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害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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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传统司法理念着重强调对罪犯的惩罚,在当前司法模式中根深蒂固,并在国家刑事立法中全方位的体现,具体体现在对罪犯的追诉和惩罚主要是通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来进行,但其忽视了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矛盾性,忽视了对被害人权利的应有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被淡化直至边缘化。
  关键词:社区矫正;恢复性司法;受害人参与
  一、问题引入:我国现行社区矫正模式存在问题分析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随着行刑社会化理论的发展,社区矫正在世界各国被普遍采用。2011年,我国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得“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刑法条文的规定中。这是对社区矫正在我国试行七年以来积极意义的重要肯定,在刑事立法精神上呼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刑罚配置结构的合理化,对于我国刑事法治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审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其存在以下问题:
  (1)群众思想上有顾虑和障碍。我国传统的司法矫正更多的是具有惩罚、封闭、威慑的色彩,在多数人的思维观念中(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认为只有让罪犯进监狱才是对罪犯真正的惩罚,担心罪犯在社区内服刑,不能体现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且容易造成罪犯管理失控或者得不到良好教育改造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2)被害人被排除在社区矫正之外。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实施情况来看,矫正工作只围绕犯罪人进行,受害人被排除在社区矫正之外,缺乏与犯罪人进行沟通对话的平台,这就造成犯罪者没有机会了解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何种影响,无法真正从内心上去悔悟自己所犯下的犯罪行为。受害人也无法了解犯罪者为何走上犯罪道,及其改造的过程及效果,就谈不上对犯罪人的原谅,不利于社区秩序的恢复。
  (3)社会资源参与程度不足。尽管两高、两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区矫正活动。但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在当前社区矫正模式中,国家专门机关和工作人员在矫正中占据主导地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学者等参与程度和作用都相当有限,缺乏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征和内在需求的专门矫正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解决思路:引入恢复性司法理论
  社区矫正是对传统司法模式的弊端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现行刑罚结构模式反思的结果,但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实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基于“实现修复社会正义”及“重塑社会和谐”的现代司法价值理念,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思考,因此有必要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概念及特征分析
  恢复性司法是指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恢复性司法发端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适用较早。美、加的最初形式是被害人——加害人和解计划,其方式通过专门组织的工作,促使受害人和犯罪者形成对话关系,加害者承担责任,修复受损关系,恢复原有社区秩序。
  (二)恢复性司法理念与社区矫正理念具有理论共通之处——人的社会化
  社区矫正模式与传统的监禁刑处罚模式相比,具有其突出的优势:它克服了监禁刑与社会脱离的缺陷,有利于矫正对象顺利回归到社会。人是群体性、社会性动物,必须参与到有组织的社会中去,而社会是一个有一定数量的人类个体共通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的良性运作离不开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人只能与其他个体及其社会共处,并不断学习社会文化,才能适应、参与和创造社会生活。
  三、道路选择:受害人参与未成年人罪犯社区矫正
  (1)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被害人在理论及法律设计上存在的困境:如果赋予其被害人的地位,没有相关法律条款,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又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如果不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对其是直接的受害人的现实不公,与保障人权的法治目标不符。恢复性司法一方面强调司法机关的参与,另一方面又注重改革传统刑事司法的弊端,使被害人利益得到保障。
  (2)将被害人引进未成年人罪犯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分析。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兴的司法理念,受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在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还存在着诸如观念转变及本土移植等问题,但由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引入被害人却有许多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
  四、结语
  社区矫正是建立在对传统司法理念和司法模式的反思,以及对现代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的批判的结果。其产生是国家新司法理念潮流的结果,从其诞生之日起,注定了其司法理念要紧跟国际先进的刑事司法潮流。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新的国际司法理念,其主张通过受害者与罪犯之间的对话从而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在社区矫正中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功能,并在许多国家的未成人犯罪社区矫正中广泛应用。对于其理念的采用及采纳受害人参与未成人犯罪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在我国具有良好的传统文化土壤,也符合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原则和指导思想。所以在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并将受害人吸收进社区矫正过程中,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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