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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涂尔干所做的道德理性化尝试,对于宗教道德来说无疑具有进步的意义。他讨论了社会的重要性及神圣性、道德纪律的优先性以及个人意志与外部规范的矛盾,而这所有的论述都是建立在他对人性的看法之上的——人性是有限的这一基础之上的,这一体系是具有独创性的。
关键词:道德;社会性;纪律权威;强制性
一、道德的三要素
涂尔干在道德教育一书中,详细分析了道德的三要素,成功构建了一套不同于宗教的体系,不仅赋予了道德的神圣性,更弘扬了人类的理性,较为合理的将规范的权威性与人类意志的自主性这看似对立的两面结合起来。
(一)社会性——道德规范权威性的来源
道德规范需要被赋予一种神圣性与权威性,在宗教中,道德的这种神圣性很容易被赋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道德被“想象成神性的流溢”。现在既然我们要尽可能的剔出道德中的宗教因素,就必须得为规范的权威性寻找一种新的解释。而涂尔干在这里给出的答案十分肯定,即社会,是社会给予了我们必须遵守道德规范的理由。
1、社会作为道德的目的
首先,个人利益不是道德的目标。以个人为目的的行为中没有道德的属性存在。因这类行为并没有涉及到履行义务,所以并非是道德的目的。其次,他人利益也非道德的目的。因同樣作为一个单独个体的他人的利益,没有任何理由会比我们自身的个人利益更加神圣。再次,多数他人的利益也非道德的目的。多数人的利益只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既然个人利益是没有道德价值的,那么多数个人利益的叠加也并不能给这种行为带来道德的属性。
虽然涂尔干承认为他人的利益去行动可以成为行道德的途径,但它仅能够让我们为追求真正的道德目的做好准备,其本身并不能够构成道德的目的,在人的道德行为系统中仅占有一种次要的、从属的地位。 能够作为道德目的的,必得是某种超越的存在,也只有这种超个人的存在,才能因具备一种善的属性而为我们欲求。这种超越的存在,正是社会。超越意义上的社会,有它自己的属性特征,由个人构成但却不同于个人,它具有一种新的生命活力与属性,其形成与发展受到单独个人的影响也少之又少。所以,用社会作为道德的目的,我们既得到了某种超越个人的东西,又没有偏离经验的领域。
2、社会构成我们自身
如果社会要成为我们道德行为的目的,那么光有超越性是不够的,社会还必须与我们本身具有某种同一性,否则,就必然不能够唤醒我们为之努力的兴趣,使我们朝向它。在这里,就引出了涂尔干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人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的产物。他认为,我们之中最好的部分就在于社会性:“我们身上所有最好的东西,我们所有高等的行为方式,都来源于社会”。在这里,存在一种对社会群体的依恋,也只有在这种依恋之中,才构成了一种真正的道德力。
3、社会带给个人的有限性
由于个人生活在我们无法与之分离的社会环境里,所以个人是一种有限的存在,这种限制就体现在社会之中。因为对自我无限性的膜拜经常带来一种虚无的态度,因此,在这里强调个人是有限的,其目的就更多的在于使个人对他周围的生活有一种具体的实在的感知。随着他身上的社会性内容日益丰富,他就会越来越成为一个人。这种人应该是有限的观点为下文人对纪律权威的遵从埋下了伏笔。
(二)道德的义务领域——纪律精神
1、无限制的自由阻碍发展
我们曾经一度非常推崇人的无限性,但事实是,一味的推崇欲望的无限性,并没有使我们的人性得到弘扬,反而使其陷入一种混乱的泥沼,所以,我们需要制定一种纪律来约束这些欲望的发展,使我们生存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涂尔干在这里所要表达的正是这一原则:正因为激情受到了抑制,我们才有可能满足它们。
2、对规范的制定
在道德的生活中,我们需要去把相应的规范确定下来,这些规范决定着什么样的关系是适当的关系,“遵从既定的规范,是我们日常义务的基本要素”。值得指出的是,涂尔干认为道德的规范应具体明确,这和普遍哲学家们“事非巨细”的要求不同,他认为,具体的道德规范才具有实在性,才不会流于空洞的形式,正是基于此,涂尔干才说:“道德是一个广泛的禁忌体系”。
3、道德纪律相对人的意志有一种优先性地位
涂尔干一直在极力论述,道德纪律是外在与人的规范体系,这种规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毫无疑问的去服从道德纪律,并且认为,这种服从,并不和我们的自主相违背。在这里,涂尔干也像在社会与个人的对立中一样,给出了一种新的视角:如果我们将人性视为是恶的,纪律当然是一种外部的约束,而且是我们的本性总想试图突破的壁垒,但反过来说,如果我们将人性视为是有限制的,那么纪律在这里就是一种人性用来实现自我的方法,而不是一种极度贬低人性的方法。所以,在这里,我们看到,道德的第二个要素——纪律性是建立在人的本性——限制性之上的,这里,我们就将道德的前两个要素结合了起来。只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有待解决:在认识到人性有限,人性需要外部纪律约束的基础之上,人的理性意志又该如何自处呢?
