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员论

来源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yan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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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因“律员”一词系本人首创,故本文从律员的法律性质开始,进一步阐述律员的工作特点、表现形式、基本任务(职责范围),进而导引出“律员”一词的涵义,最后,阐述创造并使用律员一词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律员 概念 性质 特点 形式 任务 意义
  0 引言
  翻开古今中外的含及法律和法学的专著、全书、汇编、词典、大辞典等等,可以这样说,可能从未有人听过或者见过“律员”一词。那么,“律员”一词究竟是什么概念呢?在此,笔者觉得很有必要作一番比较详细的阐述。因为,律员一词毕竟乃笔者所创,毕竟在本文中首次面诸于世。
  1 律员的法律性质
  律员一词,由二字构成,一为律,一为员。毫无疑问,律员一词与律和员二字紧密关联。与律或员紧密相联的词还有许多,如律师、文员、技术员、业务员等等。那么,律员一词与它们有何异同呢?换句话说,律员的工作特点及法律性质如何呢?——这个问题提得好,因为如此比较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律员一词的内涵。下面,我们来试着进行分析。
  1.1 律员与律师 律员与律师两词同有一个律字,很明显,律员与律师都涉及法律,涉及法律的专业和范畴。是的,律员与律师同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专门工作人员,或者说律员与律师同属于专门从事法律行业或事务的工作人员。
  但是,律员与律师并非同一概念。因为它们毕竟有着显著的区别:第一,两者身份不同,律员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行政机关中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人员;而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二,服务基础不同。律员的服务基础是具有主体资格或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行政机关依法与其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聘用合同关系或录用关系;而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聘请,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由法院指定。第三、我们可以发现,律员的被聘用与律师的受聘请,其工作性质并不相同。律员处理法律事务是基于本职,或曰基于单位分配;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是基于委托,或者聘请(有聘任、邀请、请求的涵义),或者指定。第四,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或者说,律员、律师两者与各自的服务对象的地位不同。律员是服务单位中的一名普通职员,其地位是由服务单位给予,从属于服务单位,亦就是说,从工作的范畴和角度来说,他(它)们之间的地位是不等的,律员受工作单位主管人员的领导;而律师的地位恰恰就在于他与服务对象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律师的特点之一便在于他的独立性。
  以上是从本质上将律员与律师所进行比较,此外,他们之间还有一些非本质的区别。比如:第一,律员的收入来自服务单位所支付的工资等,而律师的收入来自服务报酬。第二,前者工作及其报酬具有相对稳定性,后者则不然。第三,律员与其单位的关系主要受劳动法或公务员法调整,律师与其服务对象的关系主要受合同法和律师法调整。第四,律员对外对内进行法律工作,一般都可以代表其单位,因为其是自身单位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职员,律员在单位内部的工作性质最大特点便是依法性和合法性,因此,从维护单位的根本利益出发依法所处理的事务的行为自然可以代表本单位,自然可以以本单位名义进行,但律员的代表性还受授权性制约。这里的意思是说,律员的代表性首先得具有合法资格的主管人员或部门的授予或者是同意,至少是默许才有效,其次还体现在单位主管人员随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审查律员代表性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合理性。如果律员处理单位内外部法律关系的行为侵害了单位的根本利益,那么,律员的代表性就必须予以撤销;而律师的代理活动只有在委托权限内进行才有效力,而且即使律师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但对于案件事实的承认和否认权仍然不能完全拥有,其充其量只能依据法律、逻辑、事物发展规律及行为规律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推理和反驳的权利,这是由案件或诉讼当事人的人身性质决定的。第五,律员必须是专门学习或研究过法律或法学的人,但他不一定具有律师资格,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拥有律师执业证书,不过一般而言,律员的法律水准应在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层次以上,否则,其将难以胜任本职工作要求;而律师则必须具有律师资格并拥有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等等。
  1.2 律员与文员、技术员、业务员等 律员与文员、技术员、业务员等词同有一个员字,顾名思义,律员与文员等同属于自身工作单位的内部人员,同受自身单位主管人员的领导。只不过,律员是单位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而文员则是单位内部专门从事文字工作的职员,技术员是单位内部从事专业技术活动的职员,业务员是单位内部从事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原材料的采购和产成品的销售等工作的人员,另外技术员在特定场合下还是一种技术职称。
  2 律员的工作特点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粗略地发现,律员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2.1 职务性 律员首先是本单位的普通职员,其与本单位的工作关系是基于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录用而产生的。律员的工作是由单位分派、分配或者指令给予的。因此律员从事法律业务是自身职务使然。
  2.2 法律性和专业性 律员是本单位中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职员。他首先必须具有相当的法律专业水平和处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能力,其次,律员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时还得依据合法有效的行业规范,惯例或地方政策等进行法律工作;最后,律员必须维护本单位的合法利益和根本利益。
  2.3 代表性 律员从事法律工作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也就是说律员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可以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可以代表本单位,这是由于他的依法性、合法性或法律性决定,更是由他的职务性和维护本单位的根本利益的本质决定的。因此,无论处理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律员的代表性一般总是相对地确定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过单位主管尤其是法人代表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授权,律员还可以成为本单位的全权代理人,比如,代表单位进行诉讼等。但必须指出的是,律员的代表性并不表示律员具有决定权。相反,律员的代表性或代表权必须受本单位有权主管的决定权制约。这便是律员之所以为员的道理。当然其身份发生重合又是另一回事,其决定权仍属另一身份的职权范畴,而非律员。   2.4 从属性 这是从律员的法律身份角度进行分析的。由律员工作的职务性和代表性,我们可以知道,律员是本单位的内部职员,律员与单位的工作关系或身份具有不平等性与不对等性,更明确地说,律员的工作从属于单位事务,律员必须服从单位主管的合法合理的分配和调遣,律员必须为单位尽心尽力尽职地工作。另一层含义是,律员的身份性质从属于单位性质,律员的工作单位性质如果是企业或事业单位性质的,那么,律员的身份便是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职员;律员的工作单位如果是社会团体性质的,那么,律员的身份便是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律员的工作单位如果是行政机关性质,那么,律员的身份便是国家公务员。
