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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子商务目前在中国高速发展,2010年网络交易总额达到近800亿美元,据估计,今年这一数字将超过1000亿美元。与此同时,互联网支付系统进一步完善健全,特别是第三方得到更多的消费者的青睐。毫无疑问,第三方支付未来将成为电子商务领域最广泛使用的支付结算系统。
关键词:电子商务 第三方支付 法律制度
所谓第三方支付服务,就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并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机构,它通过与产品(服务)提供方及有关银行签约,提供的支付结算的服务。近年来,网上支付交易在国内迅速发展,日均交易量、销售额度、用户数等屡创新高。
第一章、网上支付面临的法律主要问题
1.第三方支付中的安全问题。
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问题集中表现为:
1.1、支付密码泄漏。一旦外界获得支付密码,可以突破网络认证,对交易方的资金进行划转、占有和使用,这是第三支付面临的主要问题。1.2、数据被篡改。在安全措施出现漏洞的情况下,外界可以获得并修改交易数据,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地。1.3、否认支付。在来账和往账的处理中,付款方和收款行处于优势地位,一旦发生否认支付的情况,交易对象的权益难以保障。
2.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2.1、安全权难以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保障安全权。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消费者的财产受损害的几率增大,安全已成为网上购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资金安全权的侵害,在网上经常可以看到有消费者的网络银行账户被洗劫一空的报道。
2.2、知情权难以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广泛存在欺诈消费的现象,表现为所购实物与网页上对商品描述的重大出入。在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中,消费者知情权是通过看货、了解情况、试用、讨价还价、进行交易等一系列的环节实现,而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只能根据供货商的描述判断商品的优劣,根据图片、影音、文字等资料获悉商品的特征。由于在购物网站上发布信息时,交易平台对商品信息的审查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卖家常常可以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夸大宣传,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就难以实现。
3、公平交易难以实现。
在网上购物活动中,交易双方处于不平等的状态,对于网络经营者的各种要求,消费者只能做多项选择,而不能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表面上观看,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条款是根据消费者个人偏好而定,消费者选择的空间很大,实际上无论哪一种选择都是经营者预先设定的,都不会对经营者的利益构成损害。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或者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不公平的分配,对合同上的危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使公平交易无法实现。对此需要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通过必要的立法加强规范管理。
4、管辖权难以确定。
网上购物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交易,在互联网中,买卖双方可以跨城跨市跨省交易,甚至可以进行跨国交易。资金清算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而货物交换则通过物流完成,双方无需见面交易。这就为传统的以地域为基础管辖方式造成了监管上的困难,行政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往往难以确定。尤其是当网络交易中的当事人处不同的地区甚至是不同的国家,而接受或传送双方信息的服务器则位于另一个地区或者国家,则所发生的纠纷就可能涉及到不同地区、国家的居民。
过高的诉讼成本、举证困难、管辖权纠纷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也导致消费者容易放弃诉讼救济。这实质上是消费者的诉讼权利缺乏有效的保障的所致。
5、隐私权保护问题。
网上交易的进行需要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判定,消费者参与网上购物之前通常必须在网站注册。由于网络隐私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和黑客技术的发展,对消费者人身隐私权构成侵犯的最大风险来自于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利用,而消费者姓名、年龄、身份证、电话、健康水平等身份状况和健康状况及个人行为习惯、爱好等个人信息一旦进入国际互联网就有可能被广泛的传播甚至无休止地复制转载,所以蕴含大量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交易信息一旦泄漏,将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法律对隐私权的网络安全加以保护,应该尽快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纳入立法的日程。未来立法内容应当考虑以下几点:(1)规定经营者的义务;(2)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必须由法律规定;(3)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安全;(4)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5)制定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特殊保护条款。
6.反洗钱问题。
洗钱作为一种下游犯罪,其目的就是要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因第三方支付具有传统支付所不具备的优势,很快成为犯罪分子洗钱青睐的渠道。网络洗钱具有如下特点:隐蔽性;数字化;瞬时性。
第二章、完善我国网上支付制度的若干构想
我国目前涉及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主要就是人民银行的网银管理规定、电子支付办法等,但以上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的规范仍有很多不足,2010年6月21日,人民银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10年9月1日施行。《办法》已成为我国网上支付结算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办法》共五章五十条,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资格条。2、对行业反洗钱措施的规定。3、对有关法律责任的认定。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以后的立法中,需要在以下诸多方面进一步规范,依靠法治为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保驾护航。
(一)应逐步将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列为金融监管对象,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人民银行加快了立法进度,对网银、电子银行、支付结算等做了越来越细致的规定,客观上为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我国仍缺乏专门针对非金融机构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法律法规,对其监管依然存在法制空白。为与国际接轨,应将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纳入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体系。第一,立法要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第二,有关方面要对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进行认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确保第三方支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通过立法,明确第三方支付业务服务商应承担的企业责任;
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名义上还不是金融企业,但却对社会资金具有吸储、集合组织、隐蔽等功能,因而第三方支付企业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构建具有反洗钱功能的内控机制。第三方支付企业反洗钱工作应承担以下职责:(1)客户尽职调查;(2)按"同户名绑定、虚拟账户分类、支付中介专户托管"原则进行账户管理;(3)系统能过自动识别和抓取大额、可疑交易,并生成报告向有关部门报备;(4)完整、安全的交易信息保存;
(三)进一步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
应加强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更明确的规范:首先,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进入银行经营领域。如果要保持交易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可探索实施"交易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其次,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弱势更加凸显,为防止第三方机构利用信息和技术优势损害消费者权益,必须通过立法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发生纠纷时,管辖权争议应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最后,第三方机构有履行反洗钱的职责,应及时报备资金的非正常转移及套现等可疑交易。
