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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在中国历史悠久,老百姓通过信访的形式来寻求救济也源远流长,并长期积淀于民众心中,乃至今日在广大群众中依然有深厚基础。涉诉信访既是法律问题,又是社会问题,更是政治问题,是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的集中反映和体现。当前,社会转型利益格局调整使矛盾纠纷多发,而非法律救济渠道的涉诉信访,以其低成本成为大多数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和许多当事人维权的首选方式。近期,笔者对涉诉信访联动化解机制进行专项调研,以期对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有所裨益。
一、漳浦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2009年以来,漳浦法院共接到群众来信518件次,接受咨询1165人次。其中,2009年接待和办理来访100件次 、来信112件、咨询232人次;2010年接待和办理群众来信来访21件次 、来信89 件、咨询255人次;2011年共接待和办理群众来访18件 次、来信47件、咨询320人次(其中,进京访3件3人次,省级访2件5人次,市级访5件,非正常访1件1人次);2012年共接待和办理群众来访45件次、来信86件、咨询358人次,参与辖区党政部门接访20次,院长接访6次16件25人次。
(二)主要做法
1、强化领导,完善制度
为切实做好涉诉信访和维稳工作,我院成立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12年初修订完善《涉诉信访工作规定》,对信访预防、职责分工、信访工作要求、信访事项办理、责任追究等进行详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强化我院的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对于涉诉信访件,我院实行由立案庭统一管理,确定“六定五包”方案,明确案件责任人、责任庭室及责任领导。而对于因工作不够扎实、失误、失职等情形,则依据本院《涉诉信访工作规定》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视情形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寻求支持,形成合力,构建化解涉诉信访大格局
在化解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我院主动寻求上级法院、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的支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化解信访案件,形成强有力的化解信访件大格局。同时,我院积极争取县财政的支持,县政府专门增拨执行救助基金20万元,用于化解涉诉信访工作,至今共给予5个执行信访案件困难救助17800元。
3、按照“理诉疏访”要求和属地原则落实稳控措施
近年来,我院按照“理诉疏访”要求,根据属地原则落实稳控措施,与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基层组织密切配合,有效地做好稳控工作。
4、坚持“四个必须、五项制度”,做好化解工作
在化解涉诉信访工作中,我院始终按照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对信访工作提出的“四个必须”要求,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
二、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及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的案件较难化解
从领导接访的情况来看,一些信访老案还是未能得到有效化解,特别是涉及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的一些执行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来访人意见较大,也可能引发其他信访、上访事件;其次,法院能力有限,无法圆满解决来访者的全部诉求。不少问题涉及很多行政机关、基层组织,需要很多部门共同协力解决。
(二)信访“路线图”适用难
省里虽然制定了“路线图”,应该说对于一些闹访、缠访者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是对于一些顽固分子来说,根本是不起作用的。如我县两个非正常进京访当事人,虽然公安机关对其分别处以警告、拘留的处罚,但这不但没有消除其继续上访的念头,反而激发其继续上访,甚至产生其他过激行为。因此在适用路线图的同时,需要有其他相应的缓冲,这样才能实现“一警告二拘留三劳教”的威慑作用。
(三)救济资金筹集难
目前,化解涉信访的支出基本是法院一家承担,由于缺乏其他筹措渠道,基金“有出无进”,这给有限的法院办案经费带来无形的压力。
(五)信访主体、程序和诉求异化
当前,越级访、进京访、闹访、缠访等非正常访现象严重,无理访比例较高,集体访、暴力访增多,对抗性加剧,并且产生了以下诸多异化:1、主体异化。有些涉诉信访人并非涉案当事人,而是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朋友以及同村群众,更有甚者,有的案件当事人还花钱雇人信访;2、程序异化。有些涉诉信访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却故意不提起上诉,而是等上诉期满后就到处进行申诉信访;3、诉求异化。有些涉诉信访人当得到相关领导重视批示后,诉求“一日三变”。
三、涉诉信访联动化解机制建构之设想
(一) 立法规制
应尽快制定《涉诉信访法》,对涉诉信访的主体、范围、条件、处理程序及法律责任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从信访主体、人数、级别、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立法规制,涉诉信访人违反《涉诉信访法》有关规定进行信访的,对直接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采取闹访、集体访、暴力访等进行非正常信访构成犯罪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行政引导
1、强化法制宣传引导。结合“六五”普法,多措并举全面推进普法工作;突出重点,以农村为重点区域,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加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守法。同时,应注意正反两方面相结合,以案释法,以案息访,引导全社会树立“依法信访,合理维权”的理念。
2、设立信访心理咨询疏导机构。要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牵头下,在社区设立信访心理咨询疏导机构,及时对相关信访人进行心理帮助和疏导。心理咨询疏导机构人员可以由社区工作人员、退休法官、医生、律师、法律工作者、心理学者、人民陪审员、司法调解员、社会志愿者等组成。咨询疏导机构人员从人情世故、法律情理、心理帮助等方面进行思想疏导、法律解答和心理调适,使信访人获得心理安慰和满足。同时,应将社区信访心理咨询疏导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进行考核,并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3、强化对媒体的行政监管力度。应注重发挥文化、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作为媒体行政主管机关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力度,经常性开展检查和督导,规范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舆论导向,使其充分体现社会主流价值观,尽可能减少媒体对司法的妨碍作用,实现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与理性交融。
