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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网络言论侵犯人格权的法律救济主要依靠《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了区分与明示,并采取一般的人格权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忽略了网络言论侵犯人格权的特殊性,显然是不够的。在网络言论侵权救济问题上,采取事前预防与引入不当得利返还制度作为救济方式,是减轻侵权损害结果、保障被侵权人利益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