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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城乡差距的拉大,更多的农村人离开家乡到城市寻求发展,背后却留下了极大的社会问题,即留守儿童的大量存在,这个社会热点问题引起了全国各地的关注。近几年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研究层出不穷,本文首先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概念进行界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现状,并根据自己现有的知识和经验提出相应合理的建议。儿童受教育权程度是未来社会经济向上流动的一个引人注目的指标,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 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089(2017)17-00-01
引言:
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发生了工业革命。为提高工资和就业率,农村人口迅速迁入城市。但因户籍制度的存在,人们只能在家乡享受社会福利。因此,父母将子女留在家中接受免费义务教育。
同样的事情在不同的地方不断的上演,留守儿童数量日益增多。大多数身体健壮的大人已经离开了崎岖、泥泞的道路和干旱枯燥的小村庄,他们的小孩与祖父母或任何可以庇护和喂养的亲戚待在一起。在这样的环境下,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一、概述
(一)留守儿童的界定
2004年“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国家报刊首次报道了留守儿童的问题,引发全国各地的关注,不同学者对留守儿童概念界定不一,这里将留守儿童概念界定为:乡村地区因父母双方或单方长期搬迁到城市工作而被留给祖父母、外祖父母、朋友或其他人照顾的16周岁及以下的儿童。人口普查确定了约6100万留守儿童,其中40%在五岁以下,全国近四分之一的孩子和几乎三分之一的农村儿童成长过程中没有一个或二个父母的陪伴,其中一半以上是父母双亲缺位。
(二)受教育权的概念
受教育权包括所有人免费享有小学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别是逐步实现享有免费中等教育的权利,公平获得高等教育的权利。此外受教育的权利也应包括为没有完成小学教育的人提供基础教育的责任。除了这些教育条件之外,受教育的权利也包括消除各级教育制度中的歧视,制定最低标准和提高质量的义务。
本文所指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有权获得受教育机会,即能够平等的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第二,有权获得必须的受教育条件,受教育的条件包括政府或学校提供的硬件条件如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馆、体育器材等和软件条件如丰富的课后活动、高素质的师资力量、合理丰富的教学计划、合理的课程安排等。
二、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现状及法律保护的不足
我国留守儿童不仅仅有来自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还有来自经济发达的城市,如江苏,广东,山东。相比而言,中国西南部和西北部比中东部地区更严重。根据对家乡周边地区留守儿童的调查,60%的留守儿童不了解父母的工作,他们中的30%每年只能一至两次见到父母,15%甚至每年都见不到父母。
大多数留守儿童在家乡接受教育。他们的学业成绩与正常孩子表现得相似,玩耍的时间相当。不同的是,他们花在家务上的时间要比其他孩子多一些。
(一)受教育权现状
联合国曾制定一个千年发展计划,即在2015年之前实现普及小学教育,其宗旨是确保所有地区的所有儿童,无论种族和性别,都能完成小学教育,经过全世界各国数年的努力,我们明显看到即使在最贫穷的国家,受教育权的保护也取得了很大成效。未接受教育的儿童的性别差距也在缩小。但是就我国而言,大部分留守儿童仍然处于教育制度的边缘。父母的缺位、很多事实监护人采取溺爱或者放任的管教方式,只注重物质方面的满足却忽略了对其精神和道德上的引导。同时中国祖辈一代文盲率较高,对留守儿童学习的辅导和督促作用较小。
由于农村教师福利待遇较低,老师教学积极性不高,教学水平也有待提高。课程设计素质类课程齐全,但是总是被语、数等传统课程侵占。
(二)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不足
1.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学习平台的汇总,我国现在与留守儿童相关的法律法规共2661篇,与受教育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46篇,与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只有一篇地方的通知。大多数与留守儿童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笼统地作出规定,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专门法规,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办法。
2.法律本身规定不合理
不可否认,立法存在这样一种状况:在没有实地调研的情况下,盲目立法,忽视了真正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是从理论层面认为这样规定是合理合情的,就加以立法而不考虑其是否真正对留守儿童问题解决有所帮助。
三、针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存在不足提出的建议
为使留守儿童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政府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但忽视了他们身心健康的发展。考虑到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存在现状及不足,以及科技水平的发展,提出以下两点措施:
(一)制定《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法》
2015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引起了极大反响,该法对老年人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特别是加入精神抚慰内容,虽然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但毋庸置疑,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起了良好的社会作用。我认为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属于同一类人,都是弱势群体,都是需要给予特殊照顾的一类人,因此参照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建议制定《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法》,对留守儿童概念进行正式界定,从家庭抚养、社会保障、社会优待等方面进行规定,特别是对受教育权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以法律手段来保障留守儿童从家庭、社会、政府得到高品质的教育。
