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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网络数字时代的到来,著作权的管理问题愈发凸显。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网上公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却遭到了权利人的广泛质疑和批评。本文将结合现实需要,确定该制度法律性质,参考世界主要国家的实践状况,分析我国确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当性,为该制度的成功移植提供参考。
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延伸性集体管理
2012年3月,新修著作权法草案试图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引发了著作权人的极大反响。但不可否认,借鉴北欧五国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成为了未来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一种必然选择。为了不让该制度移植到我国后背上“版权垄断”、“版权强权”的骂名,需要论证该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正当性。
一、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必要性
1.《〈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三》中延伸性集体管理引发的热议
音乐界人士普遍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使得权利人“被代表”,剥夺了对于自己作品的处分权和定价权。作为一种私权,延伸性管理也存在着公权干涉私权的嫌疑(见表1)。
表1 权利人面临的风险与担忧
问题 担忧
对许可的影响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否妨碍原始授权?
选择退出 能否选择退出该机制?
收费协会 该机制能否公平对待非成员著作权人?
国际知识产权法 延伸性集体管理能否得到遵守?
道德权利 延伸性集体管理会不会导致对作品的不必要使用?
然而,著作权本身具有私权和公益双重属性。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的序言中明确提出,颁布该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保护作者权利,二是鼓励创作。保护私有知识财产和促进社会知识进步的二元立法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所在。2009年,音著协对上海世博会组织者和参与者使用第三方音乐作品、卡拉ok歌厅的收费进行了一揽子许可,其授权包括非会员作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这种做法说明了经济、文化发展对延伸管理的需要。
2.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理论产生背景
(1)世界主要国家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版权产业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显著,在一些国家,版权产业甚至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因和GDP的支柱(见表2)。然而,大量孤儿作品、非会员作品和传统未受技术保护的作品的利用形态却成为了阻碍版权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2013年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对于馆藏的、经筛选覆盖一定范围期限和创作形式的800件作品进行调查,发现12.9%处于著作权不确定状态。2012年7月,英国政府关于著作权法现代化政策声明确认Ian Hargreaves 报告中关于数字时代著作权困境的假设,并提出借鉴北欧模式,建立自愿延伸集体许可制度。
表2 版权产业国际比较 (单位:%)
国家 年份 增加值占GDP比重 就业人口比重
美国 2013 11.25 8.35
澳大利亚 2011 6.60 8.00
中國 2009 6.37 6.52
新加坡 2007 6.19 6.21
(2)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现状及不足
我国大陆于1992年成立了第一家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迄今为止共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虽然均以“协会”命名,但并非完全如《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中规定的私人属性的民间组织,而是具有相对垄断性、半官方性、信托性管理和非营利性的特点。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数量少,类型单一,在很多领域的管理尚属空白。面对高速发展的信息数字产业,作品的表现和利用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管理手段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3.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要素
在大量使用背景下,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和一个用户(或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数量繁多的用户群)谈判后达成协议。一旦协议签订后,该协议也对未加入的非会员产生合法约束力。通过法律强行规定,非会员让渡一定利益而使集体管理组织直接依法获取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处分权便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而要实现集体管理的延伸性效力,则需要集体管理组织:1、在其领域内必须具有全国范围的代表性;2、与用户基于协商谈判达成的许可协议明确规定了对非会员具有法律约束力;3、以其名义应对非会员的起诉或刑事制裁。
4.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当性
(1)公平与效率维度
其实,延伸性集体管理与传统的自愿许可本质差异在于权利来源不同。如前所述,延伸性集体管理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结果,自愿许可则来源于权利人的授权。从现实效益来看,著作权人选择集体管理机制的首要考虑是许可效率的提高。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可以很好的减少使用者搜寻和协商的成本,提升了权利人的许可效率,不仅为权利人带来了更大利益,也促进了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2)利益平衡维度
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的原理在于在维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与流转,实现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体现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中就是要关注每个利益主体的权利诉求,并在这个利益关系网中寻求一个平衡点使得各方利益最大化。一方面,权利人可以通过作品的使用流转获得报酬,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拒绝作品的使用;另一方面,使用者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满足自己获得作品使用权的需求。可以说,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充分适应了著作权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推进著作权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使得社会财富充分涌流。
