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之探讨r——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7条之规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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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刑法条文在适用于复杂的妨害疫情防控行为时,显露出不足之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7条重点对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修改,完善了原条文的内容,有利于避免出现对相同行为适用不同罪名的现象,并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修改后条文的适用仍应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深入研究现实中各类行为的特征,以准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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