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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一家专业从事劳动法律援助与劳动法研究的民间机构。其每月定期召开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邀请劳动法专业人士参与讨论,每每有智慧火花迸发。应《职业》杂志之邀,义联将 “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成果撰写为专栏文章,供读者分享借鉴,也欢迎广大读者提供劳动争议案例、发表评论。
【案情回放】
骆某是在北京工作的外地农民工,1998年10月到某民办高校工作,自入职以来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学校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来因该高校搬迁,于2008年6月20日与骆某解除劳动关系。骆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休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龄工资等问题,与学校产生争议,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学校承认与骆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同意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达成调解协议后骆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生效。
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生效后,骆某以某民办高校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之后骆某变更请求,请求某民办高校支付养老保险补偿,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调解书生效,且骆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为由,再次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骆某向北京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学校未依据《劳动法》第72条为骆某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骆某的合法权利,遂作出了支持骆某要求学校支付养老保险补偿请求的判决。
【正方反方】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正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依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所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反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3条、第6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应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1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所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仅限于主张社会保险待遇赔偿的。比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依据法律规定无法补缴,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赔偿的。
本案中,骆某主张学校补缴养老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是合法的。骆某应当依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案情回放】
骆某是在北京工作的外地农民工,1998年10月到某民办高校工作,自入职以来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学校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来因该高校搬迁,于2008年6月20日与骆某解除劳动关系。骆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休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龄工资等问题,与学校产生争议,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学校承认与骆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同意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达成调解协议后骆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生效。
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生效后,骆某以某民办高校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之后骆某变更请求,请求某民办高校支付养老保险补偿,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调解书生效,且骆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为由,再次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骆某向北京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学校未依据《劳动法》第72条为骆某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骆某的合法权利,遂作出了支持骆某要求学校支付养老保险补偿请求的判决。
【正方反方】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正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依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所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反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3条、第6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应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1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所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仅限于主张社会保险待遇赔偿的。比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依据法律规定无法补缴,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赔偿的。
本案中,骆某主张学校补缴养老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是合法的。骆某应当依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