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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只有建设科学合理的稀土矿区生态补偿机制,才有利于稀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人类环境的保护,但当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补偿机制。本文在研究当前稀土矿区生态补偿存在缺点和原因的前提下,参考国外矿区生态补偿设计,对于稀土矿区生态恢复的执行工作,以及生态补偿所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进行了研究,探讨了多种生态补偿备选工具,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希望能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所帮助。
[关键词]稀土矿区 生态补偿 生态恢复 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 X171.4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0-269-1
1生态补偿理论及矿产资源开采生态补偿现状
中国境内的矿业开采生态补偿,就是利用收取税费来把矿企成本内部化,政府部门再利用税费转化的环境保护资金,进行环境治理和环境恢复,把资金支付给提供环境服务的主体,配套实行土地利用规划、生产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收取一定的排污费、排污申报登记等制度。因为稀土资源的重要性,在一定的价格区间,一般都由下游企业来承担税费成本,所以没有对矿企破坏环境的行为造成一定的压力;其次是税费,所收取的税费和生态补偿问题严重脱节,不但存在转移过程中的溢出现象,而且所收取的税费都用在单位的工作当中,没有依据有关规定用于稀土矿山的环境保护工作。
认真研究西方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补偿方面的成功经验,政府和市场要同时发挥作用,依靠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的有效运用,设置权利金、资源耗竭性补贴、环境保护资金、排污费、交易制度等,并以其他制度来确保实行。我们认为可以参考西方生态费用理念,在稀土矿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进行完善与改进,一方面可以使由于稀土贸易争端而引起的环境问题得到解決;另一方面可以据此使我国其他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得到启示。
2对稀土开采企业的激励措施
2.1保证金制度
第一,国内有关部门在对矿业生态恢复收取保证金时,主要根据开采年数、矿区面积、储量、开采办法、保存标准等进行制定。第二,保证金的返还问题。当前制定的保证金返还制度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要返还保证金,这种短期返还的办法只能督促企业在短期内达到治理要求,有的干脆应付了事。所以,要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比如对于保证金制定有关法律,明确各个法律之间的关系,认清保证金关系到的概念问题;制定较为完整的返还制度,可以进行阶段性验收与返还,延长返还周期。
2.2企业补贴
政策补贴可以采用多样化的补贴形式。比如,当前稀土开采有数量限制,可以把环境恢复工作与开采数量联系起来,也可参考西方国家的生态补偿制度,鼓励企业自身主动进行生态建设,可以作为自己的“资本”进行储存,可以获得数量较大的开采任务,也可以用于开发新矿区,这种措施非常有利于恢复废弃矿区的生态环境。再有,政策补贴的另一个方向是矿区停采后的土地使用权力,如我国南方很多稀土矿区在停止开采后,用于发展林业和果树业,都收到较好的经济效益,所以可以把矿区土地生态恢复后的开发权力优先让给开采企业。
2.3企业社会责任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用正确的方式为社会创造合理的价值。客观来讲,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针对生态补偿机制,而是开采企业在治理环境过程中受强制同构力、规范同构力和模仿同构力的共同作用,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这方面的积极意义在于,我们可以通过环境治理加强稀土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使稀土企业为社会负责,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主动采取行动恢复、补偿造成的环境问题。
3对当地政府的激励措施
3.1税收方面