(三)人的意志——自主精神何以存在
涂尔干当然注意到他的理论中容易为人诟病的地方:既然我们是要构建一种不同于宗教道德的理性道德体系,却直到现在为止,似乎并没有体现出人的理性自主——我们所要做的仅仅是要服从既定的道德规范就好了,个人仍然受到的是外在法则的控制。
1、康德的解释
涂尔干对于这个反题的解释是以对康德解释的批判为开始的,康德认为,我们的理性之所以不和外部的道德规范相对抗,是因为我们的理性在某种程度上是和外部规范一致的事物,所以,如果我们将自身意志看做是一种理性的存在,那么外部规范与个人意志之间的冲突也就自然消解了。也即,义务感来自对非理性的约束。
2、涂尔干对康德的批判
在涂尔干看来,康德所作出的这种假设完全是一种“武断的假设”,他认为,义务感完全就在于服从,是一种完全客观的存在,我们对其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参与制定的权力。因为,在涂尔干看来,我们的理性与感性一样,并不是一种超验的存在,“理性只是本性的一部分,所以应该服从自然的法则”。
3、理性的作用——对道德规范的积极理解
在解释理性在道德规范中的作用时,涂尔干先以自然界的法则做了一个类比:自然界的法则就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的自主性不是体现于能够创造这些法则,而是体现于我们能够借助科学逐渐认识到这些规律,能够理解这些秩序为何如此的缘由。而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之上,我们对其的遵从就不能说是人类意志的放弃,实则,我们之所以能够与这些规则保持一致,正是因为我们相信它是善的,“这样的遵守并不是消极的屈从,而是在自由的渴求这种秩序,渴求与事物的本性相一致的行动的愿望”。
同样的,在道德的秩序中,社会运行的规范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理性也不可能是道德世界的立法者。我们之所以在遵守道德规范秩序的同时又成为它的主人,是因为假设我们有一门科学研究了道德的规律(这样的科学正在成长),我们就能够清晰明了的将各种道德观念置于理性中,并且理解这些观念之间的关系,即使有些情况反常,我们也能清楚的知道是哪个部分出了问题,“我们可以借助科学,利用我们的知性来控制对我们发挥某种影响的事物,以及这种影响本身。这样,我们再次成为了我们的主人”。
这样,涂尔干给予自我意志与外部规范的矛盾以自己的合理解释:人仍然是一种有限的存在,外部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仍然限制着我们,但通过积极参与对规范的着意渴求,我们将这种消极转变为积极性。而这,也是我们唯一可能有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段昱.社会学视域下涂尔干的道德教育思想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20(17):56-57.
[2]段昱.社会依附性的塑造——论涂尔干道德教育思想的内在逻辑[J].教育观察,2020,9(07):14-15+23.
[3]王风羽.涂尔干道德思想及其当代意义[J].北极光,2019(09):94-96.
