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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是现代教育制度的道德基础,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教育的公平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焦点问题,教育公平之所以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是因为一种理念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一、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教育是社会公民的基本人权,是继人的生存和温饱问题得到解决之后最基本的需要,教育公平是社会最基本的公平。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其最高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只有让社会每个公民平等地接受教育,才能真正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首先,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推进社会公平。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首要的、内在的、基本的内容。没有或者缺少教育公平的社会谈不上是一个和谐的社会。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存在着两极严重分化现象。教育公平,被视为是实现社会公平“最伟大的工具”,是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再分配的重要杠杆。从长远来看,教育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当教育作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公平手段时,它可以提高人们的文明素养和生活质量。和谐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优化社会环境。因此,教育作为推动社会变革与发展的重要力量,不仅可以提高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的经济文化,还可以提高人们的文明素养和生活质量。在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优化社会环境、创造平等社会地位等方面,教育平等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美国著名教育家贺拉斯·曼曾经说过:“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文明都要大得多。”因此,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
其次,教育公平是促进社会阶层合理流动的重要渠道。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构建中合理社会流动的必然要求。在开放的现代社会里。社会分层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正常情况下,社会阶层之间是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的。正常的社会流动,是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源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巨大不平等的情况下,教育公平给人们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帮助弱势者摆脱他出身的那个群体的局限。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可见,教育具有选拔和分配社会成员的功能,在个人社会地位的获得和实现个人社会流动中占据中心地位。个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智力和努力,通过教育选拔取得较高学历而获得较好职业,从而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实现升迁性社会流动。因此,任何社会阶层都不应以任何理由人为地设置障碍,阻挡教育公平的实现。只有实现教育公平,才有利于平和的社会心态的建立。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和谐。
再次。实现教育公平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教育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动力。胡锦涛同志提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在欧美一些国家,认为教育的不公平可能再生社会的不公平,甚至将教育不公平提高到国家危机的层面给予高度重视。一个国家兴盛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办得如何、国民接受教育的程度如何。一个充满创造活力的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尽可能让所有创造主体享有平等教育机会的社会。对于个人来说,教育不公平会影响一个人终身的发展;对于国家来说,教育不公平会影响未来的国民素质。因此,确保教育公平是关系国家战略的大问题。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实现教育公平,保证和谐发展的思路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主要标志。和谐社会的构建内在地要求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地分配。而教育公平则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博弈中提供了实现利益均等的机会。因此教育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教育公平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我们应该从这个战略高度上认识和促进教育公平。
(一)将维护教育公平确立为国家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公平、效率、自由等重大的教育政策目标之中,教育政策应把公平作为基础性的政策价值目标,承认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之间教育权力博弈的合法性,建立起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之间公共教育权力的制衡机制。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没有教育机会的均等,就谈不上社会的公平。中国人民有重视教育的优良传统,“有教无类”的教育平等思想源远流长。要把维护教育公平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性工作,作为教育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作为制定教育政策的基石。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并以此为指导,发挥导向性功能。调整、改革我国的教育制度。
(二)协调各方力量,合理分配教育资源
实现教育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加大调控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首先,政府应积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政府在提供公共教育资源时,应把实现教育公平作为最重要的目标和理想,通过科学管理、民主决策,努力实现教育公平的目标和理想。其次,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它以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教育资源均衡化是大势所趋,只有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校际之间进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做到存量部分在本地区均衡。增量部分向薄弱地区倾斜,才能在教育产品这一公共属性上实现起点平等、普遍受益。
(三)增加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人
教育投入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加大教育投入,特别是加大对贫困地区、落后学校的投入,使其硬件迅速向优质教育资源看齐,才能逐步消除差异。没有较大的教育投入,教育公平也无法实现。首先,在国家预算法中,对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制定明确的预期目标,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扩大教育供给,减少教育不公平现象,以满足人们对教育的需求。其次,加大调整教育资源内部分配、城乡分配、区域分配、校际分配的力度,逐步调整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负担的比例,由目前的县级统筹为主转向以省和中央为主,建立由中央、省、地、县四级对教育经费的保障供给机制。最后,要积极拓宽教育经费来源,通过发行教育公债和教育彩票以保证国家财政对教育的稳定投入。
