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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群众涉法信访居高不下,对社会稳定及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涉法信访中,涉检信访占有一定的比例,且未见明显减少。作为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涉检信访案件责无旁贷,是实现“执法为民”思想的重要体现。这里就涉检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等方面予以探讨。
一、涉检信访问题的形成原因
当前涉检信访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比较突出的反映了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重点和焦点问题,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除公民为惩治腐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控告等积极方面的因素外,存在因司法不公、执法不严而产生上访等消极方面的因素,二方面因素常常相互转化,相互交织在一起。
消极因素主要表现在:
(1)办案工作存在问题。主要有,办案中审查把关不严,执法办案质量不高。有些案件处理欠规范,留下“后遗症”,为当事人日后上访留下隐患。执法活动存在着执法不公问题。一些办案人员受利益、人情关系或其他方面因素影响,未能秉公执法,依法办案。
(2)部分上访群众存在官大于法的思想。由于司法腐败曾经对社会弱势群体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加之新闻媒体的炒作,让一些上访群众特别是一些老上访、缠访、闹访、越级访的当事人,把目光投向了“领导批示”或“上级督办”上。有的上访人对司法机关的公正处理决定或公正判决裁定不服,意欲通过信访渠道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不达目的不罢访,以至上市、去省、进京越级上访、缠访,逼司法机关“就范”,正常访演变为“要挟访”。
(3)信访接待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接访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和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初访环节作简单化的推诿、敷衍处理,对一些复杂、疑难的来访不能依照法律、政策作出正确的解答和圆满处理,对来访者不能够进行耐心细致解释和推心置腹的说服,或泛泛生冷说教,或简单打发了之,致使矛盾激化,初信初访变重复访,本地访变异地访,本级访变越级访,增加以后息访工作的难度。
(4)处理信访机制僵化,有关涉访考核存在瘕疵。目前的信访处理方式几乎格式化,即层层批转(或劝回)。这种“上访不息,批转不止”的处置模式,形成了“批转不止,上访不息”的被动而尴尬的非良性循环信访形势。虽然对发生上省进京的越级上访案件在考核中加以严厉限制和约束固然必要,但是由于现有信访处理机制存在缺陷,致使少数上访者滥用“上访权”,严厉的考核手段成了极少数无理上访者的“挟访”利器。
(5)一些上访人具精神人格障碍。或轻或重的心理障碍在老访户中相当普遍,表现为固执、易怒、好激动,横竖不入理,息访息诉难度相当大。
二、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信访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首(问)办责任制
检察机关首(问)办责任制度,是涉检信访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对这项制度检察机关各部门都应该认真落实切实执行。应该把处理涉法上访工作列入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全院工作的目标加以规定和考核问责,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包案分解的领导责任机制,真正形成一种以控申、举报接待中心为职能部门,全院各部门密切协助配合,全院一盘棋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共同做好处理涉检上访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
检察机关要以基础性和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建立侦查与批捕、起诉部门双向延伸、共同把关制度,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全面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发生。
(三)规范信访处理,创新处理涉检信访工作机制
(1)实行示证答复、书面答复制度。以往处理信访工作,经常存在口头答复上访人的现象,特别是对一些举报人或控告人要求进一步示证时,往往以“涉密”为由予以拒绝,容易使信访人产生生硬、冷漠的衙门官僚感觉,进而不信任甚至误解而上访。有时虽出具“转办函”、“决定书”之类的法律文书,说法不到位、讲理不充分,显得呆板、简单。同时,口头答复具有随意性强、难受约束与监督的特点,不利于敬业精神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提高。从心理学角度看,面对众多上访者,接访人员容易产生职业疲劳而敷衍应付,打发了事、为缠访、重复访埋下隐患。实行示证答复、书面答复制度,可以较好地发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结论文书的辅佐说明作用和其自身的统一性、规范性、说理性、交流性功能,同时该制度可以修正口头答复可能产生的弊端,对接访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无疑对规范和提高涉检信访工作的质量是巨大而实在的促进。