[4]张晨明.论涂尔干青年社会化思想对当代青年道德教育的意义[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9,35(04):116-120.
作者简介:郗佩佳,女,汉,皖,1994-01-20,在读硕士,教育学原理
关键词:道德;社会性;纪律权威;强制性
一、道德的三要素
涂尔干在道德教育一书中,详细分析了道德的三要素,成功构建了一套不同于宗教的体系,不仅赋予了道德的神圣性,更弘扬了人类的理性,较为合理的将规范的权威性与人类意志的自主性这看似对立的两面结合起来。
(一)社会性——道德规范权威性的来源
道德规范需要被赋予一种神圣性与权威性,在宗教中,道德的这种神圣性很容易被赋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道德被“想象成神性的流溢”。现在既然我们要尽可能的剔出道德中的宗教因素,就必须得为规范的权威性寻找一种新的解释。而涂尔干在这里给出的答案十分肯定,即社会,是社会给予了我们必须遵守道德规范的理由。
1、社会作为道德的目的
首先,个人利益不是道德的目标。以个人为目的的行为中没有道德的属性存在。因这类行为并没有涉及到履行义务,所以并非是道德的目的。其次,他人利益也非道德的目的。因同樣作为一个单独个体的他人的利益,没有任何理由会比我们自身的个人利益更加神圣。再次,多数他人的利益也非道德的目的。多数人的利益只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既然个人利益是没有道德价值的,那么多数个人利益的叠加也并不能给这种行为带来道德的属性。
虽然涂尔干承认为他人的利益去行动可以成为行道德的途径,但它仅能够让我们为追求真正的道德目的做好准备,其本身并不能够构成道德的目的,在人的道德行为系统中仅占有一种次要的、从属的地位。 能够作为道德目的的,必得是某种超越的存在,也只有这种超个人的存在,才能因具备一种善的属性而为我们欲求。这种超越的存在,正是社会。超越意义上的社会,有它自己的属性特征,由个人构成但却不同于个人,它具有一种新的生命活力与属性,其形成与发展受到单独个人的影响也少之又少。所以,用社会作为道德的目的,我们既得到了某种超越个人的东西,又没有偏离经验的领域。
2、社会构成我们自身
如果社会要成为我们道德行为的目的,那么光有超越性是不够的,社会还必须与我们本身具有某种同一性,否则,就必然不能够唤醒我们为之努力的兴趣,使我们朝向它。在这里,就引出了涂尔干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人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的产物。他认为,我们之中最好的部分就在于社会性:“我们身上所有最好的东西,我们所有高等的行为方式,都来源于社会”。在这里,存在一种对社会群体的依恋,也只有在这种依恋之中,才构成了一种真正的道德力。
3、社会带给个人的有限性
由于个人生活在我们无法与之分离的社会环境里,所以个人是一种有限的存在,这种限制就体现在社会之中。因为对自我无限性的膜拜经常带来一种虚无的态度,因此,在这里强调个人是有限的,其目的就更多的在于使个人对他周围的生活有一种具体的实在的感知。随着他身上的社会性内容日益丰富,他就会越来越成为一个人。这种人应该是有限的观点为下文人对纪律权威的遵从埋下了伏笔。
(二)道德的义务领域——纪律精神
1、无限制的自由阻碍发展
我们曾经一度非常推崇人的无限性,但事实是,一味的推崇欲望的无限性,并没有使我们的人性得到弘扬,反而使其陷入一种混乱的泥沼,所以,我们需要制定一种纪律来约束这些欲望的发展,使我们生存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涂尔干在这里所要表达的正是这一原则:正因为激情受到了抑制,我们才有可能满足它们。
2、对规范的制定
在道德的生活中,我们需要去把相应的规范确定下来,这些规范决定着什么样的关系是适当的关系,“遵从既定的规范,是我们日常义务的基本要素”。值得指出的是,涂尔干认为道德的规范应具体明确,这和普遍哲学家们“事非巨细”的要求不同,他认为,具体的道德规范才具有实在性,才不会流于空洞的形式,正是基于此,涂尔干才说:“道德是一个广泛的禁忌体系”。
3、道德纪律相对人的意志有一种优先性地位
涂尔干一直在极力论述,道德纪律是外在与人的规范体系,这种规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毫无疑问的去服从道德纪律,并且认为,这种服从,并不和我们的自主相违背。在这里,涂尔干也像在社会与个人的对立中一样,给出了一种新的视角:如果我们将人性视为是恶的,纪律当然是一种外部的约束,而且是我们的本性总想试图突破的壁垒,但反过来说,如果我们将人性视为是有限制的,那么纪律在这里就是一种人性用来实现自我的方法,而不是一种极度贬低人性的方法。所以,在这里,我们看到,道德的第二个要素——纪律性是建立在人的本性——限制性之上的,这里,我们就将道德的前两个要素结合了起来。只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有待解决:在认识到人性有限,人性需要外部纪律约束的基础之上,人的理性意志又该如何自处呢?
