调,省级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角色与职能发挥,直接关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改革与发展进程。为此,进一步发挥省级政府统筹管理和引导、规范、督导作用至关重要。通过政府规划、政策支持、财政扶持、质量评价、协调监督等手段,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创造条件,促使职业教育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这应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走向深入的新主题、新理念和新举措。   《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基于江苏实践的考察》认为,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省级统筹缺位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理论研究缺位,另一方面是实际角色缺位。从理论研究来看,当前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的视角多定位于宏观和微观。前者从国家层面或校企合作整体层面,分析相关问题,设计相应对策,结果往往由于研究对象过于宽泛而导致研究结果的针对性、实用性欠缺;后者从学校层面或企业层面出发,调查事实、分析问题、寻求对策,这样在解决了研究结果的针对性问题后,又使其应用性打了折扣。目前极少有专门从“省级”这个介于宏观的“国家”层面和中观的“市县”层面视角探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文献论述。从实际角色来看,加强省级政府职业教育统筹是由我国具体的地域情况决定的。我国各省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必须依据各地的情况分门别类地进行协调和管理,从各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出发来规划发展职业教育。当前,省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权还不够,没有能够打破现有的省级职业教育制度框架,对于教育、人社、财政、科技、税收、发改等多个职能部门整合力度欠缺,还不能因地制宜地制定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事业发展规划,对校企合作进行引导、协调和促进能力不强。省级政府的统筹作用不够明显,没有很好地从省级职业教育发展战略高度来规划校企合作,在履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中的省级政府角色缺位。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省域案例提炼较少
  对于区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案例的分析提炼,能够为我国区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供“既有指导性,又有操作性,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价值的发展范式”[4]。《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基于江苏实践的考察》一书认为,我国区域间经济、文化不平衡导致职业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同区域之间的职业教育发展目标、办学条件等存在较大差异,职业教育的地方化、区域化趋势越发明显。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涉及多方主体、牵扯较多利益、关涉多个环节,必然具有不同的特点,这就需要理论研究者从不同省域的具体案例出发,深入探讨不同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模式,总结提炼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供其他省域吸收借鉴参考。然而,我国目前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案例研究中,大多數文献是基于单一个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省域典型案例研究极少,对省域典型案例中的经验和做法缺少深层次的挖掘和分析,对于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归纳欠缺,省域校企合作模式的优秀经验总结以及推广不足,这不利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和创新。
  三、明确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思路和成功做法
  (一)架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虽有瓶颈制约,但也不乏成功案例。分析这些成功案例就会发现,其共性之一就是职业院校自身实力不菲,服务企业能力强,企业也能够受到激励而主动参与;同时,社会组织积极加入。基于此,《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基于江苏实践的考察》架构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首先,要从根本上增强职业院校的办学实力,突显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地位。在人才培养方案中适当增加校企衔接课程模块,主动让行业企业了解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情况,主动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优先满足合作企业的用人需求。职业院校要充分利用自身教育资源优势,积极主动为企业培养培训员工,以自身良好的服务实现校企合作双方的共赢。
  其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职业院校和企业是否能长期合作,一个关键的因素是取决于企业多重利益点的把握,有必要采取多种举措鼓励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通过校企合作,企业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5]具体来讲,在原有减免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提供实习岗位的相关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顶岗实习学生所在学校应根据相关标准和协议,对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与此同时,应明确企业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实施主体,从而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建议试行省域“教育企业”资质认证制度。
  最后,更好地依托行业协会这一平台,依法扩大行业协会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各级政府可以依法下放权力,把校企合作中的一些具体工作管理和实施权限下放给相应行业协会。通过权力下放使行业协会更好履职,通过多种方式健全行业协会组织,让行业协会有机会参与到职业教育的管理和决策中。
  (二)强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省级统筹
  面对校企合作诸多难题,一方面需要中央宏观层面科学的顶层设计与正确的方向指引,另一方面也需要省域层面的中观统筹与因地制宜。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社会经济、人文传统存在较大差异,因而省域层面的“中部突破”更显珍贵。
  省级统筹是省级政府为实现校企合作最佳效益,对地处本省区内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进行统一筹划,安排资源,综合协调各办学主体之间关系的行为。《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基于江苏实践的考察》一书认为,省级政府有必要进行有效介入,发挥“有形的手”的推动作用。省级政府承担校企合作整体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合理配置多重资源,监督校企合作运行过程的责任,扮演好立法者、规划者、资源配置者、协调者、监督者等角色。具体而言,省级政府可以根据省内各区域的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合理统筹规划全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布局,优化结构,提倡区域联动。下级政府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规范标准、提供保障,将省级政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统筹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入发展。省级政府有必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一定比例标准拨付生均校企合作常规性经费,专门用于开展校企合作。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设置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用于支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支出、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的费用、学生工作补贴等。建议省政府成立“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总体规划、组织领导、条件保障等全局性工作。   (三)提炼職业教育校企合作区域案例
  作为职教大省,江苏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模式选择、机制建设、教师培养以及学生管理与评价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解决困扰职业院校多年的“校热企不热”问题,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全过程提供了江苏思路和做法。《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基于江苏实践的考察》一书对江苏经验进行提炼,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和分析,对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总结与归纳,一方面有利于江苏今后更深入地开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另一方面也希望借此丰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积累,为我国其他省域开展校企合作实践提供可资借鉴的资料。例如,课题组选择江苏境内具有代表性的常州科教城的“产业园”模式、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四方三层、一园八站”、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多样化校企合作、南京金陵中等专业学校的“BEST”品牌项目和无锡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现代学徒制等案例,试图通过“解剖麻雀”,从另一个侧面了解把握区域和职业学校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经验。《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基于江苏实践的考察》一书指出,在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江苏经验中,认识到位是首要前提,省级统筹是核心举措,企业主体是关键抓手,治理体系是根本保证。区域样本江苏初步形成了政府推动、校企协同、社会参与的良好格局,实现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省域突破”的星星之火,有效提高了省域范围内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和参考价值。
  参 考 文 献
  [1]潘海生,裴旭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服务组织:动力、内涵与功能优化[J].职业技术教育,2019(27):22-26.
  [2]孟凡华.以更大的力度推动产教融合向纵深发展[J].职业技术教育,2019(24):1.
  [3]冉云芳,石伟平.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成本、收益构成及差异性分析——基于浙江和上海67家企业的调查[J].高等教育研究,2015(9):56-66.
  [4]任君庆,华长慧,胡赤弟.服务型区域教育体系的校企合作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121.
  [5]Ursula Beicht, Hermann Herget.Costs and Benefits of In-company Vocational Training[J]. BWP special Edition, 2007(52):7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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