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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前,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众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监督。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日益成为网络监督的热点。如何正确应对和引导新媒体时代涉检舆情是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刑事司法为视角,通过研究新媒体时代涉检舆情的特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找到正确应对和引导涉检舆情之策。
关键词 新媒体 涉检舆情 应对 引导 刑事司法
作者简介:韦新华、徐启良,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09-02
一、新媒体时代涉检舆情的特点
正确应对和引导涉检舆情,首先必须对网络舆情和涉检舆情的概念有所了解。有学者将网络舆情定义为“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 据此,涉检舆情则是指人们对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处理检察事务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务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技术的运用使得涉检舆情呈现出了与传统媒体不同的特性。
第一,敏感性。公平正义最主要的体现形式是社会矛盾和纠纷得到公正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的“晴雨表”。为此,社会公众或出于对公平正义的关注,或出于对自身将来利益的考虑,会对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和解决结果格外关注,对这些解决方式和解决结果的关注归结起来是对法律事实的关注。而在其关注法律事实中,刑事司法是最有可能涉及到公众切身利益的。受“被害人的今天就可能是我的明天”观念的影响,公众对刑事司法的关注度持续高涨。因此,只要媒体上出现关于刑事司法的报道,尤其是刑事司法违法的报道,必招致众多网友的“围观”,具有极高的敏感性。
第二,偏差性。由于网络评论者的身份隐蔽、立场不同、素质各异,且网络评论缺少规则的限制和有效监督,从而使得网络成为部分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对现实社会不满的网民发泄情绪的场所。另有大量居心叵测的网络水军左右着网络民意,使得网络舆情存在较大的偏差性。
第三,群体性和暴力性。不公正的、甚至是冤假的刑事司法一旦被公之于网络,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很容易被放大和激化,引发网络暴力甚至实体暴动,进而演变为涉及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二、涉检舆情产生的原因
任何一个事件能够成为网络舆论的热点,必有其原因,同样,涉检舆情之所以能够成为网络热点,也有其原因。
第一,公众对刑事司法存在偏见,公正司法难获信任。古代中国系传统的人治社会,司法权威自然无从谈起,建国初期,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权威依旧不高,使得部分公众对刑事司法形成了“不公正”的固有观念,而这种固有的观念又极易使人们将本可以接受的司法瑕疵无限放大,甚至是吹毛求疵,进而容易得出偏差或不实的结论。而公众对刑事司法这种固有观念和偏见一经形成,只要刑事司法的负面报道一经出现,徇私枉法的判断便自然而然的形成。而这种司法不公的判断可能来源于与其他类似案件的简单对比,也可能源于证人、鉴定人或者被害人等相关当事人未出庭的程序瑕疵,抑或其他原因。正是这种不信任与偏见,形成了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普遍性的信任危机,使得涉检舆情极易成为网络热点。
第二,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权威性相对不足。当前,检察机关在努力树立自身权威的同时,却又受制于制度资源的相对不足。法治国家应遵循这样的规律:制度为司法机关配置足够的权威性权力,使司法权威得以树立;让检察院真正拥有司法机关的地位,才能真正提高司法权的运作效率。不论司法权作为“第三种”国家权力的特殊性,还是司法权威在宪政层面的深远意义,都还没有为决策者及社会公众所认识,这已成为中国法治继续现代化的障碍。 当前,在整个国家体系中,缺乏足够的司法自主权,检察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到诸多制约。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本不够强势的司法权,当然很难得到公众的信赖。检察院要服从更高位阶的政治权威,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检察院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赢得权威和声望的可能性。在许多舆情案件中,司法的压力直接来自为政者,并非社会公众。
第三,极少数检察干警违法办案,使公众产生司法腐败普遍性的错误认识。社会转型期也是利益重新分配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不可避免的带来一定程度的秩序紊乱,产生司法腐败等阴暗面。近年来,媒体也时有检察干警收受贿赂违法办案的报道,这样的报道一旦见诸于公众,无疑进一步加深其司法腐败普遍性的错误认识。而这样的错误认识一旦形成,便很难扭转过来,从而使得不公或错误的刑事案件一经报道,公众首先想到的便是办案人员收受了家属或者辩护人、代理人的贿赂,违法办案,才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事实真相未查明之前便在网络上恶意诋毁检察院和检察干警,大有天下乌鸦一般黑之中伤,而这样的诋毁和抨击又极易引起共鸣,从而形成对检察机关不利的网络舆情。
第四,网络危机意识淡薄,缺乏把握舆情的主动性。一些检察院和检察干警对网络舆情缺乏应有的重视,不注重研究网络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网络信息的收集、研判能力不高,忽略了公众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不善于与媒体的深入沟通。当涉检舆论无法从正规渠道得到及时、合理解释时,网络舆论便乘虚而入,并广泛传播,以致小问题成了大矛盾,小事件成为轰动全国的公共事件,使检察机关深陷网络舆情危机之中,错失应对网络舆情的黄金先机。
三、检察机关应对和引导网络舆情的对策思考
