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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发现,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不能适应依法行政和保障内部行政人员合法权益的要求,因此,我们建议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同时,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2号也表明了对该没问题的基本态度,案例裁判要点说明具有外化效力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