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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社会文化机构同属于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它们一般都需要政府财政的支持和投入。因此,它们之间的合作也应体现为为每个社会成员服务的原则。学校与社会文化机构的合作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下达成某种合作协议,然后以财政补偿的形式给予文化机构适度的经济补偿,以激励文化部门的合作愿望,并实现这些文化部门自身的价值;另一种就是学校与文化部门自主达成协议,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各学校自身优势并满足其特色化需求,从而提高课程建设的效率和自主性,但是在如何支付合理的报酬问题上,这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的财政支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