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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的“社会学的时代”,现代民事司法裁判技术必须从简单依据刚性的法律规范这种“公开的文本”,走向吸纳融合情理规则的“隐藏的文本”。基于诉讼的进入、职业意图和程序滥用等原因,势必使得柔性的调解机制平台、常识化处理依据和高弹性的释明权行使成为现代民事审判的发展框架,而其中的技术运用核心还是源于情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