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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或控制,不仅是内在于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应然权利,而且也是基于商标品质保证功能而对消费者所应承担的一种信义义务,同时更是一种基于商标管理关系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许可人失于履行该种监督或控制义务,原则上并不导致其承担产品责任。许可人承担产品责任的合理性源于他对被许可人的过度控制、与产品缺陷之间的实质联系、对商标使用许可的滥用以及消费者对商标的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