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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直播节目的制作,凝聚了制作者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智力创造,理应受到保护.我国对现场直播节目性质的态度比较模糊,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界,对现场直播节目的性质认定不一.笔者认为,现场直播节目非汇编作品,且对其录制体现了较高的创造性,与电影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应将现场直播节目界定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