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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首先对我国税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我国多次进行了税收的制度的改革,实行了新税制,新税制基本上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再后来提出了我国税收的问题及加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措施。
关键词:税收管理 现状 问题 措施
1 我国税收管理现状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税务系统先后进行了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征管改革和税务机构改革。新税制实施几年来,实践证明基本适应了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比较成功的。目前我国税收管理的情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初步确立了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框架。②在确立三大税系布局的基础上,新税制还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③逐步实现各种经济成分税收平等,取消对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差别税收待遇。④税收征管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⑤科学严密的税征管理体系已逐步建立起来,税收征管机制正逐步走向规范化。⑥近年来,税收机关与公、检、法紧密合作,严厉打击各项税收犯罪行为,取得显著成效。⑦在“法制、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指导下,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增强,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了重视。⑧参照国际惯例,不断完善税收代理制度。⑨广泛开展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税收合作,与多个国家的税收局建立了高层互访关系。⑩规范了国税系统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公务员升降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促进了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
2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缺陷
首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分类别采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税方法、不同的纳税期限征收个人所得税。此课税模式虽便于征管,但无法遵循量能负担原则,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拉大的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分倚重源泉扣缴方法,忽视个人申报方法的有效利用,导致大量没有源泉扣税的应税所得逃避了义务。再次,现行个人所得税缺乏个人应税所得跟踪制度,导致税务隐匿的个人应税所得核查不力,高收入者逃避个人所得税较为普遍。面对这种形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更是难以适应,因此需要对有些规定加以改进,借以调节居民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保持社会稳定。从2011年9月开始我国实行新的个税起征点(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是在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以及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比重进行测算基础上确定的。也考虑到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与已确定的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以及增加直接税比重等税制改革的要求相衔接,因此确定个税起征点每月3500元。虽然我国新标准将个税免征额提高到每月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一级税率从5%降低到3%,缴纳个税人群减少约6000万;个税收入全年减收1600亿左右。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调整,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但是,据测算3.86万元成为个税改革受益临界点,中高层收入群体减税受益最多,扣除三险一金后收入在8000元至1.25万元的中高层收入群体在此次个税改革中受益最多,低收益群体在通胀和物价的快速增长下真正得到实惠有限,因此,应探索建立物价变动与个税免征额挂钩的机制。经调查研究,一些国家已实行个税扣除额指数化,即物价上涨10%,扣除额也相应上涨10%。具体调整的时间可依据物价变动的情况而定,不一定每年都调整。物价变动较快的话,可以2年至3年调整一次,如果物价相对稳定,也可3年至5年调整一次。这样能更好地符合实际,如果物价上涨,扣除额不提高的话,实际上是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对于物价变动与个税免征额挂钩是可以考虑的,其他国家、经济体也有可借鉴的类似经验,比如说可以每三年调整一次起征点,如果经过一个立法程序认定这一办法可行,就可以常规化地根据物价情况,每隔一段时间调整一次起征点,这样关于起征点的各种争论也会减少。另外确定个税起征点时应该考虑下面两个方面:①地区差异,比如在东部和西部、城市和农村人均收入差距较大,采用相同的个税起征点,是否合理科学还学要进一步调查研究。②家庭成员数量,不同的家庭收入相同但是家庭人均收入可能差别很大,因此在制定起征点时也应该考虑家庭人均收入这个因素。总之,上调个税起征点只是个税改革的一部分,专家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整体存在偏高、偏重以及税率设置级数太多、级距太窄等问题,未来完善之路还很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税务改革也将不断深化。
3 探索新的征管措施
鉴于当前中国收入分配领域矛盾的解决或者缓解已经不容再拖;牵涉个人所得税的几乎所有的问题或矛盾,都须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框架内求得解决。如何尽快地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让建立在综合计征基础上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落户”中国,已成为迫在眉睫之举。在此背景下,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经过历时两年多时间的调研,在全面而系统地总结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国际经验以及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设计完成了一套实施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的渐进式方案,简称“财贸所方案”。其基本思路是,以中国现阶段税收征管的约束和未来发展为前提,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税收竞争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趋势为参照系,立足中国具体国情,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要素保持稳定的基础上,以相对较小的征管成本引入综合制因素,尽快建立初始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此为基础,随着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不断完善,通过保持初始改革方案的可拓展性,实现由初始方案向目标方案——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过渡。本方案的最大优点在于,既可控制自行申报纳税人的初始规模,又可较好的利用既有制度框架。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在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的同时,具有较好的可拓展性。
另一方面,随着个人所得税征管条件和征管机制的逐步完善,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由初始方案向目标方案的过渡。其主要内容包括:①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适用自行申报综合计征纳税人的数量将逐步增加,由此可以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适用范围的稳定扩张;②随着征管条件和征管机制的完善,逐步调整扩大纳入综合范围的所得项目,同时兼顾效率损失和国际税收竞争的影响;③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条件成熟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同时着力避免税制的复杂化以控制征管成本;④适时调整分类计征所得项目与综合计征所得项目的税率结构,使两者更好地衔接并使税负分布更为公平。
我国税收管理任重而道远,目前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现行税制,是企业或单位纳税人占多数,而对自然人的征管制度尚不健全,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主要是自然人,自然人人数众多且分散,加强管理的难度很大。因此必须在这方面税制改革,加快构建和完善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税务机关要建立起一个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的征管信息系统,以接收和处理各种涉税信息,同时,要完善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加大对自然人的税法宣传力度,探索实施行之有效的税源管理方式,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努力减少税收流失。
