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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张某(男,67岁)的小儿子张乙是一位书画收藏和集邮爱好者。去年7月初,张乙和妻子、孩子一起出国旅游,便找来家住农村的父亲张某来为其看家。张乙嘱咐父亲,客厅里的八幅书画每幅都在2万元以上,橱柜里的五本集邮册里的邮品价值也在10万元以上。张乙还嘱咐父亲,万一有小偷来不要惊扰他,现在许多入户盗贼都是心狠手辣,能撬开铁栅栏进来的小偷更是身手不凡的,您一个60多岁的老人注定要吃亏。您就把自己关在房间里打小区保安值班室的电话或者是110,他们几分钟就会赶到的。7月18日凌晨2时许,独自一人在儿子家看家的张某突然听到客厅有异常的声音,便感觉到是有人在翻动东西,他轻轻起身穿好鞋子,又随手拿起事先放在枕边的一把20厘米长的厨房用剔骨尖刀,蹑手蹑脚向客厅走去,借着小区外面的灯光他朦胧看到,一个大个子男青年正在弯腰翻集邮册。张某屏住呼吸,对着大个子后腰部就刺过去。被刺后,“大个子”突然转过身来死死抱住张某,很快两人一起倒在地上。顿时,鲜血流了一地,“大个子”很快昏了过去。接到张某的电话,小区保安和110民警都很快赶到现场,将“大个子”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法医鉴定,结论为因被刺破心脏失血过多而死亡。经查,“大个子”林某,无业,是一名入户盗窃的惯盗,今年29岁,身高1.83米;林某是撬坏卫生间的铁栅栏进入张乙家的。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在防卫过程中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意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刺死林某的行为是在实施防卫过程中的行为没有异议,但对于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产生分歧。控方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不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因而是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辩方则认为,被告人张某的防卫虽然发生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但由于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仍属于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法理分析: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防卫在当时具体的情况下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首先,致人死亡的后果并非是在特殊正当防卫才独有的。认为被告人张某的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本案的防卫不是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本案不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这是明确的,因为人户盗窃只是构成盗窃罪,而不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所必须针对的特定的防卫对象即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分子。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只有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才能致犯罪分子死亡的结果,即使是一般的正当防卫,综合考量当时防卫的具体情况,如果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纵然发生了造成违法犯罪分子死亡的后果,也同样属于正当防卫。
其次,综合考量当时防卫的具体情况,可以认为,被告人张某的防卫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不是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从防卫一方和被防卫一方的力量对比、违法犯罪所侵害法益的情况、违法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具体场合等方面来进行综合考量。一般来说,防卫一方的力量弱于被防卫一方的力量,违法犯罪所侵害法益比较重要,违法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具体场合对防卫人安全的重要程度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如是否在自己的住宅或者是否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等。本案中,防卫一方是一名67岁身体瘦小的老者,而被防卫一方则是29岁的彪悍有力的壮汉;违法犯罪所侵害法益是几十万元的财产;违法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具体场合是防卫人的住宅并且只有他孤立无援的一人。可以设想,假若被告人张某的防卫在当时那样一个具体的情况下不能够使被防卫人一下子失去反抗能力的话,那么,防卫人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就岌岌可危了。本案所体现出来的实际情况也说明了这一点:被防卫人即使在被刺中心脏的情况下还是扑倒了防卫人。假若防卫人刺中的不是被防卫人的心脏,如刺中四肢或者是腰部、臀部等部位,被防卫人反过手来,重伤或者是死亡的极有可能就是防卫人张某。当然,我们不能说没有一个既能使被防卫人失去反抗能力而又不至于使他死亡的,即两全其美的防卫方法,但要找到这样一个防卫方法是太难了,即使受过々业训练的人也未必有把握。如果我们要求每一个防卫者都达到这样最理想的防卫要求,是不切实际的。
综上可知,被告人张某的防卫行为虽然不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但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其防卫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尽管造成了被防卫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仍然属于是正当防卫范畴,不构成犯罪。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
(责编 向 丽)
分歧意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刺死林某的行为是在实施防卫过程中的行为没有异议,但对于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产生分歧。控方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不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因而是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辩方则认为,被告人张某的防卫虽然发生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但由于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仍属于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法理分析: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防卫在当时具体的情况下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首先,致人死亡的后果并非是在特殊正当防卫才独有的。认为被告人张某的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本案的防卫不是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本案不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这是明确的,因为人户盗窃只是构成盗窃罪,而不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所必须针对的特定的防卫对象即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分子。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只有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才能致犯罪分子死亡的结果,即使是一般的正当防卫,综合考量当时防卫的具体情况,如果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纵然发生了造成违法犯罪分子死亡的后果,也同样属于正当防卫。
其次,综合考量当时防卫的具体情况,可以认为,被告人张某的防卫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不是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从防卫一方和被防卫一方的力量对比、违法犯罪所侵害法益的情况、违法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具体场合等方面来进行综合考量。一般来说,防卫一方的力量弱于被防卫一方的力量,违法犯罪所侵害法益比较重要,违法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具体场合对防卫人安全的重要程度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如是否在自己的住宅或者是否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等。本案中,防卫一方是一名67岁身体瘦小的老者,而被防卫一方则是29岁的彪悍有力的壮汉;违法犯罪所侵害法益是几十万元的财产;违法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具体场合是防卫人的住宅并且只有他孤立无援的一人。可以设想,假若被告人张某的防卫在当时那样一个具体的情况下不能够使被防卫人一下子失去反抗能力的话,那么,防卫人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就岌岌可危了。本案所体现出来的实际情况也说明了这一点:被防卫人即使在被刺中心脏的情况下还是扑倒了防卫人。假若防卫人刺中的不是被防卫人的心脏,如刺中四肢或者是腰部、臀部等部位,被防卫人反过手来,重伤或者是死亡的极有可能就是防卫人张某。当然,我们不能说没有一个既能使被防卫人失去反抗能力而又不至于使他死亡的,即两全其美的防卫方法,但要找到这样一个防卫方法是太难了,即使受过々业训练的人也未必有把握。如果我们要求每一个防卫者都达到这样最理想的防卫要求,是不切实际的。
综上可知,被告人张某的防卫行为虽然不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但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其防卫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尽管造成了被防卫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仍然属于是正当防卫范畴,不构成犯罪。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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