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公共利益本位论的立论过程中,行政主体被不恰当地直接等同于公共利益主体,而且存在着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混淆问题,这些弱点使得该理论没有给个人利益与权利留下应有的空间。在倡导者为之提供的理论根据中,唯有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关系是一个合理的、但却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论点。基于对这种利益一致关系及其有限性的具体分析,行政法中公共利益本位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可以得到真正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