  由上,可以进一步得出律员的性质,是具有相当法律专业水准的,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行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3 律员的表现形式
  由其性质决定,律员的表现形式亦有多种。
  3.1 在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内部 在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内部,律员的工作形式可以为本单位的内部法律顾问(这是相对于律师可以成为企业、事业单位的外部法律顾问而言),或者是法律工作部门的组成人员,如法律工作部、法律事务科或法律业务办公室等内的工作人员,有时亦可以与其它身份相重合,如律员的身份可以和副经理、经理助理、监事或董事等身份相重合,亦可以和部门如安全科、保卫科、职工调解委员会、人事科、企管科等主管及其成员发生重合,甚至还可以和妇女委员、工会委员、青年委员等成员及其负责人发生重合。律员身份的重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要具有相当的法律水准。第二,要专门(至少占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绝大部分)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第三,要能够代表本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进行工作。否则,他的身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将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3.2 律员在行政机关 律员在行政机关,则是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内的组成人员,但他并不包括人事部门和审计机关等一般组成人员。因为律员具有法律性和专门性,而即使是法律专业性、法律专门性或专门的法律事务性,亦并不能动摇法律事务的综合性,需知律员还有一个特性是他的代表性,代表性又可以分为对内代表性与对外代表性,所以,其它不具有综合性质的政府职能部门内的组成人员一般是不属于律员范畴的。但是,这些政府职能机关内设置的综合法律事务部门,如行政科、综合科、法制科或监察科等内的组成人员,因为由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可以拥有直接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监察尤其是具有行政复议等职能部门的组成人员可以划入该政府职能机关律员的范畴。当然,他们所作出的法律文件的程序性审查、审核和批准,以及法律行为的被监察和认可等行政内部行为,并不影响和妨碍这些人员在该行政机关内的律员性质。
  3.3 律员与政党 政党是代表某一个阶级、阶层或集团,并为维护其利益,实现其政治主张,而结合成立的政治组织。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起来的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根本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执政地位由宪法予以确认和赋予。其它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的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参政党。它们是中国近现代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参与者或同盟军。政党的性质决定了它们的工作机构中并没有专门从事具体法律事务的职业人员,它们的工作形式是会议与书面文件,它们的工作内容总是涉及政策、政治,因此,律员在政党中是不存在的。当然,这并不影响每一个政党的组成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从政、依法参政或依法议政。
  3.4 律员与人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们国家组织机构中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它们在我国民主政治和法制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它们依法从人民中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决定内外大政方针,并受人民监督。它们内部也设立法律综合工作部门,但是应注意,它们的法律综合工作部门无论对内对外都不具有代表性,亦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制委员会,一般地,并不能代表人大及其委员会,因此其组成人员相应地不具备律员的性质。因此,律员的工作单位范围也未将人大及其常设机构包括进来。
  3.5 律员与司法机关 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从某种意义上说,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等。因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属于政府组成部分和行政机关序列,而律员的工作单位范围含及行政机关,因此,这里所谓的在司法机关中并不论及它们,而主要涉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知道,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内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在依法从事对内对外法律活动,无不是代表本级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的,甚至可以说,他们无不是代表国家进行审判或检察活动的,因此,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说,将律员的工作单位范围包括进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内的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并非没有道理。但是,将律员的工作单位范围含及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内的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在理论上毫无意义,相反,只能带来概念上的混淆和紊乱。
  因此,律员的涵义将以上单位的组成人员排斥在外是必要的和理所当然的。故,本文在论述律员一词的工作单位时,也未将司法机关包含进来。
  4 律员的基本任务
  律员的基本任务,亦可称为律员的职能或职责,这是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律员自身所在的工作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因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的性质各不相同,因此,相关单位的律员的基本任务也相应地各不相同。由于从社会广泛程度的原因考虑,在这里,笔者择要就企业和行政机关两者各自律员的基本任务作一简要分析。