(四)坚持教育的公益性,促进教育体制创新
要充分认识教育公平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 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教育制度的创新。种种教育不公平现象,本身就是法规、政策、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不健全造成的。教育法规、政策和制度可以调节教育不公平。因此,要完善和加强教育方面的法规建设,用法规来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合理的制度可以促成教育公平,不合理的制度将会加大教育的不公平。要进一步改变政府办学的状况,形成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办学为辅的教育新体制。坚持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承办,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坚持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在政府统筹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鼓励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坚持高等教育以政府举办为主导,积极发展以学生缴费、国家财政予以补助的办学模式,同时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通过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和建设,形成比较稳定和协调的教育体制,避免由于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的失误,保证教育发展的稳定与有序。
(五)要把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公平作为教育政策的基础性目标
尽快建立弱势补偿的政策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力度;持续增加国家义务教育经费的投人;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政策倾斜,向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倾斜。此外,还应加强对教育腐败与教育特权的监督。从政策与制度的层面上解决教育不公平的问题。目前众多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最终都可以还原为政策和制度问题。一是许多不公平问题本身就是政策、制度缺失或不健全所造成的。二是所有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最终都可以通过政策修订和制度创新进行调节。教育政策仅仅具备平等或公平的理念还远远不够,研究和建立教育政策运行的公平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教育不公平问题的关键和保障。在这方面,建立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机制,逐步缩小经济、社会、教育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的教育水平差异,是促进实现教育公平的一个有效选择。同时,最大限度地整合、平衡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形成一种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保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需要和利益在教育政策中得到全面反映,以实现大多数人的教育公平。这种利益平衡机制无疑是和谐社会的“安全阀”,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不公平政策的产生。
总之,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在这个公平的社会里,教育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奠基石,只有将这个基石的作用表现出来,才能给予每个社会成员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公平博弈的机会,才能使各方面的社会关系配合协调,才能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作者单位:中共福州市委党校)
一、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教育是社会公民的基本人权,是继人的生存和温饱问题得到解决之后最基本的需要,教育公平是社会最基本的公平。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其最高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只有让社会每个公民平等地接受教育,才能真正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首先,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推进社会公平。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首要的、内在的、基本的内容。没有或者缺少教育公平的社会谈不上是一个和谐的社会。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存在着两极严重分化现象。教育公平,被视为是实现社会公平“最伟大的工具”,是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再分配的重要杠杆。从长远来看,教育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当教育作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公平手段时,它可以提高人们的文明素养和生活质量。和谐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优化社会环境。因此,教育作为推动社会变革与发展的重要力量,不仅可以提高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的经济文化,还可以提高人们的文明素养和生活质量。在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优化社会环境、创造平等社会地位等方面,教育平等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美国著名教育家贺拉斯·曼曾经说过:“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文明都要大得多。”因此,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
其次,教育公平是促进社会阶层合理流动的重要渠道。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构建中合理社会流动的必然要求。在开放的现代社会里。社会分层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正常情况下,社会阶层之间是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的。正常的社会流动,是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源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巨大不平等的情况下,教育公平给人们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帮助弱势者摆脱他出身的那个群体的局限。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可见,教育具有选拔和分配社会成员的功能,在个人社会地位的获得和实现个人社会流动中占据中心地位。个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智力和努力,通过教育选拔取得较高学历而获得较好职业,从而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实现升迁性社会流动。因此,任何社会阶层都不应以任何理由人为地设置障碍,阻挡教育公平的实现。只有实现教育公平,才有利于平和的社会心态的建立。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和谐。
