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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基本失灵。劳资双方谈判力悬殊是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失灵的根本原因。谈判需要建立在双方力量大致均衡的基础上,而目前我国劳方的谈判力基本上趋于零,其根源在于我国关于谈判力的制度设计存在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在法律的软约束、集体协商制度运行不良、罢工权缺失以及工会的缺位和错位等方面。应通过优化制度设计、推进罢工权立法、健全工会制度等措施来对我国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