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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現
2014年4月,大眾點評將百度一紙訴狀告到了浦東法院,訴稱:「百度運營的『百度地圖』及『百度知道』大量複製了我大眾網上的用戶點評資訊。他們大量複製使用該資訊,零成本獲取了我所擁有『著作權』的內容,構成不正當競爭了」。
百度抗辯說:「我早就通知你了,要求你對『爬蟲協議』進行修改,設置拒絕接受我抓取的內容,你不設置,就等於許可我了;而且我還提供了你的鏈接,用戶點擊我的同時也很可能點擊到你那邊去,非但沒有禍害你還讓你得益了,我何錯之有?」2016年5月26日上海浦東法院一審判決百度敗訴。
折騰了兩年,吸人眼球的大眾點評訴百度不正當競爭案總算迎來了一審判決:百度敗訴。必須贊一個,當互聯網數據量呈爆炸式增長,互聯網已深度改變人們的思維和生活,相應的網路立法卻捉襟見肘時,北上廣地區的知識產權法官對各類網路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析處理,愈漸顯示出前沿不失深邃的透悟力和高超的審判水準。
大眾網站「爬蟲協議」的缺失,是否可以因百度抓取大眾未在協議中設限的內容認定侵權免責?與這種爭端有關的國內外判例並不一致,2009年浙江泛亞公司訴百度侵犯著作權的案例中,可看出大陸司法傾向在ROBOTS協議已被《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自律公約》加以確認的今天,在內容服務商網站不採取ROBOTS協議而被搜索引擎爬蟲抓取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網站內容所有者對該類爬取行為採取默認態度,搜索引擎可以對爬取網站內容資訊不負侵權責任。
百度,你是單純的搜索引擎服務商嗎?
浦東法院是這樣認定的:百度公司不僅是搜索服務提供商,還是內容提供商。理由是:「百度公司通過搜索技術從大眾點評網等網站獲取資訊,並將這些資訊直接提供給網路用戶,和大眾點評網一樣都向網路用戶提供商戶資訊和點評資訊。」確實,如果百度單純提供的是搜索服務,就應該老老實實地直接提供大眾的鏈接,那就相安無事了,甚至他還可以和大眾協商收取點費用,但是百度在自家伺服器上生成了相關內容的複製件,提供給他自家的用戶(大眾陳述:實際上,百度地圖有的版本沒有提供跳轉的鏈接,有的版本在展示了完整的數條精華點評後提供了跳轉的鏈接,用戶看了點評後沒必要再點擊鏈接了,還有版本甚至不標注來源),這就變味了,而且他還在點評頁面上加載百度糯米、百度外賣的廣告,真可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了。搜索一下「百度百科」,百度現在真的不僅是「百家搜索」,還發展成「百家經營」!百度糯米就是「百度出品的移動團購軟體」,百度外賣就是「百度打造的專業外賣服務平台」,百度,你還敢說自己只是單純的引擎服務商嗎?明顯不是的話,那就不適用ROBOTS協議了。
百度侵犯的是大眾的什麼權利?
大眾本次不是以百度侵犯著作權告上法庭的,是因為吸取了他與2007年愛幫網著作權侵權案件敗訴的教訓,當時北京終審法院認為「點評內容成份複雜,不是所有內容都成形成作品,因此餐館介紹及網友點評整體不具有彙編權」,直接否定了大眾對點評內容享有著作權。
本次大眾是以百度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又是以他的行為觸犯了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列的哪一條具體的規定呢?難道百度侵犯了大眾的商業秘密?大眾點評上的文字都是公開的,談不上商業秘密。在互聯網反不正當競爭立法相對匱乏的情況下,對類似百度的行為是否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考察,最高院在騰訊訴360反不正當競爭案判決書中的認定就擺明了態度: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性規定同樣適用於互聯網競爭領域。依據該法第二條規定:「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以及遵守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屬於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一般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 .經營者之間存在競爭關係;
2.經營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者公認的商業道德;
3.經營行為給其他經營者造成了損害。而浦東法院基本上就是以這幾個標準去衡量的,抓住了重點,值得讚賞。
百度與大眾是否構成競爭關係?
