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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西藏自和平解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城镇化建设步伐稳步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地方经济逐年发展的同时,西藏也面临着各种群体性事件,但由于政治性的敏感,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一年也不会发生几起,但发现更多的是由于各种天然资源的占有、使用而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尤其是冬虫夏草、草场、矿产等诱发的资源性纠纷已成为并将长期成为影响西藏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西藏;资源性纠纷;内涵;诱因
西藏是我国最大的藏族集聚区,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多彩的自然资源。西藏地区的农牧民群众主要靠收入相对单一的游牧生活来维持生计。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农牧民地区常有资源短缺、畜草、资源开发与群众生产生活矛盾,人们为了争夺有限的天然资源而引发毗邻省、县、镇、乡等之间的群体性流血事件,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经济财产损失,给农牧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农牧民地区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西藏资源性纠纷事件将成为今后几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内政府继续维护稳定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西藏资源性纠纷内涵
1.西藏资源性纠纷类型
西藏地区群体性冲突、矛盾中不和谐因素,大部分是由于农牧民为了争夺有限的天然资源,因资源性纠纷而引发的各种类型的群体性冲突,从而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因此,笔者认为西藏地区资源性纠纷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根据诱发纠纷的资源种类,可以分为矿产纠纷型、草场纠纷型、冬虫夏草纠纷型、林权纠纷型、挖砂采石纠纷型、水资源纠纷型等群体性事件。
2.西藏资源性纠纷特征
西藏资源性纠纷属于中国群体性事件中的一种,西藏地区群体性事件中主要以资源性纠纷为主,是属于利益纠纷型的群体性事件,除了一般群体事件参与规模的群体性、利益的驱动性、人员的聚集性、行为的偏激性、处置的复杂性、社会的危害性等特征外的特征外,还有季节性、宗教关联性、地域性、长期性等自身独特特征。
二、西藏资源性纠纷诱因
西藏资源性纠纷是一种新型的群体性事件,引发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民主改革前“政教合一”封建农奴统治时期的历史诱因,也有一些现实生活中的制度诱因和经济诱因。
1.思想文化诱因
西藏从封建农奴社会直接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没有中间过渡。藏族是全民信仰藏传佛教,“政教合一”统治时期,农奴主会用宗教思想统治教育90%的农奴,农奴没有人身自由,又加上农牧民群众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思想观念里还有封建时期的历史因素。
(1)宗教意识浓厚。西藏地区藏族同胞宗教意识浓厚,农牧民群众对居住地所有的神山、圣水有着较浓厚的宗教感情,他们认为:开矿、挖砂采石等都会惊动相应的神灵,会给他们的同胞带来灾难,他们只顾自己利益不顾大局意识,没有长远的眼界,对资源开采开发会给他们生活带来巨大的改善认识不足,认识不到位,便找出各种宗教理由来阻止。
(2)法制观念淡薄。西藏受文化教育程度偏低,加上农牧区地处边远地带,地广人员稀少,各种基础设施不足,造成政府对农牧区受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儿童到了该受教育的年龄,但不送往学校读书学习而还在家放牧游玩;农牧区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地方相关性文件等普法宣传力度不够。因此在遇到利益矛盾冲突时只顾当前,不顾大局意识,懂法守法依法处理的很少,受法不责众的思想采取极端手段 “以闹来解决”。
2.经济诱因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都取得了优越的成绩。西藏现在正步入“十二五” 规划发展的“快车道”,各地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最佳机遇期,但是又面临着诸多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1)经济发展滞后。由于西藏地处边缘地带,对外界信息接受较为迟缓,加之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农牧民群众经济收入相对单一。而且西藏部分民众存有“等、靠、要”的落后思想,自力更生、致富创收意识滞后,同其他省(区)相比有较大差距,因而阻碍了西藏经济的发展。
(2)利益驱使与资源短缺成反比。西藏经济快速发展让农牧民群众尝到了改革与发展的甜头,农牧民群众便大量放养牧畜、大肆采挖冬虫夏草。由于西藏现有人口数量快速增长、草场退化、沙漠化、内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藏区等诸多因素加剧了西藏地区的资源越来越稀缺,便出现大量的“公地悲剧”。(公地悲剧是指财产或资源同时有很多拥有者,且每个人都有使用权,但因没有人阻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而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如草场的过度放牧。)
3.制度诱因
西藏地区资源性纠纷经常发生的另一个诱因,主要是由于西藏地方政府自身条件所导致的各种制度原因。
(1)地界不明与权属不清。西藏地区很多纠纷的本质根源在于地界不明与权属不清。政府部门在勘界时以“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为依据,使得一些公共地域边界线不能清楚划分。学者洪源认为一个草场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主体,不能设立多个所有权主体。藏区很多资源都属于公共资源,很多时候在划分中按照一些地标从而导致地界权属不清,反而成了竞争性高的典型公地。
(2)监管力度不够。西藏和平解放60多年,地方政府成功处理了很多资源性纠纷,但存在一些治标不治本:在勘界过程中供参考的存档文件极少,只能以年老人以口述形式为依据;有些地方政府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自己的亲朋好友会得到很大照顾,造成大量不满人群;每年在采挖冬虫夏草的区域会加派大量的公安武警住宅在采挖点。每年如此,这样只是对矛盾的暂时控制,没有起到治本的功效。
