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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作为财产权利的一种,去人格化的过程就是产生可让与性的过程。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经历了循序渐进的过程。债权与证券的结合形成了证券化的债权。为了使债权具有更强的可让与性,需要采取一些证券化的制度设计。债权让与通知的替代、无因性原则的采用、公开市场的形成和交易场所的建立以及交易规则的确立,都促进了债权的证券化。债权的证券化促进了财产权利价值的流通,实现了财产权利价值的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