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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经济对发展社会生产力产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促成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的增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不仅使原来隐蔽的腐败现象显现出来,而且在短期内大大提高了腐败的可能性,增添了腐败的机会。因此,研究市场经济与职务犯罪的关系和趋势,探寻相应的防治对策,对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市场经济;职务犯罪;预防腐败
一、市场经济与职务犯罪的关系
市场经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减少部分的传统职务犯罪,但它又能诱发一些新的职务犯罪类型。从职务犯罪的总体趋势来看,市场经济与职务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职务犯罪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物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进步往往要付出恶的代价,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职务犯罪是在人类历史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由于人们的占有欲的膨胀而产生,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物。工业社会时期的英国、19世纪的美国、20世纪的日本和中国香港都在商品经济发展时期产生过严重的腐败现象。
职务犯罪在市场经济上升期较为突出的主要原因:一是剩余产品较多,竞争使各主体的生产能力和财富占有量悬殊越来越大,生产主体各自对自己所没有的财富产生了较大的占有欲;二是货币出现后使得财富更容易储存,为非法占有提供了方便;三是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对新情况预见性有限,使得对部分职务犯罪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因此,从市场经济和职务犯罪的历史发展来看,应从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做好同职务犯罪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会演绎出新的犯罪类型
传统经济体制下,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利用职权在决策或处理事件时向某一方倾斜,以获取“酬金”或直接侵吞国有财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技术服务的有偿性是不可避免的,这样,就会发生利用职务之便盗卖科技情报,窃用技术诀窍,泄露保密专利以获取非法收入。有的公职人员把辖下的国有经济实体、服务实体办成变相的私分国家资财的“福利公司”或者靠贿赂来推销价高质次的伪劣商品。更有甚者,利用职务之便入权力股或巧立名目用公款购买股票贪污股息和红利等等,均属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职务犯罪行为。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的趋势
目前,职务犯罪多发于金融、证券管理、税务、海关、卫生、商检、土地监管等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及专管性、监督性较强的部门和行业。人员以行政、事业单位的较为常见。从犯罪行为的方式和危害性看,呈现如下趋势:
(一)热点领域的易发性
职务犯罪中,职务是作案的首要条件,离开了职权或权力,犯罪就失去了赖以孳生的土壤和条件。实践中,哪个部门、系统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大,哪个行业、领域就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其发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就增大。那些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垄断程度比较高、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部门,如果监督管理存在漏洞,就容易成为犯罪高发领域。据分析,国有企事业单位、“三机关一部门”、医疗卫生、交通、土地管理、电力、教育、金融等领域案件易发多发。
(二)数罪交织的复杂性
改革开放前,我国职务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主要用于个人和家庭的物质消费。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活动的开放性和人们消费理念的多维性,使得犯罪所得更多的用于新的犯罪行为。如:赌博、行贿、非法炒股、走私、贩毒等,使职务犯罪链向纵深发展,案件环节错综复杂,涉案人员众多,给破案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作案手段的智能性和隐蔽性
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大都属于智能型犯罪。职务犯罪的主体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实施犯罪前总是深思熟虑,想方设法变换作案手段,作案过程往往巧妙伪装、掩饰,企图隐瞒犯罪行为以逃避法律制裁。有的钻法律空子、走政策边缘,制造模糊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如本人不收而由关系人代为收取和保管、不收财物而收其他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有的披“合法”外衣进行权钱交易,如借“买卖”的合法关系掩盖贿赂,或者借个人和单位之间的“赞助”、“赠送”、“捐赠”为名,行贿赂之实;有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作案,如某银行负责人伙同记帐员,利用微机技术手段贪污公款等等。这些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发展变化,具有很强的智能型和隐蔽性。
三、防治职务犯罪的对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治理职务犯罪的能力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问题的关键是形成一套完整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一)增强廉政制度的可操作性
有些廉政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主要体现在:原则性规定多,程序性规定少,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不足;定性的规定多,定量的规定少,从而使执行制度的随意性和弹性大。而一些法治和廉政程度较高的国家,在完备的廉政法制中,既注重原则性规定,也注重程序性规定;既有定性的规定,也有定量的规定。如新加坡的《公务员指导手册》中规定,不准购买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企业的股票、不得私人经营买卖或兼职、受礼必须申报和交公等,严密具体而又便于操作。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们在加快完善反腐败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要重视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可操作性,既要使公职人员明确自己的权、责、利和行为规范,便于遵照执行,又要利于国家和社会进行监督。
(二)注重制度创新
制度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运行规则相适应。我国应由“犯罪倒逼制度创新”转变为主动地进行制度创新,以制度创新防治腐败和推动社会进步。不断完善反腐倡廉、权力制约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细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录用、考核和惩戒制度以及反腐败工作制度。按照形势发展的新要求,结合日常工作,不断充实完善各项制度中滞后的、不适应的部分,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流程,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减少制度建设中的人为因素和随意性,消除管理漏洞和违法犯罪隐患。
(三)加大制度执行力度
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是一纸具文。现实中,有制度不执行或变通执行的情况非常突出,使得制度的约束力大打折扣。制度制定出来,还要下大力气狠抓制度的落实。首先,领导干部要增强制度意识,带头遵守制度,营造人人执行制度的良好氛围。第二,要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三,要严肃责任追究,不管是谁违反制度,都应予以追究,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职务犯罪不是在某个时期偶发的,从其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来看,既有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因素,又有法治不健全,体制改革不配套,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原因。这就要求我们把思想教育,创新理念,完善法律等各方面结合起来,实行治标治本,开源清流,发挥整体效能,才能使职务犯罪在我国得以缓解乃至根治。
