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话语政治”论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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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哈贝马斯批评传统民主,致力于寻求第三种民主模式——话语政治民主。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理论旗手,他延续了对当前的社会进行批判的传统,创建以个人的交往行动作为根基,把人看作是交互主体,并以此为基础的话语政治观。话语政治观以比过去的政治理论更尊重个人话语权而有别于其他的政治理论。在他的理论中强调了对社会渐进的修正的可能性,否定了大规模的暴力革命,以及对个人的意见的重视,并把这些个人意见汇集为普遍的公众意见,从而建构合理的话语政治社会。
  关键词:交往行动;交互主体;政治意见;普遍准入原则;话语权
  中图分类号:B5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8)06-0039-04
  
  哈贝马斯一生著述颇丰,其主要的著述包括《交往行动理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包容他者》等。而贯穿在这些著述中的一条主线是通过推理、逻辑的论证的一种理想的社会政治状态——“话语政治”。他延续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并通过交往行动的主、客观的内在联系的升华,力图彰显人的主体性,并通过主体性在客观世界中获得自身的合理地位,从而确定一种个人与共同体、个人与外在世界的合理关系。而这种关系本身最后延伸到社会政治领域,以尊重个人话语权的姿态试图重建被个人主义或者纯粹的集体主义理论所恶化的社会政治关系回归正途。建构一种合理的人与人、人与国家的合理交互关系。
  
  一、建构“话语政治”的基本条件
  
  “话语政治”社会的建构是一个困难的过程,哈贝马斯强调“话语政治”社会的建构必须具备以下的前提:首先,政治社会的“参与者并不想用暴力或妥协,而是想用沟通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①。即社会的组成成员之间互相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尤其是话语申诉的权利,防止权利的独断。为了处理好行使话语权的公民之间的关系,必须充分发挥个人话语交往的作用,把个人的意见表达出来。禁绝暴力的索取和认同,把个人作为自己的目的性的存在,并否认他人为主体的他者,他人是与自己具有相同的权利的主体。其次,“程序化人民主权的主体间性观念”②。主体上升为交互主体,否定单一的主体界定模式,认为主体本身是处在与他人相互联系的复杂的关系之中,并非单一与客观世界相对立的主体,否认康德主客体的二元划分,使个人与他人形成对抗的存在形式。通过个人与他人之间的相互认同,而使个人成为既独立于他人,又依赖于他人的存在形式,承认了个人的社会性的存在的事实。倡导讨论式的话语政治结构,“公众讨论应当把意志变成理性,使私人观点得以公开竞争,并且在切实关系到所有人利益的事务上达成共识”③。不强加个人意志于任何他人,因为他人与主体本身是具有相同的权利的他个主体,通过商谈的形式把个人的意见传递给他人,以博取他人对自己的观点同时牵涉自身利益的认同,从而能够使理性成为决策的合理标准,使个人理性能够上升为共同理性。再次,“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在公共领域和议会中遵循的不是市场结构,而是独特的公共交往结构,角逐权力的政党,必须依靠带有对话性质的政治话语”④。在国家权力的实施过程中,也应该充分尊重由无数个别的意见所汇集的信息,通过民主选举的代议制机关把个人的意见从理性的话语变成合理的政治实践,禁绝了权利的专制形式,把权利的实现同个人的参与有效地结合起来。最后,“话语政治”必须依靠个体与他者的合作,没有合作的公共伦理形式,个体对他者的尊重就会被迫屈服于个体对个体的话语霸权的崇拜,被迫把自己置于某种形式的专制权威之下,使作为主体的个人失去了自决的权利。
  
  二、“话语政治”的基本内核
  
  “话语政治”的核心在于:通过去自我中心化的政治进程,建构交互主体的政治模式,确保个人能够有效地参与到政策的决定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体现个人的权利的实现。建构“话语政治”社会的条件都是以话语伦理作为前提,即以建构话语权的无范式社会为基本前提,通过解构权威的自我中心范式和集体伦理的权威统治地位,从而把政治的规范划定在相对的关系范畴之内。“交往的合理性在哈贝马斯看来,取决于行动者和言说者在受到挑战时随时准备重新取得一致,为的是恢复(合理地维护)正确性主张的真实性和公正性。”⑤ “话语政治”本身并不简单地以话语伦理作为其基本的政治目标。“话语政治”的目的是要通过解构话语霸权社会,而达到否定权威社会的目的,通过话语伦理的过渡,而使封闭个人伦理走向公共话语论坛。这样,个人意见就能够和公共理性协调起来,成为交互性伦理网络。即主体对客观世界的渗透,客观世界为主体的相互联系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正义背景。而 “一种交往表达的背景是由这样的状况规定构成的,即必须根据现实的理解要求充分满足的状况规定构成的。如果这种共同的条件事先不能具备,那么行动者就必须借助为理解所运用的手段尝试策略地行动,引入一种共同的状况规定,或者,在交往日常实践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以‘修补成就’的形式出现的情况直接出现”⑥。即“话语政治”以交往行动为过渡,以合作为基础,合作是交往伦理必须具备的基础。通过合作使个人之间的交往能够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公共理性的必要部分。
  