再次。实现教育公平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教育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动力。胡锦涛同志提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在欧美一些国家,认为教育的不公平可能再生社会的不公平,甚至将教育不公平提高到国家危机的层面给予高度重视。一个国家兴盛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办得如何、国民接受教育的程度如何。一个充满创造活力的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尽可能让所有创造主体享有平等教育机会的社会。对于个人来说,教育不公平会影响一个人终身的发展;对于国家来说,教育不公平会影响未来的国民素质。因此,确保教育公平是关系国家战略的大问题。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实现教育公平,保证和谐发展的思路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主要标志。和谐社会的构建内在地要求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地分配。而教育公平则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博弈中提供了实现利益均等的机会。因此教育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教育公平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我们应该从这个战略高度上认识和促进教育公平。
(一)将维护教育公平确立为国家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公平、效率、自由等重大的教育政策目标之中,教育政策应把公平作为基础性的政策价值目标,承认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之间教育权力博弈的合法性,建立起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之间公共教育权力的制衡机制。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没有教育机会的均等,就谈不上社会的公平。中国人民有重视教育的优良传统,“有教无类”的教育平等思想源远流长。要把维护教育公平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性工作,作为教育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作为制定教育政策的基石。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并以此为指导,发挥导向性功能。调整、改革我国的教育制度。
(二)协调各方力量,合理分配教育资源
实现教育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加大调控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首先,政府应积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政府在提供公共教育资源时,应把实现教育公平作为最重要的目标和理想,通过科学管理、民主决策,努力实现教育公平的目标和理想。其次,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它以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教育资源均衡化是大势所趋,只有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校际之间进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做到存量部分在本地区均衡。增量部分向薄弱地区倾斜,才能在教育产品这一公共属性上实现起点平等、普遍受益。
(三)增加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人
教育投入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加大教育投入,特别是加大对贫困地区、落后学校的投入,使其硬件迅速向优质教育资源看齐,才能逐步消除差异。没有较大的教育投入,教育公平也无法实现。首先,在国家预算法中,对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制定明确的预期目标,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扩大教育供给,减少教育不公平现象,以满足人们对教育的需求。其次,加大调整教育资源内部分配、城乡分配、区域分配、校际分配的力度,逐步调整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负担的比例,由目前的县级统筹为主转向以省和中央为主,建立由中央、省、地、县四级对教育经费的保障供给机制。最后,要积极拓宽教育经费来源,通过发行教育公债和教育彩票以保证国家财政对教育的稳定投入。
(四)坚持教育的公益性,促进教育体制创新
要充分认识教育公平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 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教育制度的创新。种种教育不公平现象,本身就是法规、政策、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不健全造成的。教育法规、政策和制度可以调节教育不公平。因此,要完善和加强教育方面的法规建设,用法规来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合理的制度可以促成教育公平,不合理的制度将会加大教育的不公平。要进一步改变政府办学的状况,形成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办学为辅的教育新体制。坚持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承办,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坚持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在政府统筹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鼓励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坚持高等教育以政府举办为主导,积极发展以学生缴费、国家财政予以补助的办学模式,同时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通过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和建设,形成比较稳定和协调的教育体制,避免由于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的失误,保证教育发展的稳定与有序。
(五)要把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公平作为教育政策的基础性目标
尽快建立弱势补偿的政策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力度;持续增加国家义务教育经费的投人;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政策倾斜,向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倾斜。此外,还应加强对教育腐败与教育特权的监督。从政策与制度的层面上解决教育不公平的问题。目前众多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最终都可以还原为政策和制度问题。一是许多不公平问题本身就是政策、制度缺失或不健全所造成的。二是所有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最终都可以通过政策修订和制度创新进行调节。教育政策仅仅具备平等或公平的理念还远远不够,研究和建立教育政策运行的公平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教育不公平问题的关键和保障。在这方面,建立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机制,逐步缩小经济、社会、教育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的教育水平差异,是促进实现教育公平的一个有效选择。同时,最大限度地整合、平衡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形成一种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保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需要和利益在教育政策中得到全面反映,以实现大多数人的教育公平。这种利益平衡机制无疑是和谐社会的“安全阀”,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不公平政策的产生。
总之,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在这个公平的社会里,教育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奠基石,只有将这个基石的作用表现出来,才能给予每个社会成员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公平博弈的机会,才能使各方面的社会关系配合协调,才能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作者单位:中共福州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