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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政发[200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8]1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