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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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制度的完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水平大大提高,公民将在法律的框架内享受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同时,新的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电视、网络和通讯信息的普及,对人们的生活的影响日益深入,也使得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更加多样化。“人肉搜索”就在这样的环境下出现。作为一种新的信息搜寻方式,它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重要表现。但“人肉搜索”技术似一把双刃剑,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公民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人肉搜索”在客观上虽能对违法行为产生震慑作用,但同时也可能带来网络暴力,侵犯隐私权问题。由于“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现行立法还没有对其进行规范,但其造成的巨大社会影响却提醒我们必须及时在法律框架内如何对其进行规范。本文以人肉搜索为例,从概念的解析出发,结合现实中存在的网络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权保护存在的冲突进行分析,探讨二者之间的协调,使不同基本权利均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一、言论自由的含义与网络环境下的特点
  1.言论自由含义和特征
  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它是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一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
  2.我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条被视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也可以说是新闻自由的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第51条还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宪法对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自由权的最低程度的限制。
  3.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特点
  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在网络上每个人都成了互动的个体,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可以由自身亲自实现,从而摆脱了对大众媒体的强烈依赖性,也使信息的传播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必要的限制。概言之,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特点有:①非群体化传播较多。如公民个体自觉的传播,这种传播使得言论自由获得极大的空间,但正由于这种没有限制的自由,使得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被打破。②网上言论侵权发生率高。公民若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传播的内容又事先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个人和商家的名誉很容易受到威胁。而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二、隐私权的含义
  一般说来,作为公民人格权一种的隐私权,它不仅是民法保护的私人权利,而且是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民法上的隐私权主要是个人独处不受干扰、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民法保护隐私权主要是防止其他自然人的侵犯;宪法保护隐私权主要是防止来自国家机关和国家权力的侵犯。
  三、人肉搜索的含义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人肉搜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人肉搜索”泛指一切由信息“征集者”提出问题、信息“应征者”回答问题的信息搜索与提供方式。人们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触动万颗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是通过集中网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资源的一种方式,把从互联网上寻找网页和信息答案变成从网民身上找寻答案。而狭义上的“人肉搜索”是指以网络为平台,以网民为资源,逐渐获取某个人或某些人信息,然后整理分析这些信息,最后找出这个人并确认某个人信息的过程。
  四、人肉搜索与言论自由
  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此可见言论自由只是相对自由,而不是绝对自由。在特定情形下,遵循特定的原则,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统一的,对“人肉搜索”的滥用会使言论自由的行使滑向另一个极端。“人肉搜索”的滥用往往表现为参与者通过各种途径搜索他人信息 ,并将所知晓的信息公布于网络供其他网友识别、采用以最终锁定搜索对象;其他网友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二次传播 ,再将有关信息转载于他处或者直接通过这些信息锁定对象,并对锁定的对象进行恐吓、辱骂、威胁。被搜索人的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了。“人肉搜索”就此由言论自由的合法行使滑向了侵犯隐私权的极端。
  五、“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是网民参与公共事件的一条重要渠道,也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平台的言论表达方式,在发生的某些社会事件中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因此,合法、合理限度内的人肉搜索,参与者的言论自由确需得到尊重和保护。但在人们的利益驱动和不当宣泄下,游走在道德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行为触犯他人的隐私,侵犯受害人的名誉,也是不争的事实。怎样协调“人肉搜索”与对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的课题。
  “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犯:
  1.网络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商虽然是在虚拟世界中提供有关服务,但其行为也应遵守真实世界中的法律规定,并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肉搜索”中网络服务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更多时候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侵权,特别是提供内容服务与信息服务的服务商。因为人肉搜索不再单纯是依赖数据库的信息搜索过程和对结果的公布,而是与现实社会中的网民密切结合成的“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对涉及被搜索人隐私和名誉的所有相关信息予以查证并公布的功能强大的“调查机构”。这些服务商实质上是参与侵害受害人名誉和隐私的直接侵权人,其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
