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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刚刚施行,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事侵权专门法的诞生。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贯彻执行仍存在一定的困难。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良好实施仍有待于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精神损害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55-01
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显而易见,该法条的规定过于单薄。一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仅仅“严重”二字就可以加以概括吗?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否包括法人,根据规定仍无法做出判断。对于上述的问题,我们从上述法条几乎看不到蛛丝马迹。尽管《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但是这些问题仍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究竟是什么?《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二字来予以说明。“严重”到底是一个什么程度呢?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很难找到相关规定。实践中,则往往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综合判断。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良好贯彻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我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侵权人遭受精神损害的客观严重程度,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如果属于一般过失,原则上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视情节的轻重承担不同等级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实践中对于“故意”和“过失”较难认定,因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当事人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行为的主观故意性或者属于重大过失行为,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或轻微的违法性,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应适当考虑侵权方的赔偿能力。有的学者认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不应考虑侵权方的赔偿能力,而应将其放在执行阶段。我认为这种想法并不合理。其一,被侵权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并非仅仅寻求安慰。其二,如果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那么判决即使生效也将是一纸空文,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应考虑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以及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如果侵权行为发生时间较长,且又发生在公共场所,其必然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因而对被侵权人的伤害也就越严重。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我们很难判断“被侵权人”是否包括“法人”。而在学界,对于法人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则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是否定说。他们认为法人不会遭受精神损害,而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可以用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来维护,即使因此而遭受损害的法人决策人员、职工也只能以个人名义提起请求权。二是肯定说。他们认为否认法人有精神损害,就等于否认法人的人格,使法人失去存在的依据,而对于补偿法人人格损害的财产,只是一种使损害尽快得到消除的手段。
对于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我更倾向于“肯定说”,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而对于这里的“赔偿损失”,学理上解释为包括赔偿精神损失。我认为这样理解是合情合理。
第二,法人具有人格权,其名称权、名誉权等均属于精神性人格权。法人既然有人格权,就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法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并不能完全弥补其所受的损害,此时有必要以“精神抚慰”的方式予以一定的金钱赔偿。
第三,赋予法人以财产赔偿请求权,不仅没有消减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有利于人权保障。法人因人格权受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无疑有利于其加快恢复生产与运作,提高法人成员的福利报酬。即使因侵权而破产,精神损害赔偿金也可以增加法人的破产财产,使得法人成员和债权人因此而受益。
第四,从现实意义来看,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法人面临的不仅仅是竞争带来的物质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因此,为促进法人制度的发展,从而使得法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我认为,有必要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四、结语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私权,彰显现代民法中的人文精神。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更是凸显了其人权保障的理念。尽管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但毋庸置疑的是,《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值得肯定和推崇的。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谢肇荣.确立我国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http://lw.chinaue.com.
[3]梁娟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实证研究.http://www.syuda.net.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精神损害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55-01
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显而易见,该法条的规定过于单薄。一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仅仅“严重”二字就可以加以概括吗?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否包括法人,根据规定仍无法做出判断。对于上述的问题,我们从上述法条几乎看不到蛛丝马迹。尽管《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但是这些问题仍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究竟是什么?《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二字来予以说明。“严重”到底是一个什么程度呢?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很难找到相关规定。实践中,则往往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综合判断。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良好贯彻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我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侵权人遭受精神损害的客观严重程度,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如果属于一般过失,原则上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视情节的轻重承担不同等级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实践中对于“故意”和“过失”较难认定,因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当事人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行为的主观故意性或者属于重大过失行为,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或轻微的违法性,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应适当考虑侵权方的赔偿能力。有的学者认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不应考虑侵权方的赔偿能力,而应将其放在执行阶段。我认为这种想法并不合理。其一,被侵权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并非仅仅寻求安慰。其二,如果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那么判决即使生效也将是一纸空文,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应考虑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以及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如果侵权行为发生时间较长,且又发生在公共场所,其必然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因而对被侵权人的伤害也就越严重。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我们很难判断“被侵权人”是否包括“法人”。而在学界,对于法人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则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是否定说。他们认为法人不会遭受精神损害,而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可以用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来维护,即使因此而遭受损害的法人决策人员、职工也只能以个人名义提起请求权。二是肯定说。他们认为否认法人有精神损害,就等于否认法人的人格,使法人失去存在的依据,而对于补偿法人人格损害的财产,只是一种使损害尽快得到消除的手段。
对于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我更倾向于“肯定说”,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而对于这里的“赔偿损失”,学理上解释为包括赔偿精神损失。我认为这样理解是合情合理。
第二,法人具有人格权,其名称权、名誉权等均属于精神性人格权。法人既然有人格权,就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法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并不能完全弥补其所受的损害,此时有必要以“精神抚慰”的方式予以一定的金钱赔偿。
第三,赋予法人以财产赔偿请求权,不仅没有消减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有利于人权保障。法人因人格权受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无疑有利于其加快恢复生产与运作,提高法人成员的福利报酬。即使因侵权而破产,精神损害赔偿金也可以增加法人的破产财产,使得法人成员和债权人因此而受益。
第四,从现实意义来看,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法人面临的不仅仅是竞争带来的物质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因此,为促进法人制度的发展,从而使得法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我认为,有必要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四、结语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私权,彰显现代民法中的人文精神。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更是凸显了其人权保障的理念。尽管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但毋庸置疑的是,《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值得肯定和推崇的。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谢肇荣.确立我国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http://lw.chinaue.com.
[3]梁娟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实证研究.http://www.syud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