二、其他国家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实践状况
1.欧洲国家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现状 (1)北欧五国的制度构建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北欧,从音乐作品开始逐步扩展到其他领域(见表3)。“延伸性”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权领域赋予集体管理组织特殊的权利,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有权管理会员的作品,而且有权“延伸”管理非会员作品。北欧的实践证明,在某些需要大量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特定领域,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
表3 北欧主要集体管理组织概览
范围 丹麦 芬兰 冰岛 挪威 瑞典
音乐表演权 KODA TEOSTO STEF TONO STIM
音乐机械表演权 NCB NCB NCB NCB NCB
音乐邻接权 GRAME GRAMEX SFH GRAMO SAMI,IFPI
視觉作品作者 Copy-Dan Pictoria Art KUVASTO Myndstef BONO BUS
文学作品作者 — SANASTO LINO — ALIS
复制及其数字运用 Copy-Dan Writing KUVASTO FJOLIS KOPINR BONUS-PRESSKO
PIA
视听作品二次使用 Copy-Dan
Cable TV KOPOPSTO IHM NORWACO COPYSWEDE
视听作品制作者 — TUOTOS — — FRF
(2)德国、英国的实践状况
目前德国存在11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影响最大、在经济上具有最重要意义的是德国音乐表演与机械复制权协会(GEMA)。GEMA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该组织内的著作权人数已经超过65000人,其中作者会员约为53000人,出版商会员约为6000多人,著作权继承人4500人左右。在扣除管理费后,剩余收入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分配给各权利人(作曲家、编辑、作词家、出版商)。
2014年10月,通过规章条例打造延伸性集体许可框架的ERR法案正式成为英国法律后,有意执行该机制的收费协会可以向政府提交申请,经过政府评估后,便可以获得五年的延伸性集体许可授权。其中,申请延伸性管理的组织必须证明其已经建立了选择退出程序。选择退出必须在14天内获得确认,在6个月内生效并公之于众。
三、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1.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定性
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从理论上讲,没有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人可以拒绝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实际上是事先推定有一个签订的合同,后来又解除了合同。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声明保留权属于形成权,而著作权人行使声明保留权而解除合同则属于形成权中的解除权。这里的解除权由法律规定,由权利人依其意思行使,法律后果是使法律规定的集体许可使用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此,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中将其定性为权利的行使方式。
2.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1)该制度的适用领域法定化
为了避免延伸性集体管理与《伯尔尼公约》中的强制许可的规定相冲突,该制度的适用领域和作品使用方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如《挪威著作权法》第17条、第18条、第23条规定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仅限于为残疾人使用而复制广播节目、为教学目的进行的复制以及对已经公开的艺术品的复制。
(2)非会员著作权人能够自由选择退出该机制
“权利人未明确拒绝即视为同意”的“选择退出”模式许可,具有特殊的制度属性,无需以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例外形式存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保护非权利人的利益,需要给他们预留必要的退出方式以保证其权利的自由行使。这也体现了尊重私权的立法宗旨。
(3)形成完善的内部管理框架
如前所述,英国集体管理组织如欲进行延伸性管理,需向政府提交申请。包括其希望拓展许可的详细信息以及证明其满足规章条例中所规定要求的证据。只有形成了完善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框架,如版税的收取程序、收入的分配方案等才有被政府批准的可能。因此,若未来在我国确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构建,形成对内具有充分代表性,对外能被多重监督的合理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罗向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指南[M].法律出版社,2011.
[3]冯晓青,付继存.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若干意见[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2(3).
作者简介:王智乐(1995-),女,山东青岛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延伸性集体管理
2012年3月,新修著作权法草案试图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引发了著作权人的极大反响。但不可否认,借鉴北欧五国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成为了未来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一种必然选择。为了不让该制度移植到我国后背上“版权垄断”、“版权强权”的骂名,需要论证该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正当性。
一、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必要性
1.《〈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三》中延伸性集体管理引发的热议
音乐界人士普遍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使得权利人“被代表”,剥夺了对于自己作品的处分权和定价权。作为一种私权,延伸性管理也存在着公权干涉私权的嫌疑(见表1)。
表1 权利人面临的风险与担忧
问题 担忧
对许可的影响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否妨碍原始授权?
选择退出 能否选择退出该机制?
收费协会 该机制能否公平对待非成员著作权人?
国际知识产权法 延伸性集体管理能否得到遵守?
道德权利 延伸性集体管理会不会导致对作品的不必要使用?
