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意志在民事关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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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意志是决定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在民事关系中,意志对民事主体、民事客体及内容都起着重要作用。从本质上讲,民法是在民事主体的意志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本文试从意志的概念出发简要探讨意志在民事关系中的作用。
  关键词:意志;民事关系;作用
  
  一、何谓"意志"?
  意志并非法学首创,在心理学上,根据《犯罪学大辞书》的界定,意志是人自觉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来支配、调节自己的行动,克服种种困难,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它是人类的特点,是人主观能动性的表现,包括争取决定和执行决定两个阶段。
  在哲学上,把法和意志结合起来研究较多的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他把意志的自在自为运动和个人与国家关系结合起来,指出"意志作为自由的现实便成为法的出发点。"黑格尔对意志内涵的论述包含以下要点:第一,意志是自我意识在客观精神领域中的一个理念,在这一领域中,运动的主体是意志。第二,真正的意志是自为的意志,即认识了自身,成为自由的意志。第三,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既是意志的基本性质,也是意志的实体,意志就是自由的具体概念。法是绝对理念和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每一种法的形式都是自由的规定,或者说法本身包含着自由。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自由、意志与法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共性,表达同样的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李锡鹤教授认为,意志是决定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所谓意志的独立, 指这一决定是各人自己的决定。这意味着各人的意志只能由各人的大脑产生。人的个体可能同意其他个体的意志,但这一同意是该个体的大脑自己做出的。人的个体可能受其他个体的意志的影响,改变自己的原来的意志,但这一改变也是该个体的大脑自己做出的。人的个体可能屈服于他人的意志,虚伪地表示改变自己原来的意志。但"虚伪"意味着该个体实际上没有改变自己的大脑所产生的意志,而虚伪改变的决定也是由该个体的大脑自己做出的。总之,任何意志都是独立形成的,他人无法直接支配其过程。意志的独立是意志的本质特征,不独立不成其为意志。
  二、意志在民事关系中的作用
  意志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志,也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人们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来决定最符合自身利益的行为。在民事关系中也不例外。
  1、意志对民事主体的作用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法有"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即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意志自由作出决定。由于民法在财产权和部分人身权方面贯穿私法自治原则,相对而言,民事主体有较高的自由度,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从而也具有较大的可能实现自己的意志。但民事主体欲实施特定的行为,并且要使行为后果符合自己的目标,必须根据法律所设定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是受法律保护的,是自由的,也是能够实现自己意志的。一旦超出这一范围,或者目的不合法,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或由于违背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不但会导致行为无效,不能实现预定目标,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惩罚性后果。
  众所周知,民事关系成立的要件之一即意思表示,即将主观的、内在的意志通过行为表现为客观的、外在的行为。认为意志是构成主体的唯一要素是形而上学的唯心主义。如果一个人拥有自己的人身却无法通过自己的意志来支配自己的人身,依然不称其为主体,无法进入法学上的社会。民事主体是意志的载体,意志是民事主体内在要求的集中体现。
  首先,意志对自然人的作用。自然人,就是指每一个有血有肉、具有生命的人。自然人时常被称为公民,但自然人比公民的含义广泛,既包括本国的公民,又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主体。各国民法普遍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剥夺;然而,各国民法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不作出区分,通常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之所以作出如此区分,是因为受到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自然人的意志表达也会相应受到限制。一个年龄幼小或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显然是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在这里,民事意志就失去了其所依赖的载体。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质上不是民事主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才是民事主体。可见,意志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判断一个自然人是否完全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依据。
  其次,意志对法人的作用。法人是法律所拟制的民事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并随法人消灭而同时丧失。但法人本身并不能产生并表达意志,而是要通过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来表达。然这并不是说法人无意志,否则法人也不能参与到民事关系中,因为法人也必须遵循通过意思表示与他人发生民事关系,并且法人的意志并非各自然人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各成员意志的高度统一。
  再次,意志对非法人组织的作用。当代民法普遍认为,国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到民事关系中,因此,只要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形成并表达一个单一的意志,即有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民事关系的可能性。同样,合伙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非法人组织,虽然在法律上讲,合伙无独立的人格,也无独立的财产,但从从合伙团体意志这个角度,合伙享有形式上的民事主体地位。合伙在单一的团体意志下,进行民事活动,参与民事关系。
  2、意志对民事客体以及内容的作用
  在哲学上,客体是与主体相对的,主客体之间是一种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主体是支配者,客体是被支配者。民法学中的支配,指自主作用,即可在对象上实现自己的意志。所谓主体支配客体,本质上是主体的意志支配客体。主体的本质是实现意志者,即自由者。客体的本质是被实现意志者。据此,民事主体可在民事客体上实现自己的意志。从这层意义上看,一种物质欲成为民事关系的客体,须有主体将意志作用于其上并实现之,否则概不能轻易成为民事客体。
  通说认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即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李锡鹤教授从哲学角度给了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新的诠释--民事权利即民事意志实现的可能性;民事义务即民事意志实现的必要性。从现象上看,权利是法律确认的为某一行为的可能性,或者说法律确认的某一行为资格;义务是法律确认的为某一行为的必要性,或者说法律确认的某一行为强制。从本质上说,权利是法律确认的权利主体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义务是法律确认的义务主体实现权利主体某一意志的必要性。据此,若民事关系当事人无意志表达,概不能享受权利抑或承担义务。
  三、结语
  从意志角度来诠释民法本质不可不谓是李锡鹤教授对民法学的一大贡献,他能跳出传统民法理论的框架,站在一个更高的立足点上向我们展现了民法的另一番天地,其创新精神实属难能可贵。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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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谢怀栻.合同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
  作者简介:徐红(1987-),女,汉族,浙江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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