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小区业主救援组织的思考

来源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zw20051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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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结社权和业主自治是业主救援组织的法理来源。针对我国自然灾害频频,而城市人口密集,物业集中的现状,以及政府财力和人力等原因,因此有必要充分落实宪法规定的结社权,同时建议立法者以发达国家和地区卓有成效的民间组织法律制度为借鉴,结合我国历史传统,建立城镇业主救援组织,从而引导城镇业主组成高效基层民间救援组织。
  关键词业主救援组织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
  
  一、业主救援组织概述
  
  (一)业主救援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1、业主救援组织的概念。
  本文所称的业主救援组织是在业主自治、灾害救援的语境下提出的,与一般的民间组织不同,它是一种以小区灾害救援为主要职责的社团组织,主要是服务于同一小区的全体业主的灾害救援需求。
  对于业主救援组织的概念,当前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笔者所称的业主救援组织并非独创的一种新的民事主体类型,它本质上仍然属于一般的民间组织范畴,同时又具有其独特的功能。
  2、业主救援组织的特征。
  业主救援组织首先具有民间组织的一般属性,都是一种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有其自己的组织机构、法律人格,还有自己活动的必要财产或者经费等。然而,作为一种特殊的社团组织,业主救援组织又有其显著的特征,表现在:
  第一,业主救援组织具有专业性特征。所谓专业性,是指业主救援组织是专门从事小区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的业主自治组织,有着自己专向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
  第二,业主救援组织具有组织分布广泛、群众基础坚实的特征。正如前文所述,业主救援组织是以小区为单位设立,每一个相对独立的小区内都有自己的灾害救援组织
  第三,业主救援组织具有灵活机动、反应敏捷的特征。由于业主救援组织是以小区为单位而设立,其组织机构规模较小,因而在需要实施救援作业之时能够迅速集结、即时响应。
  
  (二)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
  1、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法理基础
  首先,笔者认为,业主救援组织作为一种民间组织,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其根本法理学依据在于结社自由这一为现代法治社会所公认的基本人权。
  其次,业主自治是业主救援组织的根基之一。
  目前对业主自治的概念,政府、物业企业、业主等各有不同认识。然而,业主自治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且已为人们广泛认可。
  2、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意义和作用。
  (1)补强政府救援能力。
  “民间组织的特点之一,是人性化、专业化社会服务的开拓功能。社会服务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对困难人群的保障责任和对居民的公共福利责任。但政府部门以及官办机构开展的社会服务项目,往往因科层制的局限,或难以摆脱行政化和经验主义的粗放模式,因而存在成本高、效益低的弊端。民间性和专业性是民间社会组织的比较优势,使得它必须直面服务对象的真实需求,故具有主动整合服务资源、开拓服务项目的内在动力,以及提供人性化和科学化的专业服务的能力”。
  (2)促进居民互帮互助,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成立业主救援组织,在法律层面上赋予业主救援组织以崇高的地位,给予参加人员以优厚的经济和精神奖励,不但能让小区居民们互相了解、互相信任,更能吸引优秀人员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积累各类救援行动的实施和管理人才,从而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维护邻里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稳定,并促进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3)有利于建筑物安全和规范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的重点之一就是对建筑物的维护,以保持建筑安全,延长其使用期限。然而,物业公司系营利性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除部分优质物业公司外,很少公司真正把公共维修金应用于建筑物的维护上,而是相方设法把公共维修金挪作他用。以广州为例,据媒体2006年报道,仅2002-2006年广州应缴公共维修金就应为40亿元以上,而同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已出帐的全市已缴公维修金数目为14.13亿元,缺口25亿元以上。由于业主救援组织在小区有业主入住时即可成立,没有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繁杂手续和入住率等诸多条件限制。
  
