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现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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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知假买假并不是一个新的话题,自1995年王某打假至今20年,各种各样的打假现象时有发生。随着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修改,这种现象又再一次映入人们的眼帘。由于2013年新修改的消法并未对消费者做出改变,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为统一消费者的法律概念,树立司法权威,本文对知假买假者进行学理分析以期在今后的实践中对于统一这类案件的判决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职业打假人;消法
  自王某打假现象产生后,部分地区对知假买假行为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如《XX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否定知假买假者的权利。浙江省消法实施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购买数量过多而免责。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发布《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中承认职业打假者与一般消费者一样。这是国内法院系统中第一次正式明确职业打假者的消费者身份。为什么会出现对知假买假者不同的看法?法官是如何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消费者进行解释?知假买假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我们该如何对待这一现象?笔者将通过对知假买假者进行法理分析,明确知假买假者的合法性地位记忆在立法实践中对此行为进行规制,完善经济活动。
  一、知假买假现象成因分析
  知假买假是一种社会现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改革步伐的进一步深化,商品和服务也日益丰富,让人目不暇接。然而,在市场逐利的情形下,必然会出现商品或服务不合格、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因此,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同经营者作斗争也屡见不鲜,知假买假现象便是其中之一,是市场调节的结果。一方面,由于我国消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使消费者可通过本条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打击不法经营,同时也是消费者存在盈利的可能。另一方面,国家虽通过多种手段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但不合格产品甚至缺陷产品仍然存在,在实践中,经营者因假冒伪劣产品所受处罚明显小于所获利润,国家处罚相对较轻,由此产生这一现象。
  二、知假买假相关争议
  (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从消法第2条可以得知: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才是消费者。在知假买假的案例中,经营者经常以消费者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进行反驳。那么什么是生活消费?生活消费是指人们日常的衣、食、住、行、用,也就是人们消耗生活资料或接受服务以满足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学界对生活消费有两种鉴别方法:一是以购买的目的、动机为标准,根据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来判断,即“经验法则”。二是以购买商品的种类为标准,只要是生活消费品都算是生活消费的范围。梁某某教授认为,知假买假者订立合同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按经验法则判断其不是消费者。王利明教授认为:只要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进行再生产都应是消费者。
  笔者认为,对消费者应进行较为广泛的解释,消费者与经营者相对应,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相对应。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只要不是从事再生产、再销售,都应认定为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也应视为消费者。不能单纯以商品的数量来衡量购买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一个人购买多少商品是其行使个人权利,他人无权干涉。从消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目的,知假买假者通过让销售者、生产者进行赔偿的做法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正当利益。
  (二)知假买假中欺诈的认定
  部分学者认为消法中欺诈是与民法中的一样,要求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知假买假者在购买时事实上已经知道该商品是假货仍然购买,经营者并未对其进行欺诈行为。笔者认为,不能以民法中的欺诈等同于消法中的欺诈,消法属于经济法,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在市场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经营者自一开始就存在欺诈,不应该从消费者的动机来判断。反过来讲,经营者出售商品时已经说明其正在销售的商品都是合格产品。如果出现假冒伪劣产品,便是欺诈顾客在先,经营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即使买家在购买产品时知道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应被否定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的资格。
  三、对知假买假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一)立法上的完善
  (1)针对消费者和生活需要,新修改的消法并未对第2条作出修改,笔者建议应在第2条中明确消费者与生活消费的含义。《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3年12月9日在最高法院审委会第1599次会议上通过(法释[2013128号)。该规定第3条指出:经营者以消费者知假买假进行抗辩不予支持。该解释仅限于食品药品案件,但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规则也应当适用于其他商品。即支持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
  生活消费是指非生产消费,只要购买者购买商品不是为了进行再生产和再销售,不管其动机如何,购买的数量与种类如何,均认定为生活消费。
  (2)针对经营者的欺诈,应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经营者是否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欺诈的行为,而不是从消费者角度去衡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是否知情。
  (二)司法上的完善
  (1)在诉讼程序上,由于实际生活中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数额一般不大,因此可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既节省司法资源,也能够降低消费者因诉讼所产生的费用。
  (2)在庭审过程中,由于消费者的劣势地位往往很难成功举证,而相关证据又常常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因此可以将举证责任倒置给经营者。
  四、结语
  通过对知假买假进行分析,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我们应认定知假买假者也属于消费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解释时,要从立法目的来予以考量。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伴随着改革的深化发展,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必将更加完善,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立法机关应对消费者、生活需要、欺诈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时也要予以考虑,综合评判,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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