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要欠薪“锁定”单位财物当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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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索回欠薪,一些劳动者往往将目标“锁定”在用人单位的财物上,企图通过自己的方法达到目的。岂料,却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为索要欠薪毁坏设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案例】由于公司拖欠2万余元工资,经多次催收未果,尤其是2019年5月17日,公司领导对再次前来索要的何先生爱理不理,已经离职的何先生忍无可忍:“我拿不到工资,公司也得付出代价!”遂闯入公司精密仪器车间,用铁锤就是一顿猛砸。造成公司9万余元直接经济损失。何先生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被法院判处刑罚。
  【点评】何先生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其他目的,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何先生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尽管何先生只是想通过打砸机器设备,逼迫公司兑现工资,但并不能排除其目的在于泄愤报复,即存在毁坏公司机器设备,使之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故意。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何先生仅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就达9万余元,自然当属其列。
  为索要欠薪破坏财物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
  【案例】见自己不仅讨要欠薪数月未果,而且反遭公司财务人员的冷嘲热讽,气不打一处来的罗先生转身提来一桶汽油,泼在公司放在户外还没来得及入库的产品上,然后点上了火,从而造成了公司7万余元损失。虽然此举没有威胁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2019年6月,罗先生仍被法院以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点评】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行为通常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嫉妒等心态所引起,目的就是使所有人受到财产损失。罗先生虽然没有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但并不能否定公司已经受到财产损失,且这也正是其报复的目的所在。同时,《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罗先生造成的损失达7万余元,无疑难辞其咎。
  为索要欠薪强占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例】因公司拖欠其4万余元工资一直未付,李先生趁公司小车司机不备,开走了公司一辆价值15万余元的小车,且留下话说“一手交钱、一手还车”。公司报警后,公安机关对李先生进行了批评并两次责令李先生还车,但均被李先生拒绝。李先生没有料到,自己竟然因此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条分別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正因为李先生开走、占有公司小车并非由于情况紧急、一时无法请求司法机关处理公司欠薪,且涉案小车价值15万余元,经公安机关责令却不予退回,决定虽然公司欠薪属实,但照样难逃罪责。
  为索要欠薪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


  【案例】见公司拖欠自己5万余元工资不付,赵先生决定以自己的方法处理:2019年7月深夜,利用自己能通过指纹打卡进入公司的便利,乘管理人员不备,悄悄撬开仓库,拉走了价值20余万元产品并加以藏匿。直到被判处刑罚,赵先生似乎还没有明白:“我只是想通过卖掉产品,拿到自己的工资,怎么会构成犯罪?”
  【点评】赵先生确已构成盗窃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赵先生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虽然公司欠薪,但并不能否定公司对其产品的所有权,也不等于赵先生因而获得对公司产品的处分权,即其“自救”当属非法占有。另一方面,赵先生利用深夜之机,采用不被公司知道的方法,悄悄将产品搬走,当属秘密窃取。再一方面,本案已达追诉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下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下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赵先生的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明显当属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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