参考文献:
[1]扎洛.社会转型期藏区草场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对川西、藏东两起草场纠纷的案例分析[J].民族研究,2007,(3)
[2]张兴安.区党校后山挖砂采石何时休[N].西藏日报,2001-12-28(6)
[3]覃贵珍.2013年西藏将全面解决所有人口饮用水安全问题[N].西藏日报,2011-12-5(4)
关键词:西藏;资源性纠纷;内涵;诱因
西藏是我国最大的藏族集聚区,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多彩的自然资源。西藏地区的农牧民群众主要靠收入相对单一的游牧生活来维持生计。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农牧民地区常有资源短缺、畜草、资源开发与群众生产生活矛盾,人们为了争夺有限的天然资源而引发毗邻省、县、镇、乡等之间的群体性流血事件,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经济财产损失,给农牧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农牧民地区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西藏资源性纠纷事件将成为今后几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内政府继续维护稳定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西藏资源性纠纷内涵
1.西藏资源性纠纷类型
西藏地区群体性冲突、矛盾中不和谐因素,大部分是由于农牧民为了争夺有限的天然资源,因资源性纠纷而引发的各种类型的群体性冲突,从而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因此,笔者认为西藏地区资源性纠纷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根据诱发纠纷的资源种类,可以分为矿产纠纷型、草场纠纷型、冬虫夏草纠纷型、林权纠纷型、挖砂采石纠纷型、水资源纠纷型等群体性事件。
2.西藏资源性纠纷特征
西藏资源性纠纷属于中国群体性事件中的一种,西藏地区群体性事件中主要以资源性纠纷为主,是属于利益纠纷型的群体性事件,除了一般群体事件参与规模的群体性、利益的驱动性、人员的聚集性、行为的偏激性、处置的复杂性、社会的危害性等特征外的特征外,还有季节性、宗教关联性、地域性、长期性等自身独特特征。
二、西藏资源性纠纷诱因
西藏资源性纠纷是一种新型的群体性事件,引发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民主改革前“政教合一”封建农奴统治时期的历史诱因,也有一些现实生活中的制度诱因和经济诱因。
1.思想文化诱因
西藏从封建农奴社会直接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没有中间过渡。藏族是全民信仰藏传佛教,“政教合一”统治时期,农奴主会用宗教思想统治教育90%的农奴,农奴没有人身自由,又加上农牧民群众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思想观念里还有封建时期的历史因素。
(1)宗教意识浓厚。西藏地区藏族同胞宗教意识浓厚,农牧民群众对居住地所有的神山、圣水有着较浓厚的宗教感情,他们认为:开矿、挖砂采石等都会惊动相应的神灵,会给他们的同胞带来灾难,他们只顾自己利益不顾大局意识,没有长远的眼界,对资源开采开发会给他们生活带来巨大的改善认识不足,认识不到位,便找出各种宗教理由来阻止。
(2)法制观念淡薄。西藏受文化教育程度偏低,加上农牧区地处边远地带,地广人员稀少,各种基础设施不足,造成政府对农牧区受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儿童到了该受教育的年龄,但不送往学校读书学习而还在家放牧游玩;农牧区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地方相关性文件等普法宣传力度不够。因此在遇到利益矛盾冲突时只顾当前,不顾大局意识,懂法守法依法处理的很少,受法不责众的思想采取极端手段 “以闹来解决”。
2.经济诱因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都取得了优越的成绩。西藏现在正步入“十二五” 规划发展的“快车道”,各地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最佳机遇期,但是又面临着诸多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1)经济发展滞后。由于西藏地处边缘地带,对外界信息接受较为迟缓,加之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农牧民群众经济收入相对单一。而且西藏部分民众存有“等、靠、要”的落后思想,自力更生、致富创收意识滞后,同其他省(区)相比有较大差距,因而阻碍了西藏经济的发展。
(2)利益驱使与资源短缺成反比。西藏经济快速发展让农牧民群众尝到了改革与发展的甜头,农牧民群众便大量放养牧畜、大肆采挖冬虫夏草。由于西藏现有人口数量快速增长、草场退化、沙漠化、内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藏区等诸多因素加剧了西藏地区的资源越来越稀缺,便出现大量的“公地悲剧”。(公地悲剧是指财产或资源同时有很多拥有者,且每个人都有使用权,但因没有人阻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而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如草场的过度放牧。)
3.制度诱因
西藏地区资源性纠纷经常发生的另一个诱因,主要是由于西藏地方政府自身条件所导致的各种制度原因。
(1)地界不明与权属不清。西藏地区很多纠纷的本质根源在于地界不明与权属不清。政府部门在勘界时以“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为依据,使得一些公共地域边界线不能清楚划分。学者洪源认为一个草场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主体,不能设立多个所有权主体。藏区很多资源都属于公共资源,很多时候在划分中按照一些地标从而导致地界权属不清,反而成了竞争性高的典型公地。
(2)监管力度不够。西藏和平解放60多年,地方政府成功处理了很多资源性纠纷,但存在一些治标不治本:在勘界过程中供参考的存档文件极少,只能以年老人以口述形式为依据;有些地方政府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自己的亲朋好友会得到很大照顾,造成大量不满人群;每年在采挖冬虫夏草的区域会加派大量的公安武警住宅在采挖点。每年如此,这样只是对矛盾的暂时控制,没有起到治本的功效。
参考文献:
[1]扎洛.社会转型期藏区草场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对川西、藏东两起草场纠纷的案例分析[J].民族研究,2007,(3)
[2]张兴安.区党校后山挖砂采石何时休[N].西藏日报,2001-12-28(6)
[3]覃贵珍.2013年西藏将全面解决所有人口饮用水安全问题[N].西藏日报,2011-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