在了解了新媒体时代涉检网络舆情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后,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并学会正确应对和引导之策。为此,2010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建立网络舆情监督机构,并设立网络舆情监督员。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新形势下对各级检察机关应对涉检舆情提出的基本要求。如何正确应对和引导网络舆情是各级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依笔者之见,可从以下几方面思考。 第一,确保刑事司法的正当性。真正的法治国家对司法过程,即司法程序的追求胜过司法结果的追求,人们是否认可和接受刑事司法,关键在于其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就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现状而言,与法治国家的要求及公众的期待尚有不小的差距。刑事司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每一环节都可能存在瑕疵,甚至是错误的情况下,这样的瑕疵和错误一经报道,极易引起公众的非议甚至是抨击,产生不利于检察机关的网络舆论,引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对抗。
当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产生冲突的时候,检察机关应对这种局面的根本之策就是保证刑事司法过程的正当性,只要保证诉讼程序是是公正的,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确实充分的,确保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从而实现正当性的法律效果,并用这一效果来及时引导网络舆情。如果任由舆论左右司法,则可能背离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轨道。法治精神应当在一系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冲突过程中逐步传递给公众,并为公众所接受和认可,法治意识才可能树立,法治理念才可能形成,最终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避免负面涉检舆情的产生。
第二,完善检察机关舆情应对和引导机制。要确保涉检舆情的可控性,检察机关必须主动出击,而不是被动应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的司法新闻工作必须适应新的形势,提高驾驭新媒体的能力,力争把舆情应对的主动权、主导权和话语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经验与教训告诉我们,“疏”胜于“堵”,与其让舆情在舆论的声讨、公众的质疑中不断发酵,不如主动出击,积极应对:
一是建立舆情收集评论员制度。笔者所在的检察院便建立了一支由青年干警为骨干,全体检察干警参与的网评员队伍,各评论员通过多渠道、全方位收集、整理、分析涉检舆情信息,并将该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同时各评论员又根据自己掌握的准确信息对网络舆情进行初步的事实澄清、舆论引导,防止舆情恶化扩大。
另外,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引导是一项通过参与公共讨论而使己方的意见、观点获得广泛支持的过程。这就对与网民展开对话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各评论员只有熟练掌握了有关的技术,才可能取得较好的对话效果。这包括说服技术,即使对方接受己方意见和观点;暗示技术,即用相对含蓄、间接的方式对公众的心理和情绪进行引导和影响;团体规范技术,即通过个人所在网络群体的规范机制来影响与约束成员的言行。
二是将舆情监控常态化。倾听舆情民意,并及时处理和反馈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长期的工作,万不可因一时的“风平浪静”而觉得天下太平。网络舆情的特点决定了一旦舆情发展未能在苗头阶段得到有效引导,则有扩大恶化的趋势。为此,检察机关应实行舆情监控常态化,设立专门的人员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控。
三是借助多方力量发出权威声音。舆情传播和扩散的途径多种多样的,反馈、澄清舆情的方式同样也是多种多样的,诸如论坛、微博、微信等均可成为舆情引导的平台。检察机关可根据不同的舆情,选择不同的反馈渠道,并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发出权威声音,提高网络舆情引导效果。
第三,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就要求案件不仅要结果公正,而且还应当让人们直观地感受到司法过程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社会大众之所以对刑事司法产生偏见与不信任,多数时候是源于信息的不及时、不通畅,而个别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网民却在网络上发布各种不实的,甚至虚假的信息,诱导不明真相的公众做出错误的判断。而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快速性这一特点使得这些不实言论和主观臆断迅速占领网络头条,传达给更大多的公众,使检察机关处于被动地位。为此,检察机关应按照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及时、全面的把信息传递出去,保障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遏制虚假言论的产生和传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
四、结语
新媒体时代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引导之策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大背景下,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引导不应是根本目的,提高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水平和检察人员的素质,从根本上减少涉检网络舆情,才是治本之策。
注释:
曾润喜.网络舆情管控工作机制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09(18).
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99
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动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德关系分析.中国法学.2011(2).