  4.1 企业律员的基本任务 企业内的律员,其基本任务大抵是:第一,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性是律员行为的第一特性。维护本企业的利益是律员理所应当的基本任务,但这项任务受合法性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的利益即使再大,律员也不能去维护,恰恰相反,不合法利益越大,其违法性也就越大,而这与律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是格格不入的。第二,维护本企业的根本利益。在企业律员的具体法律事务中难免会遇到企业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本企业内的局部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企业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冲突的情形。这时的律员就应依法权衡利弊,通盘考虑,把利益的最大化与损失的最小化,以及利益的短期效应与长期效应等结合起来衡量,从根本上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合法地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第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由于企业的本质决定,企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往往总是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进行相应的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而本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国家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一些抵触。这时企业的律员应及时运用自己所学到的和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或者提请企业单位有权主管部门及人员将企业的经济行为或经营管理行为纳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轨道上来。简而言之,律员的任务就是努力使本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合法性。这也是维护企业根本利益要求所决定的,同时也是律员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第四,依法建立和健全企业内的规章制度。现代国家管理的最大特点在于法治化,现代企业的内部管理的最大特点在于制度化。因此,律员的首要任务是依法建立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其次应在此基础上健全和完善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这当然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充分和有效的配合,尤其是涉及某些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部门规章制度,更离不开相应部门的大力协助和广泛参与。但由于工作侧重点的不同,律员对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尤其要把握其合法性。否则,律员的身份将混同于文员或企业内部其他行政管理人员。   4.2 企业律员的工作方式 企业律员的工作方式或工作范围是:第一,解答法律咨询,就本企业单位主管人员业务上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第二,草拟、审查本企业单位的法律事务文件。第三,参与本企业单位的重大经济合同及重要经济活动的谈判。第四,代表本企业单位参加诉讼,参与纠纷的调解或仲裁。第五,参与本企业单位的决策,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可行性论证。第六,组织并且代表本企业单位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注意培养和提高本企业单位主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等。
  4.3 行政机关律员的工作任务 行政机关的律员,因为隶属行政机关领导,从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因此,其任务和职责基本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具体工作需要分配和确定的。但由律员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律员在行政机关中应着重于下列法律事务:第一,就本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本行政机关领导的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第二,为本行政机关草拟、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对本行政机关正在进行草拟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补充建议。第三,依法依职代表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调解、行政处分,尤其是进行行政监察和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第四,代表本行政机关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五,向本行政机关领导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本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中提供法律建议。第六,接受本行政机关领导指派,代表本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维护政府合法权益,等等。
  5 “律员”一词的辨析及其现实意义
  5.1 律员一词的概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试着给律员一词下这样的定义:律员,是具有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准,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行政机关内部依法依职权代表本单位专门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以上律员概念中的“相当的”一词,是相对于律员所在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的整体法律水平而言的,即在律员所在单位中,律员的法律水平应该是“相当的”高。比如,某单位全体人员的平均法律水准为中等专业层次,那么,该单位的律员就应该具备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层次以上;如果某单位全体人员的平均法律水平为法律专业大专层次,那么,该单位的律员就应该具备法律专业本科层次以上,依此类推。另外,有人可能会问:用人单位内部法律职员、单位内部法律顾问、单位法律工作者或单位内部律师代替律员一词,行不行?笔者认为,在某种场合下,可以暂时替代,因为它们都比较准确地把握住了律员的实质和性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但是,它们毕竟仍然都缺乏概括性、严谨性和完整性,因此,用它们当中的任何一个词完全代替律员一词则是完全或绝对不行的。
  5.2 律员一词的现实意义 律员一词概念的界定与律员职业的形成,准确地说是对律员职业现实存在的明朗化,有着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可以更加有利于清楚地认识到律员职业的现实存在,了解其特点及其基本任务。第二,可以更加有利于律员充分发挥其法律专业所长,以更好地更充分地更全面地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三,可以更加有利于企业单位的经济建设,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的民主法制建设,更加有利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更加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律员所在单位主管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的整体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总之,可以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社会的形成、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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