(三)司法防范
1、推行“判后答疑”,强化息诉服判。判后答疑使法官从裁判者变成说服者,是对法官释明义务的必要补充,与我国当事人当下的诉讼能力现状相适应。案件判决后要对当事人进一步进行说法释疑,消除当事人的法结心结,提升裁判的认同度。
2、强化裁判说理,推进司法公开。民意对司法的质疑和不满,很多情况是由于所获取的情况不完全,让民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的过程以及事实,有助于建立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披露案件相关信息,让公众知情,消除误解,避免公众受到误导,同时,应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并强化裁判说理。
3、建立涉诉信访听证程序。对于重大、疑难或在本地区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以及重访、群访案件,一般可采用听证程序来处理,并根据案情的影响、信访的涉及面程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专家律师、廉政监督员、社会公众等参与听证,把信访事由与裁判理由交由各行业代表及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会诊”,以利于提升法院裁判的司法公信力和社会认同度。
4、建立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涉诉重访必将危害裁判的既判力,使异化的社会关系长期得不到修复,严重危及冲击现有既定的社会秩序。毋容置疑,通过一定方式对涉诉信访进行规范,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信访事项予以终结是必要的。
(四)社会联动
1、完善联动化解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理诉、当地稳控、部门联动、基金救助”的工作机制。课题组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改进,形成社会合力:一是形成信访化解大格局。建议在原有联席办的基础上,各相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专门负责与其本部门相关的信访事宜的息诉化解工作,形成化解信访工作的大调解格局,确保信访事宜的落实能到位;二是党委主要领导牵头,组成司法机关领导共同接访的运行模式。可以采取党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三家主要领导轮流主持,常态化开展涉诉信访件的化解工作。
2、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必须推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与互动,以行政为主导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推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加大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力度,扩大仲裁制度的适用,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3、建立涉诉信访救助金制度。参照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执行救助规定,建立涉诉信访救助金制度。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涉诉信访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害严重,权利无法实现或赔偿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由社会或国家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救助。同时,应建立信访救助经费保障机制,通过立法形式把信访救助费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并鼓励社会集资捐款。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
一、漳浦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2009年以来,漳浦法院共接到群众来信518件次,接受咨询1165人次。其中,2009年接待和办理来访100件次 、来信112件、咨询232人次;2010年接待和办理群众来信来访21件次 、来信89 件、咨询255人次;2011年共接待和办理群众来访18件 次、来信47件、咨询320人次(其中,进京访3件3人次,省级访2件5人次,市级访5件,非正常访1件1人次);2012年共接待和办理群众来访45件次、来信86件、咨询358人次,参与辖区党政部门接访20次,院长接访6次16件25人次。
(二)主要做法
1、强化领导,完善制度
为切实做好涉诉信访和维稳工作,我院成立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12年初修订完善《涉诉信访工作规定》,对信访预防、职责分工、信访工作要求、信访事项办理、责任追究等进行详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强化我院的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对于涉诉信访件,我院实行由立案庭统一管理,确定“六定五包”方案,明确案件责任人、责任庭室及责任领导。而对于因工作不够扎实、失误、失职等情形,则依据本院《涉诉信访工作规定》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视情形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寻求支持,形成合力,构建化解涉诉信访大格局
在化解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我院主动寻求上级法院、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的支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化解信访案件,形成强有力的化解信访件大格局。同时,我院积极争取县财政的支持,县政府专门增拨执行救助基金20万元,用于化解涉诉信访工作,至今共给予5个执行信访案件困难救助17800元。
3、按照“理诉疏访”要求和属地原则落实稳控措施
近年来,我院按照“理诉疏访”要求,根据属地原则落实稳控措施,与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基层组织密切配合,有效地做好稳控工作。
4、坚持“四个必须、五项制度”,做好化解工作
在化解涉诉信访工作中,我院始终按照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对信访工作提出的“四个必须”要求,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
二、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及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的案件较难化解
从领导接访的情况来看,一些信访老案还是未能得到有效化解,特别是涉及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的一些执行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来访人意见较大,也可能引发其他信访、上访事件;其次,法院能力有限,无法圆满解决来访者的全部诉求。不少问题涉及很多行政机关、基层组织,需要很多部门共同协力解决。
(二)信访“路线图”适用难