然而,著作权本身具有私权和公益双重属性。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的序言中明确提出,颁布该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保护作者权利,二是鼓励创作。保护私有知识财产和促进社会知识进步的二元立法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所在。2009年,音著协对上海世博会组织者和参与者使用第三方音乐作品、卡拉ok歌厅的收费进行了一揽子许可,其授权包括非会员作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这种做法说明了经济、文化发展对延伸管理的需要。
2.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理论产生背景
(1)世界主要国家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版权产业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显著,在一些国家,版权产业甚至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因和GDP的支柱(见表2)。然而,大量孤儿作品、非会员作品和传统未受技术保护的作品的利用形态却成为了阻碍版权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2013年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对于馆藏的、经筛选覆盖一定范围期限和创作形式的800件作品进行调查,发现12.9%处于著作权不确定状态。2012年7月,英国政府关于著作权法现代化政策声明确认Ian Hargreaves 报告中关于数字时代著作权困境的假设,并提出借鉴北欧模式,建立自愿延伸集体许可制度。
表2 版权产业国际比较 (单位:%)
国家 年份 增加值占GDP比重 就业人口比重
美国 2013 11.25 8.35
澳大利亚 2011 6.60 8.00
中國 2009 6.37 6.52
新加坡 2007 6.19 6.21
(2)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现状及不足
我国大陆于1992年成立了第一家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迄今为止共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虽然均以“协会”命名,但并非完全如《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中规定的私人属性的民间组织,而是具有相对垄断性、半官方性、信托性管理和非营利性的特点。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数量少,类型单一,在很多领域的管理尚属空白。面对高速发展的信息数字产业,作品的表现和利用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管理手段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3.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要素
在大量使用背景下,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和一个用户(或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数量繁多的用户群)谈判后达成协议。一旦协议签订后,该协议也对未加入的非会员产生合法约束力。通过法律强行规定,非会员让渡一定利益而使集体管理组织直接依法获取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处分权便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而要实现集体管理的延伸性效力,则需要集体管理组织:1、在其领域内必须具有全国范围的代表性;2、与用户基于协商谈判达成的许可协议明确规定了对非会员具有法律约束力;3、以其名义应对非会员的起诉或刑事制裁。
4.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当性
(1)公平与效率维度
其实,延伸性集体管理与传统的自愿许可本质差异在于权利来源不同。如前所述,延伸性集体管理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结果,自愿许可则来源于权利人的授权。从现实效益来看,著作权人选择集体管理机制的首要考虑是许可效率的提高。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可以很好的减少使用者搜寻和协商的成本,提升了权利人的许可效率,不仅为权利人带来了更大利益,也促进了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2)利益平衡维度
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的原理在于在维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与流转,实现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体现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中就是要关注每个利益主体的权利诉求,并在这个利益关系网中寻求一个平衡点使得各方利益最大化。一方面,权利人可以通过作品的使用流转获得报酬,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拒绝作品的使用;另一方面,使用者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满足自己获得作品使用权的需求。可以说,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充分适应了著作权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推进著作权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使得社会财富充分涌流。
二、其他国家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实践状况
1.欧洲国家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现状 (1)北欧五国的制度构建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北欧,从音乐作品开始逐步扩展到其他领域(见表3)。“延伸性”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权领域赋予集体管理组织特殊的权利,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有权管理会员的作品,而且有权“延伸”管理非会员作品。北欧的实践证明,在某些需要大量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特定领域,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
表3 北欧主要集体管理组织概览
范围 丹麦 芬兰 冰岛 挪威 瑞典
音乐表演权 KODA TEOSTO STEF TONO STIM
音乐机械表演权 NCB NCB NCB NCB NCB
音乐邻接权 GRAME GRAMEX SFH GRAMO SAMI,IFPI
視觉作品作者 Copy-Dan Pictoria Art KUVASTO Myndstef BONO BUS
文学作品作者 — SANASTO LINO — ALIS
复制及其数字运用 Copy-Dan Writing KUVASTO FJOLIS KOPINR BONUS-PRESSKO
PIA
视听作品二次使用 Copy-Dan
Cable TV KOPOPSTO IHM NORWACO COPYSWEDE
视听作品制作者 — TUOTOS — — FRF
(2)德国、英国的实践状况
目前德国存在11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影响最大、在经济上具有最重要意义的是德国音乐表演与机械复制权协会(GEMA)。GEMA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该组织内的著作权人数已经超过65000人,其中作者会员约为53000人,出版商会员约为6000多人,著作权继承人4500人左右。在扣除管理费后,剩余收入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分配给各权利人(作曲家、编辑、作词家、出版商)。
2014年10月,通过规章条例打造延伸性集体许可框架的ERR法案正式成为英国法律后,有意执行该机制的收费协会可以向政府提交申请,经过政府评估后,便可以获得五年的延伸性集体许可授权。其中,申请延伸性管理的组织必须证明其已经建立了选择退出程序。选择退出必须在14天内获得确认,在6个月内生效并公之于众。
三、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1.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定性
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从理论上讲,没有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人可以拒绝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实际上是事先推定有一个签订的合同,后来又解除了合同。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声明保留权属于形成权,而著作权人行使声明保留权而解除合同则属于形成权中的解除权。这里的解除权由法律规定,由权利人依其意思行使,法律后果是使法律规定的集体许可使用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此,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中将其定性为权利的行使方式。
2.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1)该制度的适用领域法定化
为了避免延伸性集体管理与《伯尔尼公约》中的强制许可的规定相冲突,该制度的适用领域和作品使用方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如《挪威著作权法》第17条、第18条、第23条规定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仅限于为残疾人使用而复制广播节目、为教学目的进行的复制以及对已经公开的艺术品的复制。
(2)非会员著作权人能够自由选择退出该机制
“权利人未明确拒绝即视为同意”的“选择退出”模式许可,具有特殊的制度属性,无需以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例外形式存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保护非权利人的利益,需要给他们预留必要的退出方式以保证其权利的自由行使。这也体现了尊重私权的立法宗旨。
(3)形成完善的内部管理框架
如前所述,英国集体管理组织如欲进行延伸性管理,需向政府提交申请。包括其希望拓展许可的详细信息以及证明其满足规章条例中所规定要求的证据。只有形成了完善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框架,如版税的收取程序、收入的分配方案等才有被政府批准的可能。因此,若未来在我国确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构建,形成对内具有充分代表性,对外能被多重监督的合理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罗向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指南[M].法律出版社,2011.
[3]冯晓青,付继存.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若干意见[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2(3).
作者简介:王智乐(1995-),女,山东青岛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