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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最近人们的一个热门话题,它是随着近几年矿产品价格的持续走高,各地矿产开采业迅猛发展而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是指曾经开采、正在开采的矿山及其邻近地区的岩石圈表层与大气圈、水圈、生物圈组分之间不断进行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这个系统是以岩石圈为依托,矿产资源开发为主导,不断改变着地球表面岩石圈自然環境平衡的地质环境。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一)、是采矿破坏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和土石环境。自2002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先后组织开展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摸底工作,并利用遥感等手段对重点矿区进行了调查监测。结果表明: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影响严重的区域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较为严重的达38.4万平方公里。对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占总数的8-10%;破坏较严重的占50-60%。全国矿山开采共破坏土地面积14389平方公里;固体废弃物累计存量219.62亿吨,对矿区水体和土壤环境及地质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二)、是采矿诱发了系列地质灾害。由于大规模的矿山开采,造成了我县矿山地质灾害多发频发。露天开采切割山体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井下开采形成地下采空区,造成地面塌陷,使地面房屋开裂甚至倒塌;矿山排放的废渣堆积于山坡或沟谷诱发泥石流、矿渣流。自2002年以来全国因矿山开采而引发地质灾害12000多起,造成人员死亡4251人,直接经济损失162亿元。其中因地下开采引发地面塌陷4500多处,地裂缝3000多处;滑坡1200多处;泥石流680多处;开山炸石、矿山修路、建房形成了大量峭壁悬崖,诱发崩塌1000多处。
(三)、是采矿对水资源、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在矿业开发过程中,大量抽排矿坑水,破坏地下水均衡,导致原有的水井干枯,泉水断流,影响了人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其次是矿山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后污染了水库、河流、溪沟、堰塘、水田等。
二、我省矿山地质环境的现行政策
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年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了《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6]15号),2007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又下发了关于认真实施《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矿字[2007]39号)。
省政府已将矿山生态治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目标,并占有较大分值。考核内容非常具体;新建、改扩建和已有矿山必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并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同时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明确规定,今后凡是未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市、县一律不再安排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治理、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保证金不是行政性收费,而是“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金的使用只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只有在矿山企业不主动履行责任时,政府管理部门才予以必要的干预。
三、矿山地质环境的立法思考
(一)、《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框架建议:
一是总则部分要增加下述条款:“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贯彻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
二是增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有关环境保护的专门章节。该章节中包括建立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现场检查验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制度;矿山环境监测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三是在有关章节中充实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或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进行整合。
四是要协调好矿产资源法与其它相关联的法规有关内容的关系,使其内容相衔接,不出现矛盾。
(二)、配套法规《矿山环境保护条例》的框架建议。
一是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二是强化矿山环境管理,严格控制矿山环境受到破坏。在矿业项目开工前,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审批各种计划、报告和许可申请。在矿业项目运行阶段,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企业对环境防治、监测、管理、矿地恢复的执行情况。在矿业项目进入闭坑阶段,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计划的执行情况,必要时使用强制性执行措施。
矿山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系统,用来检查企业的运作是否达到环境行为指标。把环境管理综合到企业的日常运作、长期规划和其他质量管理的系统中,这样才能保证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得以真正落实。
三是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及预测预报制度的建设。矿山不仅要进行“三废”的监测,还要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建立全方位的环境监测标准、确立最适当的监测技术和有关的监测制度,以便掌握矿山环境的各种动态数据,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四、现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政策思考
(一)目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实行的是部、省、市(地区)、县四级管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矿山企业的直接管理单位,占有重要地位,为了更好地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方面的管理,建议明确细化各级管理层之间的职责,适当增加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
(二)现在大多数省、市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单位都有资质要求,相对于庞大的矿山企业来说,具有地质环境治理资质的单位较少,为了更好、更快地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建议适当放宽治理单位进入门槛,资质方面和建筑单位资质相衔接。鉴于矿山环境治理的特殊性,建议实施出台有关的监理和验收细则,保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治理效果。