  二、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依据
  
  (一)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法律法规依据。
  实际经验表明,由于财力和人力所限,单凭国家机构未能也不可能对全体居民提供充分的、高效的各类公共服务,包括救援服务。因此,需要公民组成高效的民间救援组织,在这方面予以有力补充。故结社权在各国宪法中都明文予以规定。我国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我国《宪法》、我国现行宪法均有结社权的规定,由此看出,结社权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因此,以救援为目的的各类民间组织,包括本文所研究的业主救援组织,其成立皆是有宪法依据的。
  2、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政策依据。
  正是由于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中共中央在政策层面上也在关注社会组织的建设。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中提到,“……推进社区建设,健全社会组织……”,在该次全会后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了社会组织参加各种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责,强调要“推进政事分开,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以及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中国传统和经验依据。
  1、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中国传统依据。
  古代中国为了防灾备荒,积累了丰富的制度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本文论述的业主救援组织法律制度仍有其不可忽视的积极借鉴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仓储制度传统。
  在西周时期,政治家们就意识到:丰收年景储存多余谷物,以备歉收年份缺粮时之用,是立国安邦所必需。仓储在西周称为“委积”,意指除正式国家税收以外的其他物资钱粮储备。这些储备主要用于:救济贫困、救援灾害、供养老弱病残、招待邮驿等,是位列三公之一国家高官司徒的职责。仓储制度延续历代王朝不衰,尽管名称、做法各有异同。鉴于仓储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曾起到的积极作用,仓储应成为业主救援组织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2)邻里互助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以农立国的思想根深蒂固,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村落和宗族族群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北宋年间大臣吕大临兄弟在家乡陕西蓝田与邻里亲友共同制定的《乡约》、明朝思想家王阳明亦曾亲自拟定《南赣乡约》,在朱熹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诫,息讼罢争,讲信修睦”的互助内容。从这一点看,现在的各种涉及物业的地方法规或物业管理规定中互助互救的内容太少,救援组织方面更是罕有涉及。因而,从继承优良历史传统的角度,具有邻里互救互助功能的业主救援组织法律制度也是有其深刻渊源的。
  2、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经验依据。
  (1)外国民间组织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
  a.完备的民间组织法律体系。
  相较于我国,西方发达国家民间组织管理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依托完备的法律体系,严格依法管理。以美国为例,尽管其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美国的民间组织管理法律体系相当完整。适用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律有宪法、税法和商法等法律。税法是美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联邦和各州政依据税法对民间组织进行分类管理。美国税法规定,任何民间组织只要其经营是与该组织的慈善事业无关的活动,就必须按照公司所得税法对其收入照章纳税。美国各州也有自己的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详尽法律规定。
  与以上国家相比,当前我国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制度极其薄弱,有必要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b.人性化的设立规定。
  我国对于各类民间组织设立规定严密而苛刻,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的社会团体成立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民间组织成立条件有着比较苛刻的规定,任何一个民间组织都必须具备生存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场地等要素,才能够向有关机关申请成立。同时,民间组织必须经过成立登记,才能公开活动。国外的民间组织设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设立,一是依法设立。前者是指只要有组成民间组织的意向,任何人都可以成立自己的民间组织,如意大利人就可以自由设立社团,只要有三个人,有章程,就可以成立社团,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该组织的活动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政府也就不会加以干涉。又如比利时宪法第20条规定:“比利时人民有结社权;此种权利不受任何预防措施的限制”。依法设立是指民间组织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向法定的登记机关履行了注册登记手续后,才能开展获得的一种制度。相比我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民间组织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外的民间组织设立条件灵活和宽松。
  c.详细的监督规则。
  与我国粗放的监督规则相比,发达国家对所有民间救援组织的规制显得严密而合乎理性。
  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主要由税务机关对民间救援组织进行监督,防止其骗税或侵占、滥用公众捐赠。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民间组织的监管法律制度,一般施行年度检查的制度。如日本政府规定民间组织每年必须向管理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包括预算报告、项目报告、财务报告及相关文件。
  (2)国内民间组织法律制度评析。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虽然有关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甚健全,但中国现今涉及公共救援的法律制度仍有其亮点:充分发挥政府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能力。
  另外,目前我国的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往往忽视民间救援组织作用。我国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上的各类紧急救援规定并不少见,如《消防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各级政府紧急情况下的的组织、指挥、协调等职责,对于民间的救援力量以及救援组织,尤其是城市居民居住区的救援组织的关注明显不足。
  
  三、结语
  设立业主救援组织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激励每一个城市中的业主居民都能结成卓有成效的业主救援组织,从而为自已所在的小区,所在的社区,所在的县乡,所在的省市的公共服务事业奉献出自己力所能及的全部力量。因此业主救援组织法律制度应赋予业主救助组织合法合理的职能,让它们能和政府救助救援机构、其他民间救助组织、各种专业救援组织紧密合作,互助互动,为应对各类灾害储备救援人员,积贮各类物资,为小区居民提供及时高效的救助服务。业主救援组织法律应尽早出台,为城镇居民提供稳定及时的公共救援服务,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科员,工学硕士)
  
  注释:
  胡杰丰.论我国业主自治制度的重构与改造.载www.law-lib.com,2005年8月15日.
  徐永祥.民间社会组织与和谐社会.南方网首页理论频道理论专题集学习贯彻党的六中全会精神权威解.http://www.southcn.com/nflr/llzhuanti/lzqh/jiedu/200611130427.htm.
  张睿.全市欠账数十亿元无人愿理.穗12业委会联合追缴维修金.南方日报(网络版),2006-10-9.
  王学栋、赵斐.中美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比较探微.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27033&dictionid=1835&catid=.
  李本公,主编.国外非政府组织法规汇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301.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网体系严密的美国民间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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