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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犯的概念,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我国,都存在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中外刑法理论中危险犯概念的研究,从危险犯的特征入手,对“危险犯”作了重新界定: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一行为,当该行为的发展趋势脱离行为人的控制,以致使受刑法保护的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等社会关系出现法定的具体危险状态,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