省里虽然制定了“路线图”,应该说对于一些闹访、缠访者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是对于一些顽固分子来说,根本是不起作用的。如我县两个非正常进京访当事人,虽然公安机关对其分别处以警告、拘留的处罚,但这不但没有消除其继续上访的念头,反而激发其继续上访,甚至产生其他过激行为。因此在适用路线图的同时,需要有其他相应的缓冲,这样才能实现“一警告二拘留三劳教”的威慑作用。
(三)救济资金筹集难
目前,化解涉信访的支出基本是法院一家承担,由于缺乏其他筹措渠道,基金“有出无进”,这给有限的法院办案经费带来无形的压力。
(五)信访主体、程序和诉求异化
当前,越级访、进京访、闹访、缠访等非正常访现象严重,无理访比例较高,集体访、暴力访增多,对抗性加剧,并且产生了以下诸多异化:1、主体异化。有些涉诉信访人并非涉案当事人,而是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朋友以及同村群众,更有甚者,有的案件当事人还花钱雇人信访;2、程序异化。有些涉诉信访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却故意不提起上诉,而是等上诉期满后就到处进行申诉信访;3、诉求异化。有些涉诉信访人当得到相关领导重视批示后,诉求“一日三变”。
三、涉诉信访联动化解机制建构之设想
(一) 立法规制
应尽快制定《涉诉信访法》,对涉诉信访的主体、范围、条件、处理程序及法律责任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从信访主体、人数、级别、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立法规制,涉诉信访人违反《涉诉信访法》有关规定进行信访的,对直接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采取闹访、集体访、暴力访等进行非正常信访构成犯罪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行政引导
1、强化法制宣传引导。结合“六五”普法,多措并举全面推进普法工作;突出重点,以农村为重点区域,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加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守法。同时,应注意正反两方面相结合,以案释法,以案息访,引导全社会树立“依法信访,合理维权”的理念。
2、设立信访心理咨询疏导机构。要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牵头下,在社区设立信访心理咨询疏导机构,及时对相关信访人进行心理帮助和疏导。心理咨询疏导机构人员可以由社区工作人员、退休法官、医生、律师、法律工作者、心理学者、人民陪审员、司法调解员、社会志愿者等组成。咨询疏导机构人员从人情世故、法律情理、心理帮助等方面进行思想疏导、法律解答和心理调适,使信访人获得心理安慰和满足。同时,应将社区信访心理咨询疏导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进行考核,并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3、强化对媒体的行政监管力度。应注重发挥文化、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作为媒体行政主管机关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力度,经常性开展检查和督导,规范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舆论导向,使其充分体现社会主流价值观,尽可能减少媒体对司法的妨碍作用,实现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与理性交融。
(三)司法防范
1、推行“判后答疑”,强化息诉服判。判后答疑使法官从裁判者变成说服者,是对法官释明义务的必要补充,与我国当事人当下的诉讼能力现状相适应。案件判决后要对当事人进一步进行说法释疑,消除当事人的法结心结,提升裁判的认同度。
2、强化裁判说理,推进司法公开。民意对司法的质疑和不满,很多情况是由于所获取的情况不完全,让民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的过程以及事实,有助于建立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披露案件相关信息,让公众知情,消除误解,避免公众受到误导,同时,应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并强化裁判说理。
3、建立涉诉信访听证程序。对于重大、疑难或在本地区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以及重访、群访案件,一般可采用听证程序来处理,并根据案情的影响、信访的涉及面程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专家律师、廉政监督员、社会公众等参与听证,把信访事由与裁判理由交由各行业代表及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会诊”,以利于提升法院裁判的司法公信力和社会认同度。
4、建立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涉诉重访必将危害裁判的既判力,使异化的社会关系长期得不到修复,严重危及冲击现有既定的社会秩序。毋容置疑,通过一定方式对涉诉信访进行规范,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信访事项予以终结是必要的。
(四)社会联动
1、完善联动化解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理诉、当地稳控、部门联动、基金救助”的工作机制。课题组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改进,形成社会合力:一是形成信访化解大格局。建议在原有联席办的基础上,各相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专门负责与其本部门相关的信访事宜的息诉化解工作,形成化解信访工作的大调解格局,确保信访事宜的落实能到位;二是党委主要领导牵头,组成司法机关领导共同接访的运行模式。可以采取党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三家主要领导轮流主持,常态化开展涉诉信访件的化解工作。
2、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必须推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与互动,以行政为主导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推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加大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力度,扩大仲裁制度的适用,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3、建立涉诉信访救助金制度。参照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执行救助规定,建立涉诉信访救助金制度。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涉诉信访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害严重,权利无法实现或赔偿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由社会或国家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救助。同时,应建立信访救助经费保障机制,通过立法形式把信访救助费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并鼓励社会集资捐款。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