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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含宁波)、统计局遵照执行俭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06]161号)。新版本“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变化之一就是将“技术开发费”改名为“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