(三)现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于矿山企业的开采年限并不协调,在采矿证有效期内可能多次编制,相应增加了矿山企业的负担。矿山企业的生产受气候和政策的影响较大,有的地方矿山企业年开工日期不足3个月。建议在矿山企业不改变储量、开采范围、开采方式的情况下,只需编制唯一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不再多次编制。这就要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单位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等多种因素,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同时为了更好地按照方案进行治理,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尤其是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力度,杜绝不按批准的储量、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现象。充分体现保护合法矿山企业,打击违法、违规矿山企业的管理宗旨。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一)、是采矿破坏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和土石环境。自2002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先后组织开展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摸底工作,并利用遥感等手段对重点矿区进行了调查监测。结果表明: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影响严重的区域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较为严重的达38.4万平方公里。对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占总数的8-10%;破坏较严重的占50-60%。全国矿山开采共破坏土地面积14389平方公里;固体废弃物累计存量219.62亿吨,对矿区水体和土壤环境及地质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二)、是采矿诱发了系列地质灾害。由于大规模的矿山开采,造成了我县矿山地质灾害多发频发。露天开采切割山体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井下开采形成地下采空区,造成地面塌陷,使地面房屋开裂甚至倒塌;矿山排放的废渣堆积于山坡或沟谷诱发泥石流、矿渣流。自2002年以来全国因矿山开采而引发地质灾害12000多起,造成人员死亡4251人,直接经济损失162亿元。其中因地下开采引发地面塌陷4500多处,地裂缝3000多处;滑坡1200多处;泥石流680多处;开山炸石、矿山修路、建房形成了大量峭壁悬崖,诱发崩塌1000多处。
(三)、是采矿对水资源、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在矿业开发过程中,大量抽排矿坑水,破坏地下水均衡,导致原有的水井干枯,泉水断流,影响了人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其次是矿山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后污染了水库、河流、溪沟、堰塘、水田等。
二、我省矿山地质环境的现行政策
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年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了《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6]15号),2007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又下发了关于认真实施《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矿字[2007]39号)。
省政府已将矿山生态治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目标,并占有较大分值。考核内容非常具体;新建、改扩建和已有矿山必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并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同时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明确规定,今后凡是未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市、县一律不再安排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治理、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保证金不是行政性收费,而是“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金的使用只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只有在矿山企业不主动履行责任时,政府管理部门才予以必要的干预。
三、矿山地质环境的立法思考
(一)、《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框架建议:
一是总则部分要增加下述条款:“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贯彻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
二是增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有关环境保护的专门章节。该章节中包括建立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现场检查验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制度;矿山环境监测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三是在有关章节中充实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或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内容进行整合。
四是要协调好矿产资源法与其它相关联的法规有关内容的关系,使其内容相衔接,不出现矛盾。
(二)、配套法规《矿山环境保护条例》的框架建议。
一是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二是强化矿山环境管理,严格控制矿山环境受到破坏。在矿业项目开工前,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审批各种计划、报告和许可申请。在矿业项目运行阶段,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企业对环境防治、监测、管理、矿地恢复的执行情况。在矿业项目进入闭坑阶段,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计划的执行情况,必要时使用强制性执行措施。
矿山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系统,用来检查企业的运作是否达到环境行为指标。把环境管理综合到企业的日常运作、长期规划和其他质量管理的系统中,这样才能保证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得以真正落实。
三是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及预测预报制度的建设。矿山不仅要进行“三废”的监测,还要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建立全方位的环境监测标准、确立最适当的监测技术和有关的监测制度,以便掌握矿山环境的各种动态数据,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四、现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政策思考
(一)目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实行的是部、省、市(地区)、县四级管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矿山企业的直接管理单位,占有重要地位,为了更好地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方面的管理,建议明确细化各级管理层之间的职责,适当增加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
(二)现在大多数省、市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单位都有资质要求,相对于庞大的矿山企业来说,具有地质环境治理资质的单位较少,为了更好、更快地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建议适当放宽治理单位进入门槛,资质方面和建筑单位资质相衔接。鉴于矿山环境治理的特殊性,建议实施出台有关的监理和验收细则,保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治理效果。
(三)现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于矿山企业的开采年限并不协调,在采矿证有效期内可能多次编制,相应增加了矿山企业的负担。矿山企业的生产受气候和政策的影响较大,有的地方矿山企业年开工日期不足3个月。建议在矿山企业不改变储量、开采范围、开采方式的情况下,只需编制唯一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不再多次编制。这就要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单位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等多种因素,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同时为了更好地按照方案进行治理,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尤其是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力度,杜绝不按批准的储量、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现象。充分体现保护合法矿山企业,打击违法、违规矿山企业的管理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