当前,矿产资源税是资源所在地的主要税种之一,由矿产资源所在地政府收取矿产资源税,用以支付生态补偿建设。但是,当前设计的矿产资源税很容易使地方政府把开采矿产资源的税收收入当作地方的税收收入,用于其他方面的建设,并没有把所收取的税收用于环境治理工作,这种状况则造成了负向激励。有的基层政府部门甚至在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方面降低标准,允许稀土矿山乱采乱挖。所以,应该把这种税收制度改革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可以适当地侧重于地方税收,健全税收问责制度,把矿山开采的环境治理工作作为考察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业绩,使地方政府不但可以得到利益,但同时也要肩负责任。
3.2转移支付措施
补偿性转移支付也要把资金支付和矿区的环境治理状况及问责机制联系起来综合考虑。在国家稀土规划矿区运作中,我国可以设置补偿制度,依据矿产资源的储量、面积等因素进行价值判断,并分期支付补偿给当地政府,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可以是稀土资源税、稀土出口关税、稀土加工企业所得税等,地方具有责任对所属地的矿区进行保护,根据国家命令允许或者禁止开采。把矿区的保护工作和转移支付联系在一起,比利用行政命令禁止取得的效果更好,这方面存在两个工作重点,一是支付数量多少问题,过少则起不到激励作用,过多则支出成本太大;另外是矿区的监管工作,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都能够得到解决,前者可以利用合理的评估,有效的商讨,后者可以利用卫星、航空和调查等方法进行处理。
3.3对矿区居民的激励措施
激励矿区居民,使广大居民在补偿机制中起到积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对矿区居民宣传相关知识,把当地居的切身利益和矿区环境紧密联系起来。要适当提高由于采矿而造成的山地破坏补偿标准,这样的办法不但使居民的收入得到提高,也可以对非法采矿造成一定的压力;可促使当地居民积极参与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并获取恢复后的经济利益;还有,如广西平果铝采矿用地中,不能使采空后的土地及时恢复耕种,不但要支付更多的补偿费,还需要缴纳政府罚款,这种情况很值得参考;同时,政府要积极回应居民提出的环境申诉问题,提高行政透明度,取信于民。
4结语
就稀土矿产资源的开采情况来讲,现在确定的生态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但取得的效力毕竟有限,根本的解决办法应该是技术的创新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国家也要考虑从稀土税收中取出一定数量的资金,进行相关科学研究,依据代际补偿标准来看,这也是补偿生态环境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孔萌,陈晓宏,陈志和.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探讨[J].人民珠江.2010(01).
[2]张金凤,何栋材.中外生态补偿机制比较研究[J].中国园艺文摘.2011(06).
[3]许志晖.借鉴CDM设计思,构建广东省生态补偿机制[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0(09).
[关键词]稀土矿区 生态补偿 生态恢复 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 X171.4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0-269-1
1生态补偿理论及矿产资源开采生态补偿现状
中国境内的矿业开采生态补偿,就是利用收取税费来把矿企成本内部化,政府部门再利用税费转化的环境保护资金,进行环境治理和环境恢复,把资金支付给提供环境服务的主体,配套实行土地利用规划、生产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收取一定的排污费、排污申报登记等制度。因为稀土资源的重要性,在一定的价格区间,一般都由下游企业来承担税费成本,所以没有对矿企破坏环境的行为造成一定的压力;其次是税费,所收取的税费和生态补偿问题严重脱节,不但存在转移过程中的溢出现象,而且所收取的税费都用在单位的工作当中,没有依据有关规定用于稀土矿山的环境保护工作。
认真研究西方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补偿方面的成功经验,政府和市场要同时发挥作用,依靠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的有效运用,设置权利金、资源耗竭性补贴、环境保护资金、排污费、交易制度等,并以其他制度来确保实行。我们认为可以参考西方生态费用理念,在稀土矿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进行完善与改进,一方面可以使由于稀土贸易争端而引起的环境问题得到解決;另一方面可以据此使我国其他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得到启示。
2对稀土开采企业的激励措施
2.1保证金制度