关键词:税收管理 现状 问题 措施
1 我国税收管理现状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税务系统先后进行了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征管改革和税务机构改革。新税制实施几年来,实践证明基本适应了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比较成功的。目前我国税收管理的情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初步确立了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框架。②在确立三大税系布局的基础上,新税制还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③逐步实现各种经济成分税收平等,取消对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差别税收待遇。④税收征管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⑤科学严密的税征管理体系已逐步建立起来,税收征管机制正逐步走向规范化。⑥近年来,税收机关与公、检、法紧密合作,严厉打击各项税收犯罪行为,取得显著成效。⑦在“法制、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指导下,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增强,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了重视。⑧参照国际惯例,不断完善税收代理制度。⑨广泛开展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税收合作,与多个国家的税收局建立了高层互访关系。⑩规范了国税系统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公务员升降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促进了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
2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缺陷
首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分类别采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税方法、不同的纳税期限征收个人所得税。此课税模式虽便于征管,但无法遵循量能负担原则,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拉大的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分倚重源泉扣缴方法,忽视个人申报方法的有效利用,导致大量没有源泉扣税的应税所得逃避了义务。再次,现行个人所得税缺乏个人应税所得跟踪制度,导致税务隐匿的个人应税所得核查不力,高收入者逃避个人所得税较为普遍。面对这种形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更是难以适应,因此需要对有些规定加以改进,借以调节居民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保持社会稳定。从2011年9月开始我国实行新的个税起征点(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是在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以及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比重进行测算基础上确定的。也考虑到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与已确定的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以及增加直接税比重等税制改革的要求相衔接,因此确定个税起征点每月3500元。虽然我国新标准将个税免征额提高到每月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一级税率从5%降低到3%,缴纳个税人群减少约6000万;个税收入全年减收1600亿左右。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调整,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但是,据测算3.86万元成为个税改革受益临界点,中高层收入群体减税受益最多,扣除三险一金后收入在8000元至1.25万元的中高层收入群体在此次个税改革中受益最多,低收益群体在通胀和物价的快速增长下真正得到实惠有限,因此,应探索建立物价变动与个税免征额挂钩的机制。经调查研究,一些国家已实行个税扣除额指数化,即物价上涨10%,扣除额也相应上涨10%。具体调整的时间可依据物价变动的情况而定,不一定每年都调整。物价变动较快的话,可以2年至3年调整一次,如果物价相对稳定,也可3年至5年调整一次。这样能更好地符合实际,如果物价上涨,扣除额不提高的话,实际上是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对于物价变动与个税免征额挂钩是可以考虑的,其他国家、经济体也有可借鉴的类似经验,比如说可以每三年调整一次起征点,如果经过一个立法程序认定这一办法可行,就可以常规化地根据物价情况,每隔一段时间调整一次起征点,这样关于起征点的各种争论也会减少。另外确定个税起征点时应该考虑下面两个方面:①地区差异,比如在东部和西部、城市和农村人均收入差距较大,采用相同的个税起征点,是否合理科学还学要进一步调查研究。②家庭成员数量,不同的家庭收入相同但是家庭人均收入可能差别很大,因此在制定起征点时也应该考虑家庭人均收入这个因素。总之,上调个税起征点只是个税改革的一部分,专家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整体存在偏高、偏重以及税率设置级数太多、级距太窄等问题,未来完善之路还很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税务改革也将不断深化。
3 探索新的征管措施
鉴于当前中国收入分配领域矛盾的解决或者缓解已经不容再拖;牵涉个人所得税的几乎所有的问题或矛盾,都须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框架内求得解决。如何尽快地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让建立在综合计征基础上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落户”中国,已成为迫在眉睫之举。在此背景下,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经过历时两年多时间的调研,在全面而系统地总结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国际经验以及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设计完成了一套实施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的渐进式方案,简称“财贸所方案”。其基本思路是,以中国现阶段税收征管的约束和未来发展为前提,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税收竞争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趋势为参照系,立足中国具体国情,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要素保持稳定的基础上,以相对较小的征管成本引入综合制因素,尽快建立初始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此为基础,随着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不断完善,通过保持初始改革方案的可拓展性,实现由初始方案向目标方案——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过渡。本方案的最大优点在于,既可控制自行申报纳税人的初始规模,又可较好的利用既有制度框架。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在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的同时,具有较好的可拓展性。
另一方面,随着个人所得税征管条件和征管机制的逐步完善,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由初始方案向目标方案的过渡。其主要内容包括:①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适用自行申报综合计征纳税人的数量将逐步增加,由此可以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适用范围的稳定扩张;②随着征管条件和征管机制的完善,逐步调整扩大纳入综合范围的所得项目,同时兼顾效率损失和国际税收竞争的影响;③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条件成熟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同时着力避免税制的复杂化以控制征管成本;④适时调整分类计征所得项目与综合计征所得项目的税率结构,使两者更好地衔接并使税负分布更为公平。
我国税收管理任重而道远,目前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现行税制,是企业或单位纳税人占多数,而对自然人的征管制度尚不健全,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主要是自然人,自然人人数众多且分散,加强管理的难度很大。因此必须在这方面税制改革,加快构建和完善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税务机关要建立起一个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的征管信息系统,以接收和处理各种涉税信息,同时,要完善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加大对自然人的税法宣传力度,探索实施行之有效的税源管理方式,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努力减少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