  2.网民的侵权行为
  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一方面,通过网络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使原本正常的争议和批评极有可能转化为网络环境下的言论暴力和道德审判,从而造成当事人及其亲属名誉和隐私受损,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另一方面,网络上的口诛笔伐进一步演变为对受害人现实生活的侵扰,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私生活安宁权和住宅安全权,这种虚拟和现实紧密结合之下的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受害者本人的隐私和名誉,更牵连到了受害者的家人和亲戚朋友。受害人不仅因之遭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伴随而来的还有财产上的损失。发生在“人肉搜索”中的网民的侵权行为,多数情形下为过失侵权,因为网民并不负有对网上发帖真实性的审查义务,即便是真实的事件,多数参与其中的网民,主要是出于“一身正气”、“一腔热血”而呐喊和呼吁。比如在地震发生后,“人肉搜索”同样跨越时间空间限制,协助很多灾区人民亲友团聚;对“华南虎”事件的层层追击,直至最后的真相大白等。
  3.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特殊性
  与一般现实社会中侵犯隐私权行为有所不同,“人肉搜索”中对隐私权的侵害,表现出以下几个特殊点:①侵权主体的复数性。②侵权责任主体难以认定。③网络环境下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行为交织在一起。④“人肉搜索”同时构成了对共同隐私的侵犯。。
  六、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的协调
  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针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立法,面对现实中“人肉搜索”与法治社会对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应该从网络技术层面、社会道德层面和法律规制层面多管齐下,让“人肉搜索”这种特殊的网络环境下的互助行为发挥积极的作用,避免其误入侵权抑或犯罪的歧途。
  1.在立法和司法中明确对隐私权的保护
  一方面,在立法上将隐私权作为独立于名誉权的具体人格权在民法上加以确认和保护。这既符合目前主流的学理观点,同时也和司法实践相一致。在目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规范解释寻求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平衡,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衔接,拟定相关条例、决定或司法解释,填补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漏洞。在民法侵权法中明确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内容,对于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的发展趋势,以及现代科技的发展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
  另一方面,发挥有效案例的指导作用,建立一套动态的网络保护体系。案例指导可以通过对静态法律的诠释,起到甄别、指引和预测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有效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做到立法的宏观引导和与案例指导的微观指引相结合,以立体化的方式对网络行为予以规范和保护。
  2.完善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法律法规
  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隐私权的内容从传统扩展到个人的网络信息,对信息隐私权的专门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立法的趋势。为加强对个人网络信息的保护,我国应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即依法、合理、程序正当、公平公正公开。在法律上明确个人数据收集、使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合法途径,建立他人信息搜集的及时通知与告知制度以及使用的事前征得同意制度等必要的可操作制度。明确个人对资料数据的权利及其限制,使个人信息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
  3.制定专门的网络基本法以强化对隐私权的保护
  由于我国对于网络领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目前还是停留在依靠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或者行业自律的自我约束层面上,缺乏内容翔实、操作性强的统一的网络基本法的规范。为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并确保个人信息数据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利用既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又能实现对个人和家庭隐私的充分保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网络基本法,即在整合现有的、杂乱的网络行为规范的基础上,针对网络社会的特殊性,构建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共同组成的网络行为规范体系。对于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在民法侵权行为法的基础上,强化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4.行业自律和网民的道德约束
  一方面,我们可以学习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鼓励行业自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网络自律制度,比如百度网络所倡导的《人肉搜索公约》。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性活动,人肉搜索受到肯定的关键在于人们通过社会道德规范来评价社会实践中不道德的行为,
  七、结语
  言论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宪法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仅仅是一个宣言式的宣告。因此,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必须依靠具体法律来予以支撑。网络“人肉搜索”行为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是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人肉搜索”行为在现实中的双重角色是宪法在保护和限制言论自由方面两难选择的写照。法律应协调好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相互关系,不能顾此失彼,从一个极端滑向另一个极端的做法和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为了防范网络暴力可能带来的黑暗,法律在规范人肉搜索上应有所为。在我国社会转型和法治化进程中,虽然对于宪法权利的保障模式与制度选择尚处于探索之中,但是,始终应该明白的是:在讨论言论自由的限制问题时,最终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言论自由,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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