(2)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已经多方论证和和实践检验,是行之有效的好方式。由于参与人员广泛,既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领导,也可以是上访当事人推荐认可的亲朋好友,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和新闻媒体参加,工作透明度高。通过论理说法,解疑释惑,让信访人明白信服,充分感受司法公正。
(3)加强横向联系,开展外部合作,促进息访息诉。通过与公安法院和政府部门的横向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是搞好涉检信访的重要保障。在实践中,部分上访人具有较严重心理疾患,长期来心结解不开,缠访不止,工作难度大、效果差,也是大信访工作中的盲点。在内容和形式上看来,信访工作是政策、法律处理工作,接访人员对上访者的政策、法律层面的诉求多能有效处置,但从本质上来讲信访工作还是人的工作,对各种各类“心障”上访者,一般的接访者就象是“一把钥匙”,很难打开上访者的各类“心锁”。针对这些特定对象,可以尝试通过与特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开展合作,让有一技之长的心理诊疗专家介入,“对症下药”,为息访息诉服务。
(4)转变观念,创新方式,提高效率
上级部门大多采取层层逐级批转(劝回)越级上访信访案件,这是一种过于简单化的处置方式,是落后、僵化信访处理机制的体现,也是不真正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的表现。例如我院2005年办结的陈某申诉上访案,陈多年前被我院立案侦查并关押一年余,后因证据不足依法撤销案件并退还扣押物。该案客观上对陈造成了一定的身心伤害和利益损害,但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该案不属于赔偿范围。考虑到陈的现实困难等实际情况,我院以司法救济金的渠道与方式,参考赔偿法标准额度作了3万余元的经济补偿。调处结案时,陈非常满意,讲了许多动情感人的话,再三表示感谢并表示决不会再上访。时隔年余,陈又开始信访,后变越级访,今年又升级为进京访。我们陆续收到同样内容的批转信一大堆,还被上级部门上榜通报。当我们回访中谈及为何变卦重访时,陈表示:你们基层院已经尽了力,一百斤担子已挑了一百二十斤,我的案子检察部门“赔”好了,政府部门也要“赔”,现在只有省部级以上部门才管得动……。问及为何不实事求是上访时,陈答:不把你们说得坏一点,上头肯定不会重视。
如果说层层批转(劝回)越级上访信访案件的处置方式,在以前是一种无奈选择的话,那么现在完全有条件也有必要进行变革和改进。如何转变观念,实现与时俱进的工作方式,建立灵活有序、务实高效的涉检信访处置机制,是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课题,值得我们积极探索和认真思考。笔者建议上级部门在接访处理越级访时,摒弃等级观念和固有模式,利用现在非常普通、几乎无成本投入的网络视频群连线聊技术进行时空撮合转换,直接与基层办案检察院建立互动平台(必要时让多级检察院共同参与),让上级接访部门、涉案基层检察院和上访当事人在同时间、同一平台进行互动交流。一方面,下级涉案承办单位和经办同志可以充分汇报并解释,另一方面,上级接访者可以即时听取下级承办者的当面汇报,辩明上访真伪或上访实情,同时可以及时发现和震慑下面打马虎,减少或杜绝极少数下级办案单位或经办者可能存在的不负责任现象。及时掌握情况后,利用自身的地位与权威有的放矢进行处置,或有针对性地即时下达指示。同时,上访者可以充分参与其中,提出诉求,表达愿望,实现上情下达、上下互动,形成工作合力。避免千篇一律地逐级往下批转和然后上榜通报给基层单位带来的考核压力,如果这项改进得以实行,必将减少大量的无理缠访和恶意挟访。真正是三面二议,公开透明,真实信服,务实高效。
一、涉检信访问题的形成原因
当前涉检信访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比较突出的反映了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重点和焦点问题,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除公民为惩治腐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控告等积极方面的因素外,存在因司法不公、执法不严而产生上访等消极方面的因素,二方面因素常常相互转化,相互交织在一起。
消极因素主要表现在:
(1)办案工作存在问题。主要有,办案中审查把关不严,执法办案质量不高。有些案件处理欠规范,留下“后遗症”,为当事人日后上访留下隐患。执法活动存在着执法不公问题。一些办案人员受利益、人情关系或其他方面因素影响,未能秉公执法,依法办案。
(2)部分上访群众存在官大于法的思想。由于司法腐败曾经对社会弱势群体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加之新闻媒体的炒作,让一些上访群众特别是一些老上访、缠访、闹访、越级访的当事人,把目光投向了“领导批示”或“上级督办”上。有的上访人对司法机关的公正处理决定或公正判决裁定不服,意欲通过信访渠道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不达目的不罢访,以至上市、去省、进京越级上访、缠访,逼司法机关“就范”,正常访演变为“要挟访”。
(3)信访接待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接访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和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初访环节作简单化的推诿、敷衍处理,对一些复杂、疑难的来访不能依照法律、政策作出正确的解答和圆满处理,对来访者不能够进行耐心细致解释和推心置腹的说服,或泛泛生冷说教,或简单打发了之,致使矛盾激化,初信初访变重复访,本地访变异地访,本级访变越级访,增加以后息访工作的难度。
(4)处理信访机制僵化,有关涉访考核存在瘕疵。目前的信访处理方式几乎格式化,即层层批转(或劝回)。这种“上访不息,批转不止”的处置模式,形成了“批转不止,上访不息”的被动而尴尬的非良性循环信访形势。虽然对发生上省进京的越级上访案件在考核中加以严厉限制和约束固然必要,但是由于现有信访处理机制存在缺陷,致使少数上访者滥用“上访权”,严厉的考核手段成了极少数无理上访者的“挟访”利器。
(5)一些上访人具精神人格障碍。或轻或重的心理障碍在老访户中相当普遍,表现为固执、易怒、好激动,横竖不入理,息访息诉难度相当大。
二、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信访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首(问)办责任制