【作者简介】
刘平海,男,陕西宝鸡人,中共宝鸡市委党校讲师。
【关键词】市场经济;职务犯罪;预防腐败
一、市场经济与职务犯罪的关系
市场经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减少部分的传统职务犯罪,但它又能诱发一些新的职务犯罪类型。从职务犯罪的总体趋势来看,市场经济与职务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职务犯罪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物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进步往往要付出恶的代价,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职务犯罪是在人类历史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由于人们的占有欲的膨胀而产生,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物。工业社会时期的英国、19世纪的美国、20世纪的日本和中国香港都在商品经济发展时期产生过严重的腐败现象。
职务犯罪在市场经济上升期较为突出的主要原因:一是剩余产品较多,竞争使各主体的生产能力和财富占有量悬殊越来越大,生产主体各自对自己所没有的财富产生了较大的占有欲;二是货币出现后使得财富更容易储存,为非法占有提供了方便;三是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对新情况预见性有限,使得对部分职务犯罪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因此,从市场经济和职务犯罪的历史发展来看,应从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做好同职务犯罪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会演绎出新的犯罪类型
传统经济体制下,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利用职权在决策或处理事件时向某一方倾斜,以获取“酬金”或直接侵吞国有财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技术服务的有偿性是不可避免的,这样,就会发生利用职务之便盗卖科技情报,窃用技术诀窍,泄露保密专利以获取非法收入。有的公职人员把辖下的国有经济实体、服务实体办成变相的私分国家资财的“福利公司”或者靠贿赂来推销价高质次的伪劣商品。更有甚者,利用职务之便入权力股或巧立名目用公款购买股票贪污股息和红利等等,均属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职务犯罪行为。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的趋势
目前,职务犯罪多发于金融、证券管理、税务、海关、卫生、商检、土地监管等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及专管性、监督性较强的部门和行业。人员以行政、事业单位的较为常见。从犯罪行为的方式和危害性看,呈现如下趋势:
(一)热点领域的易发性
职务犯罪中,职务是作案的首要条件,离开了职权或权力,犯罪就失去了赖以孳生的土壤和条件。实践中,哪个部门、系统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大,哪个行业、领域就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其发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就增大。那些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垄断程度比较高、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部门,如果监督管理存在漏洞,就容易成为犯罪高发领域。据分析,国有企事业单位、“三机关一部门”、医疗卫生、交通、土地管理、电力、教育、金融等领域案件易发多发。
(二)数罪交织的复杂性
改革开放前,我国职务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主要用于个人和家庭的物质消费。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活动的开放性和人们消费理念的多维性,使得犯罪所得更多的用于新的犯罪行为。如:赌博、行贿、非法炒股、走私、贩毒等,使职务犯罪链向纵深发展,案件环节错综复杂,涉案人员众多,给破案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作案手段的智能性和隐蔽性
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大都属于智能型犯罪。职务犯罪的主体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实施犯罪前总是深思熟虑,想方设法变换作案手段,作案过程往往巧妙伪装、掩饰,企图隐瞒犯罪行为以逃避法律制裁。有的钻法律空子、走政策边缘,制造模糊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如本人不收而由关系人代为收取和保管、不收财物而收其他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有的披“合法”外衣进行权钱交易,如借“买卖”的合法关系掩盖贿赂,或者借个人和单位之间的“赞助”、“赠送”、“捐赠”为名,行贿赂之实;有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作案,如某银行负责人伙同记帐员,利用微机技术手段贪污公款等等。这些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发展变化,具有很强的智能型和隐蔽性。
三、防治职务犯罪的对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治理职务犯罪的能力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问题的关键是形成一套完整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一)增强廉政制度的可操作性
有些廉政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主要体现在:原则性规定多,程序性规定少,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不足;定性的规定多,定量的规定少,从而使执行制度的随意性和弹性大。而一些法治和廉政程度较高的国家,在完备的廉政法制中,既注重原则性规定,也注重程序性规定;既有定性的规定,也有定量的规定。如新加坡的《公务员指导手册》中规定,不准购买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企业的股票、不得私人经营买卖或兼职、受礼必须申报和交公等,严密具体而又便于操作。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们在加快完善反腐败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要重视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可操作性,既要使公职人员明确自己的权、责、利和行为规范,便于遵照执行,又要利于国家和社会进行监督。
(二)注重制度创新
制度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运行规则相适应。我国应由“犯罪倒逼制度创新”转变为主动地进行制度创新,以制度创新防治腐败和推动社会进步。不断完善反腐倡廉、权力制约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细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录用、考核和惩戒制度以及反腐败工作制度。按照形势发展的新要求,结合日常工作,不断充实完善各项制度中滞后的、不适应的部分,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流程,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减少制度建设中的人为因素和随意性,消除管理漏洞和违法犯罪隐患。
(三)加大制度执行力度
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是一纸具文。现实中,有制度不执行或变通执行的情况非常突出,使得制度的约束力大打折扣。制度制定出来,还要下大力气狠抓制度的落实。首先,领导干部要增强制度意识,带头遵守制度,营造人人执行制度的良好氛围。第二,要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三,要严肃责任追究,不管是谁违反制度,都应予以追究,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职务犯罪不是在某个时期偶发的,从其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来看,既有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因素,又有法治不健全,体制改革不配套,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原因。这就要求我们把思想教育,创新理念,完善法律等各方面结合起来,实行治标治本,开源清流,发挥整体效能,才能使职务犯罪在我国得以缓解乃至根治。
【作者简介】
刘平海,男,陕西宝鸡人,中共宝鸡市委党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