  三、“话语政治”观及其对传统政治观的批判
  
  建构合理的政治社会的努力不仅有哈贝马斯一人,然而哈贝马斯对传统的政治理想的评价却是独树一帜。哈贝马斯在分析了传统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过程中,发现自由主义传统把个人作为一个和社会相分离的独立的个体,把个人的存在仅作为独立的、封闭的单子形式,把社会看作是“逻辑上的虚构”⑦。这是一种单向形式的规范体系⑧,哈贝马斯认为该形式的规范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他希望利用交往行为理论把马克思的社会关系理论与自由主义理论结合起来。
  哈贝马斯对传统的政治理论中存在的康德式的理解不以为然,康德在实践伦理学中强调自律的个体道德对建构社会完美政治必要性,他认为康德的自律强调一种个体形式的实现,而这种实现是以牺牲个体的交往性功能为代价的。哈贝马斯认为自律只有在他的对话体系中才能达到实践的目的。“自律不是一个分配的概念,而且无法个体地实现。”⑨ 随即他认为“只有在禁止发展主体性概念——不依附任何内在于交互主题性的主体性——的范围内,康德的实践哲学的实质才能被保存下来”⑩。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强调主体的外在关系即公众商谈联系主体的职能,才能确保主体权力关系存在一种网络化的状态之中,才能尊重个体的自由裁量权,并实现个体的权力与集体理性处于合理的妥协之中。
  哈贝马斯建构交互性主体理论,并且在主体之间建立起自然和平等的关系,打破人与人的敌对的状态。罗尔斯认为哈贝马斯的观点是“完备性的”{11}。哈贝马斯试图通过建立一种完备性的包容一切理论以取代纯粹政治的公正社会的建构。因此他的“话语政治”理论仅是其宏大的体系一个相关的部分,他一生都致力于能够包容一切的理论,其内涵涵盖形而上学、心理学、政治哲学等。正是通过他的形而上的理论建构,最终实现“话语政治”社会理论的出现,意图延续法兰克福学派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哈贝马斯通过对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和宪政理论的批判希望就此能够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的社会,希望通过“理想辩谈境况”{12}来完成其政治理论的原初的代表设置。
  
  四、“话语政治”观的辩证分析
  
  首先,“话语政治”的优势在于其确立权力的交互承认体系,把个人的权力的实现置于社会话语语境中,充分地实现个人权利的社会认可。正如福柯所述:“权力是一种相互交错的网络。权力是一种关系,但不是自上而下的单向性控制,而是一种相互交错的复杂网络,是一种关系网,每个人既处于服从的地位,同时又运用权力,个人在此是权力的运载工具,既是权力的对象又是权力发生的角色。”{13} 以一种双向甚至多向的关系网络而实现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甚至集体权利的合理调节,强调个人权利的实现的途径是通过个人在集体或者社会中的交流以及观点之间的竞争而达到共同的认同。
  其次,“话语政治”以其特有反契约论的立场指出社会契约论的两个缺陷:“1. 它把道德问题和法人联合体的政治正义问题混淆;2. 霍布斯主义无法解决免费搭车的难题。”{14} 契约论“从一开始就忽视了团结,因为它把一个系统对于正义的规范论证直接同个体的理由挂起钩来,并把道德从义务领域转移到了权利领域。”{15}他认为“话语政治”通过交往理性而逐步地让契约形式的公正主义的弊端呈现出来,把道德的正义环境与交往的政治正义合理地区分开来。正如他的描述“交往参与者的话语实践取代了契约的私法模式,因为交往参与者愿意作出具有合理动机的抉择。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不仅表现为妥协,而且也表现为公共话语模式,其目的在于从普遍利益、共同的价值取向以及有根据的原则等角度使调节能够得到合理的接受”{16}。
  再次,契约论强调对个人认同的契约的尊重,然而契约论却不能有效地解决在实施契约的过程中由于契约本身的强制性,而导致某些契约不能合理地反映契约签定者的意图,而导致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使另一部分人不劳而获。“话语政治”社会却能够通过公民之间的有效的交流而把个人的权利的实现和他人权利的实现有效地结合起来,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得益状况。
  最后,“话语政治”社会坚持“普遍准入原则”{17},在该社会中,一致而平等地对待所有人的意见。即该社会开放的接受一切人、一切事,通过讨论的批判获得各种问题的解决。同时严格地限制公共权力的范围,防止公共权力对个人的话语权的侵犯。“公众讨论应当把意志变成理性,使私人观点得以公开竞争,并且在切实关系到所有人利益的事务上达成共识。”{18}通过公开的社会讨论,完成主体相互之间话语的过渡,从而实现个人话语的充分表达,个人的权利也就获得了保障。
  然而“话语政治”理想的内在的缺陷却很明显,它忽略了政治社会本身就是物质生产的产物。马克思认为“物质交往——首先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交往,乃是任何另一种交往的基础”。没有物质交往的形式,也就不具备交往的基础。哈贝马斯认为交往是建立在个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的基础之上的,社会实践本身是以道德内涵自觉性作为其存在的基础。从历史发展的规律来看,一切社会的历史就是一部物质资料的进化史。而哈贝马斯仅以话语交往的形式而概括社会和个人之间复杂的关系的论证本身是对历史发展的一种非常的蔑视。马克思认为个人的政治关系本身是以物质条件作为基础的,而政治本身的力量能够获取等量的社会回报。“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19}即人本身具备双重的性质,即作为个别存在的人和社会的人。人的存在是处于这种相互关系之中的,而不是简单将其归结为人的主体性的实现。尽管哈贝马斯承认了人与社会之间的必然的联系,然而这种承认是限制了人与社会之间的正确关系,导致了社会必须服从于现实的社会结构。而且哈贝马斯把政治关系仅仅限定在一种交往的语境中的行为导致社会关系的外在化,这种外化只是一种主观形式的关系体系,忽略了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根源是社会物质生产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尽管马克思也认为“现存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20}。然而马克思却一再强调社会政治的基础是物质生产,个人之间的交往必然以基本的物质需求作为基础,个人的交往才能通过物质生产这个媒介把社会和个人充分地团结起来。“生存于一定关系中的一定的个人独力生产自己的物质生活以及与这种物质生活有关的东西,因而这些条件是个人的自主活动的条件,并且是由这种自主活动产生出来的。”{21}
  
