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者离职后竞业禁止义务以特别约定为成立条件。它虽然存在社会法倾斜保护的特性,但其本质上是一个合同义务。在离职后竞业禁止制度设计上,应引入劳动者分层及劳资博弈的理念,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去平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利益与劳动者的就业自由权。在法律性质确定与博弈分析的基础上,应重新理解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以及违约责任等制度,实现对离职后竞业禁止法律义务的准确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