作者简介:蒋睿,男,籍贯:四川省古蔺县,上海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
关键词:电子商务 第三方支付 法律制度
所谓第三方支付服务,就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并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机构,它通过与产品(服务)提供方及有关银行签约,提供的支付结算的服务。近年来,网上支付交易在国内迅速发展,日均交易量、销售额度、用户数等屡创新高。
第一章、网上支付面临的法律主要问题
1.第三方支付中的安全问题。
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问题集中表现为:
1.1、支付密码泄漏。一旦外界获得支付密码,可以突破网络认证,对交易方的资金进行划转、占有和使用,这是第三支付面临的主要问题。1.2、数据被篡改。在安全措施出现漏洞的情况下,外界可以获得并修改交易数据,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地。1.3、否认支付。在来账和往账的处理中,付款方和收款行处于优势地位,一旦发生否认支付的情况,交易对象的权益难以保障。
2.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2.1、安全权难以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保障安全权。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消费者的财产受损害的几率增大,安全已成为网上购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资金安全权的侵害,在网上经常可以看到有消费者的网络银行账户被洗劫一空的报道。
2.2、知情权难以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广泛存在欺诈消费的现象,表现为所购实物与网页上对商品描述的重大出入。在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中,消费者知情权是通过看货、了解情况、试用、讨价还价、进行交易等一系列的环节实现,而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只能根据供货商的描述判断商品的优劣,根据图片、影音、文字等资料获悉商品的特征。由于在购物网站上发布信息时,交易平台对商品信息的审查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卖家常常可以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夸大宣传,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就难以实现。
3、公平交易难以实现。
在网上购物活动中,交易双方处于不平等的状态,对于网络经营者的各种要求,消费者只能做多项选择,而不能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表面上观看,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条款是根据消费者个人偏好而定,消费者选择的空间很大,实际上无论哪一种选择都是经营者预先设定的,都不会对经营者的利益构成损害。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或者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不公平的分配,对合同上的危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使公平交易无法实现。对此需要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通过必要的立法加强规范管理。
4、管辖权难以确定。
网上购物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交易,在互联网中,买卖双方可以跨城跨市跨省交易,甚至可以进行跨国交易。资金清算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而货物交换则通过物流完成,双方无需见面交易。这就为传统的以地域为基础管辖方式造成了监管上的困难,行政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往往难以确定。尤其是当网络交易中的当事人处不同的地区甚至是不同的国家,而接受或传送双方信息的服务器则位于另一个地区或者国家,则所发生的纠纷就可能涉及到不同地区、国家的居民。
过高的诉讼成本、举证困难、管辖权纠纷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也导致消费者容易放弃诉讼救济。这实质上是消费者的诉讼权利缺乏有效的保障的所致。
5、隐私权保护问题。
网上交易的进行需要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判定,消费者参与网上购物之前通常必须在网站注册。由于网络隐私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和黑客技术的发展,对消费者人身隐私权构成侵犯的最大风险来自于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利用,而消费者姓名、年龄、身份证、电话、健康水平等身份状况和健康状况及个人行为习惯、爱好等个人信息一旦进入国际互联网就有可能被广泛的传播甚至无休止地复制转载,所以蕴含大量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交易信息一旦泄漏,将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法律对隐私权的网络安全加以保护,应该尽快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纳入立法的日程。未来立法内容应当考虑以下几点:(1)规定经营者的义务;(2)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必须由法律规定;(3)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安全;(4)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5)制定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特殊保护条款。
6.反洗钱问题。
洗钱作为一种下游犯罪,其目的就是要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因第三方支付具有传统支付所不具备的优势,很快成为犯罪分子洗钱青睐的渠道。网络洗钱具有如下特点:隐蔽性;数字化;瞬时性。
第二章、完善我国网上支付制度的若干构想
我国目前涉及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主要就是人民银行的网银管理规定、电子支付办法等,但以上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的规范仍有很多不足,2010年6月21日,人民银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10年9月1日施行。《办法》已成为我国网上支付结算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办法》共五章五十条,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资格条。2、对行业反洗钱措施的规定。3、对有关法律责任的认定。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以后的立法中,需要在以下诸多方面进一步规范,依靠法治为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保驾护航。
(一)应逐步将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列为金融监管对象,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人民银行加快了立法进度,对网银、电子银行、支付结算等做了越来越细致的规定,客观上为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我国仍缺乏专门针对非金融机构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法律法规,对其监管依然存在法制空白。为与国际接轨,应将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纳入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体系。第一,立法要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第二,有关方面要对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进行认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确保第三方支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通过立法,明确第三方支付业务服务商应承担的企业责任;
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名义上还不是金融企业,但却对社会资金具有吸储、集合组织、隐蔽等功能,因而第三方支付企业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构建具有反洗钱功能的内控机制。第三方支付企业反洗钱工作应承担以下职责:(1)客户尽职调查;(2)按"同户名绑定、虚拟账户分类、支付中介专户托管"原则进行账户管理;(3)系统能过自动识别和抓取大额、可疑交易,并生成报告向有关部门报备;(4)完整、安全的交易信息保存;
(三)进一步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
应加强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更明确的规范:首先,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进入银行经营领域。如果要保持交易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可探索实施"交易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其次,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弱势更加凸显,为防止第三方机构利用信息和技术优势损害消费者权益,必须通过立法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发生纠纷时,管辖权争议应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最后,第三方机构有履行反洗钱的职责,应及时报备资金的非正常转移及套现等可疑交易。
作者简介:蒋睿,男,籍贯:四川省古蔺县,上海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