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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意思自治原则仍旧是首选原则,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得以适用,并认为消费者保护应该在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给予特别关注。文章重点对权衡最密切联系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尤其对电子合同中当事人的所在地、合同订立地和履行地的确定提出了全新的看法。对于网络侵权,文章主张除采纳传统的侵权行为地这一连结点外。还应该吸收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