检察机关首(问)办责任制度,是涉检信访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对这项制度检察机关各部门都应该认真落实切实执行。应该把处理涉法上访工作列入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全院工作的目标加以规定和考核问责,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包案分解的领导责任机制,真正形成一种以控申、举报接待中心为职能部门,全院各部门密切协助配合,全院一盘棋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共同做好处理涉检上访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
检察机关要以基础性和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建立侦查与批捕、起诉部门双向延伸、共同把关制度,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全面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发生。
(三)规范信访处理,创新处理涉检信访工作机制
(1)实行示证答复、书面答复制度。以往处理信访工作,经常存在口头答复上访人的现象,特别是对一些举报人或控告人要求进一步示证时,往往以“涉密”为由予以拒绝,容易使信访人产生生硬、冷漠的衙门官僚感觉,进而不信任甚至误解而上访。有时虽出具“转办函”、“决定书”之类的法律文书,说法不到位、讲理不充分,显得呆板、简单。同时,口头答复具有随意性强、难受约束与监督的特点,不利于敬业精神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提高。从心理学角度看,面对众多上访者,接访人员容易产生职业疲劳而敷衍应付,打发了事、为缠访、重复访埋下隐患。实行示证答复、书面答复制度,可以较好地发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结论文书的辅佐说明作用和其自身的统一性、规范性、说理性、交流性功能,同时该制度可以修正口头答复可能产生的弊端,对接访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无疑对规范和提高涉检信访工作的质量是巨大而实在的促进。
(2)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已经多方论证和和实践检验,是行之有效的好方式。由于参与人员广泛,既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领导,也可以是上访当事人推荐认可的亲朋好友,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和新闻媒体参加,工作透明度高。通过论理说法,解疑释惑,让信访人明白信服,充分感受司法公正。
(3)加强横向联系,开展外部合作,促进息访息诉。通过与公安法院和政府部门的横向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是搞好涉检信访的重要保障。在实践中,部分上访人具有较严重心理疾患,长期来心结解不开,缠访不止,工作难度大、效果差,也是大信访工作中的盲点。在内容和形式上看来,信访工作是政策、法律处理工作,接访人员对上访者的政策、法律层面的诉求多能有效处置,但从本质上来讲信访工作还是人的工作,对各种各类“心障”上访者,一般的接访者就象是“一把钥匙”,很难打开上访者的各类“心锁”。针对这些特定对象,可以尝试通过与特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开展合作,让有一技之长的心理诊疗专家介入,“对症下药”,为息访息诉服务。
(4)转变观念,创新方式,提高效率
上级部门大多采取层层逐级批转(劝回)越级上访信访案件,这是一种过于简单化的处置方式,是落后、僵化信访处理机制的体现,也是不真正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的表现。例如我院2005年办结的陈某申诉上访案,陈多年前被我院立案侦查并关押一年余,后因证据不足依法撤销案件并退还扣押物。该案客观上对陈造成了一定的身心伤害和利益损害,但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该案不属于赔偿范围。考虑到陈的现实困难等实际情况,我院以司法救济金的渠道与方式,参考赔偿法标准额度作了3万余元的经济补偿。调处结案时,陈非常满意,讲了许多动情感人的话,再三表示感谢并表示决不会再上访。时隔年余,陈又开始信访,后变越级访,今年又升级为进京访。我们陆续收到同样内容的批转信一大堆,还被上级部门上榜通报。当我们回访中谈及为何变卦重访时,陈表示:你们基层院已经尽了力,一百斤担子已挑了一百二十斤,我的案子检察部门“赔”好了,政府部门也要“赔”,现在只有省部级以上部门才管得动……。问及为何不实事求是上访时,陈答:不把你们说得坏一点,上头肯定不会重视。
如果说层层批转(劝回)越级上访信访案件的处置方式,在以前是一种无奈选择的话,那么现在完全有条件也有必要进行变革和改进。如何转变观念,实现与时俱进的工作方式,建立灵活有序、务实高效的涉检信访处置机制,是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课题,值得我们积极探索和认真思考。笔者建议上级部门在接访处理越级访时,摒弃等级观念和固有模式,利用现在非常普通、几乎无成本投入的网络视频群连线聊技术进行时空撮合转换,直接与基层办案检察院建立互动平台(必要时让多级检察院共同参与),让上级接访部门、涉案基层检察院和上访当事人在同时间、同一平台进行互动交流。一方面,下级涉案承办单位和经办同志可以充分汇报并解释,另一方面,上级接访者可以即时听取下级承办者的当面汇报,辩明上访真伪或上访实情,同时可以及时发现和震慑下面打马虎,减少或杜绝极少数下级办案单位或经办者可能存在的不负责任现象。及时掌握情况后,利用自身的地位与权威有的放矢进行处置,或有针对性地即时下达指示。同时,上访者可以充分参与其中,提出诉求,表达愿望,实现上情下达、上下互动,形成工作合力。避免千篇一律地逐级往下批转和然后上榜通报给基层单位带来的考核压力,如果这项改进得以实行,必将减少大量的无理缠访和恶意挟访。真正是三面二议,公开透明,真实信服,务实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