第一,国内有关部门在对矿业生态恢复收取保证金时,主要根据开采年数、矿区面积、储量、开采办法、保存标准等进行制定。第二,保证金的返还问题。当前制定的保证金返还制度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要返还保证金,这种短期返还的办法只能督促企业在短期内达到治理要求,有的干脆应付了事。所以,要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比如对于保证金制定有关法律,明确各个法律之间的关系,认清保证金关系到的概念问题;制定较为完整的返还制度,可以进行阶段性验收与返还,延长返还周期。
2.2企业补贴
政策补贴可以采用多样化的补贴形式。比如,当前稀土开采有数量限制,可以把环境恢复工作与开采数量联系起来,也可参考西方国家的生态补偿制度,鼓励企业自身主动进行生态建设,可以作为自己的“资本”进行储存,可以获得数量较大的开采任务,也可以用于开发新矿区,这种措施非常有利于恢复废弃矿区的生态环境。再有,政策补贴的另一个方向是矿区停采后的土地使用权力,如我国南方很多稀土矿区在停止开采后,用于发展林业和果树业,都收到较好的经济效益,所以可以把矿区土地生态恢复后的开发权力优先让给开采企业。
2.3企业社会责任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用正确的方式为社会创造合理的价值。客观来讲,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针对生态补偿机制,而是开采企业在治理环境过程中受强制同构力、规范同构力和模仿同构力的共同作用,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这方面的积极意义在于,我们可以通过环境治理加强稀土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使稀土企业为社会负责,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主动采取行动恢复、补偿造成的环境问题。
3对当地政府的激励措施
3.1税收方面
当前,矿产资源税是资源所在地的主要税种之一,由矿产资源所在地政府收取矿产资源税,用以支付生态补偿建设。但是,当前设计的矿产资源税很容易使地方政府把开采矿产资源的税收收入当作地方的税收收入,用于其他方面的建设,并没有把所收取的税收用于环境治理工作,这种状况则造成了负向激励。有的基层政府部门甚至在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方面降低标准,允许稀土矿山乱采乱挖。所以,应该把这种税收制度改革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可以适当地侧重于地方税收,健全税收问责制度,把矿山开采的环境治理工作作为考察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业绩,使地方政府不但可以得到利益,但同时也要肩负责任。
3.2转移支付措施
补偿性转移支付也要把资金支付和矿区的环境治理状况及问责机制联系起来综合考虑。在国家稀土规划矿区运作中,我国可以设置补偿制度,依据矿产资源的储量、面积等因素进行价值判断,并分期支付补偿给当地政府,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可以是稀土资源税、稀土出口关税、稀土加工企业所得税等,地方具有责任对所属地的矿区进行保护,根据国家命令允许或者禁止开采。把矿区的保护工作和转移支付联系在一起,比利用行政命令禁止取得的效果更好,这方面存在两个工作重点,一是支付数量多少问题,过少则起不到激励作用,过多则支出成本太大;另外是矿区的监管工作,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都能够得到解决,前者可以利用合理的评估,有效的商讨,后者可以利用卫星、航空和调查等方法进行处理。
3.3对矿区居民的激励措施
激励矿区居民,使广大居民在补偿机制中起到积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对矿区居民宣传相关知识,把当地居的切身利益和矿区环境紧密联系起来。要适当提高由于采矿而造成的山地破坏补偿标准,这样的办法不但使居民的收入得到提高,也可以对非法采矿造成一定的压力;可促使当地居民积极参与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并获取恢复后的经济利益;还有,如广西平果铝采矿用地中,不能使采空后的土地及时恢复耕种,不但要支付更多的补偿费,还需要缴纳政府罚款,这种情况很值得参考;同时,政府要积极回应居民提出的环境申诉问题,提高行政透明度,取信于民。
4结语
就稀土矿产资源的开采情况来讲,现在确定的生态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但取得的效力毕竟有限,根本的解决办法应该是技术的创新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国家也要考虑从稀土税收中取出一定数量的资金,进行相关科学研究,依据代际补偿标准来看,这也是补偿生态环境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孔萌,陈晓宏,陈志和.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探讨[J].人民珠江.2010(01).
[2]张金凤,何栋材.中外生态补偿机制比较研究[J].中国园艺文摘.2011(06).
[3]许志晖.借鉴CDM设计思,构建广东省生态补偿机制[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