在法院看來,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競爭關係,不限於同業者之間,還包括為自己或者他人爭取交易機會所產生的競爭關係,以及因破壞他人競爭優勢所產生的競爭關係。雖然被告百度地圖表面上是提供地圖搜索及導航等服務的企業,但它與百度糯米、百度外賣都是屬於百度旗下網路生活服務內容提供商,這種關聯關係註定了百度地圖明顯使用了大眾的點評內容為百度糯米與百度外賣爭取交易機會,且為自己這個「百搭經營」大集團爭取用戶,構成對同樣是團購類網站的大眾的競爭。
在現代市場經營模式尤其是互聯網經濟蓬勃發展的背景下,市場主體「跨界」經營的情況實屬常見。在互聯網行業,將用戶吸引到自己的網站是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的基礎。因此法院認為,競爭本質上是對客戶即交易對象的爭奪。即使雙方的經營模式存在不同,殊途同歸,只要雙方在爭奪相同的網路用戶群體,即可認定為存在競爭關係。
在此基礎上,法院進一步認為:「百度公司在我國互聯網行業中處於領先的地位,擁有龐大的用戶數量,其尚且不能憑藉自己的用戶獲取足夠的點評資訊,由此亦可見點評資訊的獲得並非易事。」 確實,團購的消費行為頗具計畫性,人們通常先決定團購什麼,後才會查找團購場所的位置;而且團購網站都會提供局部地圖以便消費者查詢,所以「百度地圖+團購」模式基本沒啥優勢可言,在這種情況下,百度歪念頓生,「靠自身用戶無法獲取足夠點評資訊的情況下,百度公司通過技術手段,從大眾點評網等網站獲取點評資訊,用於充實自己的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此種使用方式實質替代了大眾點評網向用戶提供資訊,損害了其交易機會,故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的此種評述可謂不吐不快,切中要害。
但可歎,900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訴請,最終只判賠300多萬,「實際上互聯網行業的人都知道,每增加一個用戶的成本大概在幾塊錢,更何況願意花時間去評論的都是優質用戶,9000萬已經是少說了。」大眾的代理人傅剛律師如是說,而且撰寫本文時,筆者隨便查了一個「譚火鍋」的百度地圖搜索,仍顯示了大眾的點評資訊,百度地圖依然故我,並沒有停止他們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或許300萬對他們來說,真是小意思,大陸又沒有這種行為的訴前禁令規定,賠償金額起不到震懾作用的判決,贏了官司也是輸。
2014年4月,大眾點評將百度一紙訴狀告到了浦東法院,訴稱:「百度運營的『百度地圖』及『百度知道』大量複製了我大眾網上的用戶點評資訊。他們大量複製使用該資訊,零成本獲取了我所擁有『著作權』的內容,構成不正當競爭了」。
百度抗辯說:「我早就通知你了,要求你對『爬蟲協議』進行修改,設置拒絕接受我抓取的內容,你不設置,就等於許可我了;而且我還提供了你的鏈接,用戶點擊我的同時也很可能點擊到你那邊去,非但沒有禍害你還讓你得益了,我何錯之有?」2016年5月26日上海浦東法院一審判決百度敗訴。
折騰了兩年,吸人眼球的大眾點評訴百度不正當競爭案總算迎來了一審判決:百度敗訴。必須贊一個,當互聯網數據量呈爆炸式增長,互聯網已深度改變人們的思維和生活,相應的網路立法卻捉襟見肘時,北上廣地區的知識產權法官對各類網路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析處理,愈漸顯示出前沿不失深邃的透悟力和高超的審判水準。
大眾網站「爬蟲協議」的缺失,是否可以因百度抓取大眾未在協議中設限的內容認定侵權免責?與這種爭端有關的國內外判例並不一致,2009年浙江泛亞公司訴百度侵犯著作權的案例中,可看出大陸司法傾向在ROBOTS協議已被《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自律公約》加以確認的今天,在內容服務商網站不採取ROBOTS協議而被搜索引擎爬蟲抓取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網站內容所有者對該類爬取行為採取默認態度,搜索引擎可以對爬取網站內容資訊不負侵權責任。
百度,你是單純的搜索引擎服務商嗎?