参考文献:
[1]刘毅.网络舆情研究概论.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2]杨一平.司法正义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项哓哓.引导涉检网络舆情的必要性及对策研究.浙江检察.2010(5).
关键词 新媒体 涉检舆情 应对 引导 刑事司法
作者简介:韦新华、徐启良,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09-02
一、新媒体时代涉检舆情的特点
正确应对和引导涉检舆情,首先必须对网络舆情和涉检舆情的概念有所了解。有学者将网络舆情定义为“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 据此,涉检舆情则是指人们对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处理检察事务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务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技术的运用使得涉检舆情呈现出了与传统媒体不同的特性。
第一,敏感性。公平正义最主要的体现形式是社会矛盾和纠纷得到公正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的“晴雨表”。为此,社会公众或出于对公平正义的关注,或出于对自身将来利益的考虑,会对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和解决结果格外关注,对这些解决方式和解决结果的关注归结起来是对法律事实的关注。而在其关注法律事实中,刑事司法是最有可能涉及到公众切身利益的。受“被害人的今天就可能是我的明天”观念的影响,公众对刑事司法的关注度持续高涨。因此,只要媒体上出现关于刑事司法的报道,尤其是刑事司法违法的报道,必招致众多网友的“围观”,具有极高的敏感性。
第二,偏差性。由于网络评论者的身份隐蔽、立场不同、素质各异,且网络评论缺少规则的限制和有效监督,从而使得网络成为部分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对现实社会不满的网民发泄情绪的场所。另有大量居心叵测的网络水军左右着网络民意,使得网络舆情存在较大的偏差性。
第三,群体性和暴力性。不公正的、甚至是冤假的刑事司法一旦被公之于网络,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很容易被放大和激化,引发网络暴力甚至实体暴动,进而演变为涉及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二、涉检舆情产生的原因
任何一个事件能够成为网络舆论的热点,必有其原因,同样,涉检舆情之所以能够成为网络热点,也有其原因。
第一,公众对刑事司法存在偏见,公正司法难获信任。古代中国系传统的人治社会,司法权威自然无从谈起,建国初期,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权威依旧不高,使得部分公众对刑事司法形成了“不公正”的固有观念,而这种固有的观念又极易使人们将本可以接受的司法瑕疵无限放大,甚至是吹毛求疵,进而容易得出偏差或不实的结论。而公众对刑事司法这种固有观念和偏见一经形成,只要刑事司法的负面报道一经出现,徇私枉法的判断便自然而然的形成。而这种司法不公的判断可能来源于与其他类似案件的简单对比,也可能源于证人、鉴定人或者被害人等相关当事人未出庭的程序瑕疵,抑或其他原因。正是这种不信任与偏见,形成了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普遍性的信任危机,使得涉检舆情极易成为网络热点。
第二,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权威性相对不足。当前,检察机关在努力树立自身权威的同时,却又受制于制度资源的相对不足。法治国家应遵循这样的规律:制度为司法机关配置足够的权威性权力,使司法权威得以树立;让检察院真正拥有司法机关的地位,才能真正提高司法权的运作效率。不论司法权作为“第三种”国家权力的特殊性,还是司法权威在宪政层面的深远意义,都还没有为决策者及社会公众所认识,这已成为中国法治继续现代化的障碍。 当前,在整个国家体系中,缺乏足够的司法自主权,检察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到诸多制约。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本不够强势的司法权,当然很难得到公众的信赖。检察院要服从更高位阶的政治权威,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检察院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赢得权威和声望的可能性。在许多舆情案件中,司法的压力直接来自为政者,并非社会公众。
第三,极少数检察干警违法办案,使公众产生司法腐败普遍性的错误认识。社会转型期也是利益重新分配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不可避免的带来一定程度的秩序紊乱,产生司法腐败等阴暗面。近年来,媒体也时有检察干警收受贿赂违法办案的报道,这样的报道一旦见诸于公众,无疑进一步加深其司法腐败普遍性的错误认识。而这样的错误认识一旦形成,便很难扭转过来,从而使得不公或错误的刑事案件一经报道,公众首先想到的便是办案人员收受了家属或者辩护人、代理人的贿赂,违法办案,才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事实真相未查明之前便在网络上恶意诋毁检察院和检察干警,大有天下乌鸦一般黑之中伤,而这样的诋毁和抨击又极易引起共鸣,从而形成对检察机关不利的网络舆情。
第四,网络危机意识淡薄,缺乏把握舆情的主动性。一些检察院和检察干警对网络舆情缺乏应有的重视,不注重研究网络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网络信息的收集、研判能力不高,忽略了公众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不善于与媒体的深入沟通。当涉检舆论无法从正规渠道得到及时、合理解释时,网络舆论便乘虚而入,并广泛传播,以致小问题成了大矛盾,小事件成为轰动全国的公共事件,使检察机关深陷网络舆情危机之中,错失应对网络舆情的黄金先机。
三、检察机关应对和引导网络舆情的对策思考
