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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制衡的关系古今中外都有。
百姓怕官府,官府怕洋人,洋人怕百姓,清末民初的这种三角关系就是相互牵制,循环牵制。
美国的立法过程也是相互牵制、循环牵制。没有制衡就没有和谐。
美国立法是由参、众两院以多数票通过法案,由美国总统签字之后生效。如果总统拒绝签字,国会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压倒多数通过法案,使之成为法律,无需总统签字。
对于美国国会或地方立法机构已经通过的法律,美国法院还有权审查,明确其是否符合宪法。各级法院都有权审查,不仅联邦法院可以审理,州法院也可以审理。但重大问题非美国最高法院出面,无法一锤定音。
比如,2000年总统大选,戈尔与布什以宪法的名义争夺选票,佛罗里达州法院受理并判决了双方的争端,但双方不服,还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出面,方才打上句号。
如果判决否定国会通过的法律,而国会不服,可以再次制定同样内容的法律。这样一来,子子孙孙就没有穷尽了。
好在国会、总统和法院都有所克制。
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审查国会的法律时,也有畏难情绪。美国先哲霍尔姆斯大法官就说过:“本院所需要行的责任中,最严重和最微妙的莫过于宪法审查。”对《医疗卫生法》判决便是一例。
奥巴马上台之后,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推动美国国会制定了《医疗卫生法》,以使全体公民都能有医疗保险。
共和党曾经支持全民医疗保险,共和党总统侯选人罗姆尼任马萨诸塞州州长时,就在本州推出了类似法律。但民主党总统这样搞,共和党就要坚决反对,还找了一个宪法理由起诉:美国政府不能强迫公民购买医疗保险。
美国最高法院是保守派占优势,保守派大法官5人,自由派大法官4人。
保守派大法官由共和党总统提名,重大问题上通常与共和党保持一致。民主党领导和基本群众本来不抱太大希望,自我安慰的理由是:如果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医疗卫生法》违反宪法,自由派人士就会化愤怒为力量,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奥巴马的周围,为夺取奥巴马竞选连任的胜利而斗争。但美国最高法院居然判《医疗卫生法》符合宪法。显然,至少有一位保守派大法官倒戈。
更加令人意外的是,很多人都认为,医疗保险法一案中若有保守派大法官转向,那是肯尼迪大法官,此人一向左右摇摆。但结果转向的是罗伯茨大法官。保守派对此尤为气愤,埋怨布什总统挑选大法官时看错了人。
可罗伯茨当时确实是一位保守派,他做过律师,在诉讼中专门代理美国大公司。当初美国参议院就罗伯茨担任首席大法官一事投票,民主党的参议员奥巴马便投了反对票。
大法官任职之后,世界观有发生变化的,通常是保守派转向自由派,而很少由自由派转向保守派的。
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了霍尔姆斯大法官的观点,即,法官应当尽量尊重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如果对法律有两种解释,其中一种解释能使法律符合宪法并有效,我们理当采纳可以挽救法律的解释。”
罗伯茨首席大法官据此得出的结论是:“法官没有责任保护人民不受其政治选择的影响。”是的,美国联邦法官并不是民众直接选举所产生的,而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经参议院众议院核准。而美国总统和国会议员是民众直接选举产生的。通常美国法院必须尽量尊重国会的立法,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应当宣布国会所制定的法律无效。
换言之,法院应当有所克制。确实,民主就是一种克制。制衡并非无休止的纷争。
目前美国公众对总统和美国最高法院的满意程度不到50%,而对美国国会的满意程度只有15%。美国最高法院维持《医疗卫生法》,对美国宪政有利,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威望有利,也对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声望有利。
百姓怕官府,官府怕洋人,洋人怕百姓,清末民初的这种三角关系就是相互牵制,循环牵制。
美国的立法过程也是相互牵制、循环牵制。没有制衡就没有和谐。
美国立法是由参、众两院以多数票通过法案,由美国总统签字之后生效。如果总统拒绝签字,国会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压倒多数通过法案,使之成为法律,无需总统签字。
对于美国国会或地方立法机构已经通过的法律,美国法院还有权审查,明确其是否符合宪法。各级法院都有权审查,不仅联邦法院可以审理,州法院也可以审理。但重大问题非美国最高法院出面,无法一锤定音。
比如,2000年总统大选,戈尔与布什以宪法的名义争夺选票,佛罗里达州法院受理并判决了双方的争端,但双方不服,还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出面,方才打上句号。
如果判决否定国会通过的法律,而国会不服,可以再次制定同样内容的法律。这样一来,子子孙孙就没有穷尽了。
好在国会、总统和法院都有所克制。
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审查国会的法律时,也有畏难情绪。美国先哲霍尔姆斯大法官就说过:“本院所需要行的责任中,最严重和最微妙的莫过于宪法审查。”对《医疗卫生法》判决便是一例。
奥巴马上台之后,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推动美国国会制定了《医疗卫生法》,以使全体公民都能有医疗保险。
共和党曾经支持全民医疗保险,共和党总统侯选人罗姆尼任马萨诸塞州州长时,就在本州推出了类似法律。但民主党总统这样搞,共和党就要坚决反对,还找了一个宪法理由起诉:美国政府不能强迫公民购买医疗保险。
美国最高法院是保守派占优势,保守派大法官5人,自由派大法官4人。
保守派大法官由共和党总统提名,重大问题上通常与共和党保持一致。民主党领导和基本群众本来不抱太大希望,自我安慰的理由是:如果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医疗卫生法》违反宪法,自由派人士就会化愤怒为力量,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奥巴马的周围,为夺取奥巴马竞选连任的胜利而斗争。但美国最高法院居然判《医疗卫生法》符合宪法。显然,至少有一位保守派大法官倒戈。
更加令人意外的是,很多人都认为,医疗保险法一案中若有保守派大法官转向,那是肯尼迪大法官,此人一向左右摇摆。但结果转向的是罗伯茨大法官。保守派对此尤为气愤,埋怨布什总统挑选大法官时看错了人。
可罗伯茨当时确实是一位保守派,他做过律师,在诉讼中专门代理美国大公司。当初美国参议院就罗伯茨担任首席大法官一事投票,民主党的参议员奥巴马便投了反对票。
大法官任职之后,世界观有发生变化的,通常是保守派转向自由派,而很少由自由派转向保守派的。
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了霍尔姆斯大法官的观点,即,法官应当尽量尊重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如果对法律有两种解释,其中一种解释能使法律符合宪法并有效,我们理当采纳可以挽救法律的解释。”
罗伯茨首席大法官据此得出的结论是:“法官没有责任保护人民不受其政治选择的影响。”是的,美国联邦法官并不是民众直接选举所产生的,而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经参议院众议院核准。而美国总统和国会议员是民众直接选举产生的。通常美国法院必须尽量尊重国会的立法,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应当宣布国会所制定的法律无效。
换言之,法院应当有所克制。确实,民主就是一种克制。制衡并非无休止的纷争。
目前美国公众对总统和美国最高法院的满意程度不到50%,而对美国国会的满意程度只有15%。美国最高法院维持《医疗卫生法》,对美国宪政有利,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威望有利,也对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声望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