浦東法院是這樣認定的:百度公司不僅是搜索服務提供商,還是內容提供商。理由是:「百度公司通過搜索技術從大眾點評網等網站獲取資訊,並將這些資訊直接提供給網路用戶,和大眾點評網一樣都向網路用戶提供商戶資訊和點評資訊。」確實,如果百度單純提供的是搜索服務,就應該老老實實地直接提供大眾的鏈接,那就相安無事了,甚至他還可以和大眾協商收取點費用,但是百度在自家伺服器上生成了相關內容的複製件,提供給他自家的用戶(大眾陳述:實際上,百度地圖有的版本沒有提供跳轉的鏈接,有的版本在展示了完整的數條精華點評後提供了跳轉的鏈接,用戶看了點評後沒必要再點擊鏈接了,還有版本甚至不標注來源),這就變味了,而且他還在點評頁面上加載百度糯米、百度外賣的廣告,真可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了。搜索一下「百度百科」,百度現在真的不僅是「百家搜索」,還發展成「百家經營」!百度糯米就是「百度出品的移動團購軟體」,百度外賣就是「百度打造的專業外賣服務平台」,百度,你還敢說自己只是單純的引擎服務商嗎?明顯不是的話,那就不適用ROBOTS協議了。
百度侵犯的是大眾的什麼權利?
大眾本次不是以百度侵犯著作權告上法庭的,是因為吸取了他與2007年愛幫網著作權侵權案件敗訴的教訓,當時北京終審法院認為「點評內容成份複雜,不是所有內容都成形成作品,因此餐館介紹及網友點評整體不具有彙編權」,直接否定了大眾對點評內容享有著作權。
本次大眾是以百度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又是以他的行為觸犯了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列的哪一條具體的規定呢?難道百度侵犯了大眾的商業秘密?大眾點評上的文字都是公開的,談不上商業秘密。在互聯網反不正當競爭立法相對匱乏的情況下,對類似百度的行為是否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考察,最高院在騰訊訴360反不正當競爭案判決書中的認定就擺明了態度: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性規定同樣適用於互聯網競爭領域。依據該法第二條規定:「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以及遵守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屬於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一般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 .經營者之間存在競爭關係;
2.經營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者公認的商業道德;
3.經營行為給其他經營者造成了損害。而浦東法院基本上就是以這幾個標準去衡量的,抓住了重點,值得讚賞。
百度與大眾是否構成競爭關係?
在法院看來,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競爭關係,不限於同業者之間,還包括為自己或者他人爭取交易機會所產生的競爭關係,以及因破壞他人競爭優勢所產生的競爭關係。雖然被告百度地圖表面上是提供地圖搜索及導航等服務的企業,但它與百度糯米、百度外賣都是屬於百度旗下網路生活服務內容提供商,這種關聯關係註定了百度地圖明顯使用了大眾的點評內容為百度糯米與百度外賣爭取交易機會,且為自己這個「百搭經營」大集團爭取用戶,構成對同樣是團購類網站的大眾的競爭。
在現代市場經營模式尤其是互聯網經濟蓬勃發展的背景下,市場主體「跨界」經營的情況實屬常見。在互聯網行業,將用戶吸引到自己的網站是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的基礎。因此法院認為,競爭本質上是對客戶即交易對象的爭奪。即使雙方的經營模式存在不同,殊途同歸,只要雙方在爭奪相同的網路用戶群體,即可認定為存在競爭關係。
在此基礎上,法院進一步認為:「百度公司在我國互聯網行業中處於領先的地位,擁有龐大的用戶數量,其尚且不能憑藉自己的用戶獲取足夠的點評資訊,由此亦可見點評資訊的獲得並非易事。」 確實,團購的消費行為頗具計畫性,人們通常先決定團購什麼,後才會查找團購場所的位置;而且團購網站都會提供局部地圖以便消費者查詢,所以「百度地圖+團購」模式基本沒啥優勢可言,在這種情況下,百度歪念頓生,「靠自身用戶無法獲取足夠點評資訊的情況下,百度公司通過技術手段,從大眾點評網等網站獲取點評資訊,用於充實自己的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此種使用方式實質替代了大眾點評網向用戶提供資訊,損害了其交易機會,故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的此種評述可謂不吐不快,切中要害。
但可歎,900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訴請,最終只判賠300多萬,「實際上互聯網行業的人都知道,每增加一個用戶的成本大概在幾塊錢,更何況願意花時間去評論的都是優質用戶,9000萬已經是少說了。」大眾的代理人傅剛律師如是說,而且撰寫本文時,筆者隨便查了一個「譚火鍋」的百度地圖搜索,仍顯示了大眾的點評資訊,百度地圖依然故我,並沒有停止他們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或許300萬對他們來說,真是小意思,大陸又沒有這種行為的訴前禁令規定,賠償金額起不到震懾作用的判決,贏了官司也是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