(三)人的意志——自主精神何以存在
涂尔干当然注意到他的理论中容易为人诟病的地方:既然我们是要构建一种不同于宗教道德的理性道德体系,却直到现在为止,似乎并没有体现出人的理性自主——我们所要做的仅仅是要服从既定的道德规范就好了,个人仍然受到的是外在法则的控制。
1、康德的解释
涂尔干对于这个反题的解释是以对康德解释的批判为开始的,康德认为,我们的理性之所以不和外部的道德规范相对抗,是因为我们的理性在某种程度上是和外部规范一致的事物,所以,如果我们将自身意志看做是一种理性的存在,那么外部规范与个人意志之间的冲突也就自然消解了。也即,义务感来自对非理性的约束。
2、涂尔干对康德的批判
在涂尔干看来,康德所作出的这种假设完全是一种“武断的假设”,他认为,义务感完全就在于服从,是一种完全客观的存在,我们对其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参与制定的权力。因为,在涂尔干看来,我们的理性与感性一样,并不是一种超验的存在,“理性只是本性的一部分,所以应该服从自然的法则”。
3、理性的作用——对道德规范的积极理解
在解释理性在道德规范中的作用时,涂尔干先以自然界的法则做了一个类比:自然界的法则就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的自主性不是体现于能够创造这些法则,而是体现于我们能够借助科学逐渐认识到这些规律,能够理解这些秩序为何如此的缘由。而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之上,我们对其的遵从就不能说是人类意志的放弃,实则,我们之所以能够与这些规则保持一致,正是因为我们相信它是善的,“这样的遵守并不是消极的屈从,而是在自由的渴求这种秩序,渴求与事物的本性相一致的行动的愿望”。
同样的,在道德的秩序中,社会运行的规范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理性也不可能是道德世界的立法者。我们之所以在遵守道德规范秩序的同时又成为它的主人,是因为假设我们有一门科学研究了道德的规律(这样的科学正在成长),我们就能够清晰明了的将各种道德观念置于理性中,并且理解这些观念之间的关系,即使有些情况反常,我们也能清楚的知道是哪个部分出了问题,“我们可以借助科学,利用我们的知性来控制对我们发挥某种影响的事物,以及这种影响本身。这样,我们再次成为了我们的主人”。
这样,涂尔干给予自我意志与外部规范的矛盾以自己的合理解释:人仍然是一种有限的存在,外部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仍然限制着我们,但通过积极参与对规范的着意渴求,我们将这种消极转变为积极性。而这,也是我们唯一可能有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段昱.社会学视域下涂尔干的道德教育思想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20(17):56-57.
[2]段昱.社会依附性的塑造——论涂尔干道德教育思想的内在逻辑[J].教育观察,2020,9(07):14-15+23.
[3]王风羽.涂尔干道德思想及其当代意义[J].北极光,2019(09):94-96.
[4]张晨明.论涂尔干青年社会化思想对当代青年道德教育的意义[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9,35(04):116-120.
作者简介:郗佩佳,女,汉,皖,1994-01-20,在读硕士,教育学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