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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描绘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布局,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地位、战略目标和四大具体任务,提出“森林覆盖率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的新要求。这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又为全国湿地工作指明了方向,是到2020年湿地工作的战略目标。
湿地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替代的综合功能。加入国际《湿地公约》20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湿地保护恢复工作,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全国湿地保护体系基本形成,一半以上的重要湿地得到抢救性保护,局部地区湿地生态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为全球湿地保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国务院批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后,“十一五”国家投入31亿元,在湿地保护、恢复、可持续利用示范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共开展了205个湿地工程项目。通过十多年不懈努力,在重要湿地采取划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初步构建了全国湿地保护体系。湿地保护被纳入了各级政府宏观战略规划,勾画了全社会共同保护湿地的宏伟蓝图。
湿地保护基础工作逐渐夯实,为有序管理提供了保障。湿地保护法规和政策逐步完善,为推动湿地保护创造了良好环境。一是国家层次的湿地保护立法稳步推进,地方层面的湿地保护立法成效显著,已有16个省区市和部分市(州)区出台了湿地保护条例,覆盖国土面积的74%以上。二是完善了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一区一法”制度,部分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都制订了适合当地情况的保护管理办法。三是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200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启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同年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再次提出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四是湿地保护主流化的政治意愿不断增强,湿地总面积、湿地保护面积首次被纳入中国资源环境指标体系。
为了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初步缓解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目标,我们要重点抓好六方面工作。
以强化行政效能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将湿地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为将生态指标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创造条件。二是要充分发挥林业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竭尽全力做好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三是积极争取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确保地方各级政府将湿地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发改、财政、水利、农业、环保、海洋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各部门共同保护湿地的工作局面。
以法规和制度建设为重点,努力创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氛围。一是力争尽快出台国家湿地保护条例。二是积极开展地方湿地保护立法。三是大力加强湿地保护执法。各省区市要依据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湿地资源保护执法工作;要集中力量搞几次专项严打行动,坚决遏制破坏湿地行为。四是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以工程措施为载体,推进形成保护优先、科学修复的建设格局。一是要充分认识湿地工程对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作用,按照十八大提出的“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湿地工程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要明确职责共同推进湿地工程建设。要敢于协调、善于谋划,发动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和积极支持湿地工程建设。三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带头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湿地“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为实施规划做好组织和技术准备。四是要精心准备、周密部署,确保完成湿地工程“十二五”实施规划的各项任务。
以保护体系为保障,初步缓解湿地面积减少、功能下降的严峻形势。一是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科学合理的湿地生态安全格局。国务院已于2010年批准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将生态地位重要而脆弱的地区列入禁止开发区范围。二是要大力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保护小区建设,逐步强化和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以科技支撑为先导,着力解决科学决策、关键技术等重大问题。一是要高质量完成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做好2013年国务院发布中国湿地资源及其生态状况的准备工作。二是构建全国湿地生态系统三级监测体系,结合“十二五”湿地工程,加强国家林业局湿地资源监测中心、省级湿地资源监测中心建设,重点开展国际重要湿地和其他重要湿地的生态定位监测站建设,基本完成湿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三是实现湿地保护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要集成专业优势和行业优势,研究提出“十二五”时期湿地保护重大科技专项,在湿地保护和恢复的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四是要着力将已有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满足湿地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
以履约和宣教为平台,大力促进湿地保护的社会化进程。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逐步形成关心湿地、爱护湿地、参与湿地保护的社会氛围。
湿地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替代的综合功能。加入国际《湿地公约》20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湿地保护恢复工作,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全国湿地保护体系基本形成,一半以上的重要湿地得到抢救性保护,局部地区湿地生态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为全球湿地保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国务院批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后,“十一五”国家投入31亿元,在湿地保护、恢复、可持续利用示范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共开展了205个湿地工程项目。通过十多年不懈努力,在重要湿地采取划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初步构建了全国湿地保护体系。湿地保护被纳入了各级政府宏观战略规划,勾画了全社会共同保护湿地的宏伟蓝图。
湿地保护基础工作逐渐夯实,为有序管理提供了保障。湿地保护法规和政策逐步完善,为推动湿地保护创造了良好环境。一是国家层次的湿地保护立法稳步推进,地方层面的湿地保护立法成效显著,已有16个省区市和部分市(州)区出台了湿地保护条例,覆盖国土面积的74%以上。二是完善了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一区一法”制度,部分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都制订了适合当地情况的保护管理办法。三是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200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启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同年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再次提出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四是湿地保护主流化的政治意愿不断增强,湿地总面积、湿地保护面积首次被纳入中国资源环境指标体系。
为了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初步缓解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目标,我们要重点抓好六方面工作。
以强化行政效能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将湿地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为将生态指标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创造条件。二是要充分发挥林业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竭尽全力做好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三是积极争取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确保地方各级政府将湿地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发改、财政、水利、农业、环保、海洋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各部门共同保护湿地的工作局面。
以法规和制度建设为重点,努力创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氛围。一是力争尽快出台国家湿地保护条例。二是积极开展地方湿地保护立法。三是大力加强湿地保护执法。各省区市要依据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湿地资源保护执法工作;要集中力量搞几次专项严打行动,坚决遏制破坏湿地行为。四是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以工程措施为载体,推进形成保护优先、科学修复的建设格局。一是要充分认识湿地工程对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作用,按照十八大提出的“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湿地工程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要明确职责共同推进湿地工程建设。要敢于协调、善于谋划,发动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和积极支持湿地工程建设。三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带头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湿地“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为实施规划做好组织和技术准备。四是要精心准备、周密部署,确保完成湿地工程“十二五”实施规划的各项任务。
以保护体系为保障,初步缓解湿地面积减少、功能下降的严峻形势。一是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科学合理的湿地生态安全格局。国务院已于2010年批准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将生态地位重要而脆弱的地区列入禁止开发区范围。二是要大力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保护小区建设,逐步强化和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以科技支撑为先导,着力解决科学决策、关键技术等重大问题。一是要高质量完成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做好2013年国务院发布中国湿地资源及其生态状况的准备工作。二是构建全国湿地生态系统三级监测体系,结合“十二五”湿地工程,加强国家林业局湿地资源监测中心、省级湿地资源监测中心建设,重点开展国际重要湿地和其他重要湿地的生态定位监测站建设,基本完成湿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三是实现湿地保护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要集成专业优势和行业优势,研究提出“十二五”时期湿地保护重大科技专项,在湿地保护和恢复的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四是要着力将已有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满足湿地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
以履约和宣教为平台,大力促进湿地保护的社会化进程。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逐步形成关心湿地、爱护湿地、参与湿地保护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