  五、公民权利在“话语政治”环境中的实现
  
  公民权利在哈贝马斯的“话语政治”社会中的实现通过这样一种途径:公民权利在于通过交往过程建构的交互主体性的功能来实现。公民通过充分地参与政治话题的讨论,展现个人的意见,并把这种讨论汇集为一种共同的理性形式,而获得他者的认同。该获得认同的理性话题能够左右政治决策者的思维,或者决策者本身也参与了事关公民权利的议题的讨论,从而使公民的权利能够直接地体现在政府的施政过程中,也就体现所有共同体的公民的利益。而公民的理性赞同的结果需要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因此立法“应当是理性协议的结果,而不是政治意志的产物”{22}。正是通过这种理性之间的话语交换,从而确定了法律文本的保障协议。然而要保证公民的话语权的充分实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每一个别的参与者都是自由的。这是从他以第一人称使用知识权力的意义上讲的,这种权力使他能够采取立场”{23}。其二,“这种知识权力,依据寻求经过深思熟虑的赞同的过程而得到实施,它于是选择多个有相关涉及的人都可合理接受的出路”{24}。也就是通过公民自由地讨论,而最终确认了一种理性地赞同的实践出路。于是他的理论也就从理论层次上升到实践层次,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就在实践的范围得到了所有参与者的认同。
  
  六、结语
  
  总的看来,哈贝马斯“话语政治”观正是通过对公民个体的主体性的认同,以及主体外延对他人的延伸而实现公民利益之间的冲突协调。社会通过交互主体性网络结构形式,把人置于一个庞大的关系结构之中,于是个人的权利在社会的大环境中得到了实现。个人的权利在实践的层次也成为社会权利实现结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不能否认的是哈贝马斯在积极地构造他的政治体系的同时,必然会走向忽视人的利益相关性的存在现实,仅把人的存在看作是一种关系形式——个人和社会的网化结构,忽视了人的历史性存在以及人的物质性存在的本质。马克思承认人是在一种交往中存在的,并且通过这种交往形式而获得了必要的社会联合。“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25} 因此个人的权利在联合中得到了实现,个人需要在集体的环境中才能够实现个人的自由和其他权利。这不同于哈贝马斯所主张的地方在于,哈贝马斯的个人的联合是以个人作为出发点的,仅仅是人存在的一个方面而已。
  
  注释:
  ①②{14}{15}{16}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42、160、16、15、160页。
  ③{17}{18}{22}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92、142、92、92页。
  ④ 《哈贝马斯精粹》,曹卫东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240页。
  ⑤ [英]迈克尔·H·莱斯托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7月版,第366页。
  ⑥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论功能主义理性批判》,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168页。
  ⑦ [英]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曹海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48页。
  ⑧ “单向”指的是主体把他人作为与自己对立的个体,是与自己有着利益冲突的个体形式,而哈贝马斯却否定这种形式的个人交往形式,他认为合理的人际关系应该是建立在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主体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交互主体的关系。
  ⑨⑩{23}{24}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对话伦理学与真理的问题》,沈清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10、10、12、12页。
  {11}{12}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395、395页。
  {13} 陈炳辉:《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99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10月版,第443页。
  {20}{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12月版,第79、84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68页。
  (责任编辑 陈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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