在了解了新媒体时代涉检网络舆情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后,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并学会正确应对和引导之策。为此,2010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建立网络舆情监督机构,并设立网络舆情监督员。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新形势下对各级检察机关应对涉检舆情提出的基本要求。如何正确应对和引导网络舆情是各级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依笔者之见,可从以下几方面思考。 第一,确保刑事司法的正当性。真正的法治国家对司法过程,即司法程序的追求胜过司法结果的追求,人们是否认可和接受刑事司法,关键在于其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就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现状而言,与法治国家的要求及公众的期待尚有不小的差距。刑事司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每一环节都可能存在瑕疵,甚至是错误的情况下,这样的瑕疵和错误一经报道,极易引起公众的非议甚至是抨击,产生不利于检察机关的网络舆论,引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对抗。
当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产生冲突的时候,检察机关应对这种局面的根本之策就是保证刑事司法过程的正当性,只要保证诉讼程序是是公正的,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确实充分的,确保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从而实现正当性的法律效果,并用这一效果来及时引导网络舆情。如果任由舆论左右司法,则可能背离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轨道。法治精神应当在一系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冲突过程中逐步传递给公众,并为公众所接受和认可,法治意识才可能树立,法治理念才可能形成,最终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避免负面涉检舆情的产生。
第二,完善检察机关舆情应对和引导机制。要确保涉检舆情的可控性,检察机关必须主动出击,而不是被动应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的司法新闻工作必须适应新的形势,提高驾驭新媒体的能力,力争把舆情应对的主动权、主导权和话语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经验与教训告诉我们,“疏”胜于“堵”,与其让舆情在舆论的声讨、公众的质疑中不断发酵,不如主动出击,积极应对:
一是建立舆情收集评论员制度。笔者所在的检察院便建立了一支由青年干警为骨干,全体检察干警参与的网评员队伍,各评论员通过多渠道、全方位收集、整理、分析涉检舆情信息,并将该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同时各评论员又根据自己掌握的准确信息对网络舆情进行初步的事实澄清、舆论引导,防止舆情恶化扩大。
另外,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引导是一项通过参与公共讨论而使己方的意见、观点获得广泛支持的过程。这就对与网民展开对话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各评论员只有熟练掌握了有关的技术,才可能取得较好的对话效果。这包括说服技术,即使对方接受己方意见和观点;暗示技术,即用相对含蓄、间接的方式对公众的心理和情绪进行引导和影响;团体规范技术,即通过个人所在网络群体的规范机制来影响与约束成员的言行。
二是将舆情监控常态化。倾听舆情民意,并及时处理和反馈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长期的工作,万不可因一时的“风平浪静”而觉得天下太平。网络舆情的特点决定了一旦舆情发展未能在苗头阶段得到有效引导,则有扩大恶化的趋势。为此,检察机关应实行舆情监控常态化,设立专门的人员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控。
三是借助多方力量发出权威声音。舆情传播和扩散的途径多种多样的,反馈、澄清舆情的方式同样也是多种多样的,诸如论坛、微博、微信等均可成为舆情引导的平台。检察机关可根据不同的舆情,选择不同的反馈渠道,并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发出权威声音,提高网络舆情引导效果。
第三,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就要求案件不仅要结果公正,而且还应当让人们直观地感受到司法过程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社会大众之所以对刑事司法产生偏见与不信任,多数时候是源于信息的不及时、不通畅,而个别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网民却在网络上发布各种不实的,甚至虚假的信息,诱导不明真相的公众做出错误的判断。而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快速性这一特点使得这些不实言论和主观臆断迅速占领网络头条,传达给更大多的公众,使检察机关处于被动地位。为此,检察机关应按照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及时、全面的把信息传递出去,保障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遏制虚假言论的产生和传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
四、结语
新媒体时代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引导之策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大背景下,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引导不应是根本目的,提高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水平和检察人员的素质,从根本上减少涉检网络舆情,才是治本之策。
注释:
曾润喜.网络舆情管控工作机制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09(18).
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99
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动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德关系分析.中国法学.2011(2).
参考文献:
[1]刘毅.网络舆情研究概论.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2]杨一平.司法正义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项哓哓.引导涉检网络舆情的必要性及对策研究.浙江检察.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