(二)设立一个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我认为可以设立一个不接受任何货币捐赠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主要依靠愿意提供时间和专长的人,接受各地最好的大学的专家和学生贡献自己的知识,具体设想如下:
1.以App或网站作为载体,专家或学生通过视频直播方式将自己的知识、特长、心理知识等内容传达给学生。
2.专家、学生等申请人非经资质审查不得注册;网站(App)内所有内容都是原创和独特的。
3.该非营利法人与农村小学建立联系后,由非营利法人进行网络接入工作,并就使用方法进行培训。
该非营利法人设立目的是拓宽孩子的视野,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不同特长的人的加入以期激发孩子的天赋,使孩子得到更全面的教育,让他们有一个完整丰富的童年。
四、結语
留守儿童作为儿童群体中特殊的一类,父母的缺位让他们的人生少了一缕色彩,我们所有人应该尽自己所能去帮助他们,他们最需要的不是物质,而是对知识的渴望,对更好人生的追求。政府已基本解决了“无学可上”的问题,现在,我们要做的是为他们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更丰富的课程、更好的发掘他们的潜力。
【关键词】 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089(2017)17-00-01
引言:
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发生了工业革命。为提高工资和就业率,农村人口迅速迁入城市。但因户籍制度的存在,人们只能在家乡享受社会福利。因此,父母将子女留在家中接受免费义务教育。
同样的事情在不同的地方不断的上演,留守儿童数量日益增多。大多数身体健壮的大人已经离开了崎岖、泥泞的道路和干旱枯燥的小村庄,他们的小孩与祖父母或任何可以庇护和喂养的亲戚待在一起。在这样的环境下,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一、概述
(一)留守儿童的界定
2004年“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国家报刊首次报道了留守儿童的问题,引发全国各地的关注,不同学者对留守儿童概念界定不一,这里将留守儿童概念界定为:乡村地区因父母双方或单方长期搬迁到城市工作而被留给祖父母、外祖父母、朋友或其他人照顾的16周岁及以下的儿童。人口普查确定了约6100万留守儿童,其中40%在五岁以下,全国近四分之一的孩子和几乎三分之一的农村儿童成长过程中没有一个或二个父母的陪伴,其中一半以上是父母双亲缺位。
(二)受教育权的概念
受教育权包括所有人免费享有小学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别是逐步实现享有免费中等教育的权利,公平获得高等教育的权利。此外受教育的权利也应包括为没有完成小学教育的人提供基础教育的责任。除了这些教育条件之外,受教育的权利也包括消除各级教育制度中的歧视,制定最低标准和提高质量的义务。
本文所指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有权获得受教育机会,即能够平等的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第二,有权获得必须的受教育条件,受教育的条件包括政府或学校提供的硬件条件如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馆、体育器材等和软件条件如丰富的课后活动、高素质的师资力量、合理丰富的教学计划、合理的课程安排等。
二、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现状及法律保护的不足
我国留守儿童不仅仅有来自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还有来自经济发达的城市,如江苏,广东,山东。相比而言,中国西南部和西北部比中东部地区更严重。根据对家乡周边地区留守儿童的调查,60%的留守儿童不了解父母的工作,他们中的30%每年只能一至两次见到父母,15%甚至每年都见不到父母。
大多数留守儿童在家乡接受教育。他们的学业成绩与正常孩子表现得相似,玩耍的时间相当。不同的是,他们花在家务上的时间要比其他孩子多一些。
(一)受教育权现状
联合国曾制定一个千年发展计划,即在2015年之前实现普及小学教育,其宗旨是确保所有地区的所有儿童,无论种族和性别,都能完成小学教育,经过全世界各国数年的努力,我们明显看到即使在最贫穷的国家,受教育权的保护也取得了很大成效。未接受教育的儿童的性别差距也在缩小。但是就我国而言,大部分留守儿童仍然处于教育制度的边缘。父母的缺位、很多事实监护人采取溺爱或者放任的管教方式,只注重物质方面的满足却忽略了对其精神和道德上的引导。同时中国祖辈一代文盲率较高,对留守儿童学习的辅导和督促作用较小。
由于农村教师福利待遇较低,老师教学积极性不高,教学水平也有待提高。课程设计素质类课程齐全,但是总是被语、数等传统课程侵占。
(二)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不足
1.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学习平台的汇总,我国现在与留守儿童相关的法律法规共2661篇,与受教育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46篇,与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只有一篇地方的通知。大多数与留守儿童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笼统地作出规定,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专门法规,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办法。
2.法律本身规定不合理
不可否认,立法存在这样一种状况:在没有实地调研的情况下,盲目立法,忽视了真正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是从理论层面认为这样规定是合理合情的,就加以立法而不考虑其是否真正对留守儿童问题解决有所帮助。
三、针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存在不足提出的建议
为使留守儿童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政府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但忽视了他们身心健康的发展。考虑到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存在现状及不足,以及科技水平的发展,提出以下两点措施:
(一)制定《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法》
2015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引起了极大反响,该法对老年人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特别是加入精神抚慰内容,虽然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但毋庸置疑,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起了良好的社会作用。我认为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属于同一类人,都是弱势群体,都是需要给予特殊照顾的一类人,因此参照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建议制定《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法》,对留守儿童概念进行正式界定,从家庭抚养、社会保障、社会优待等方面进行规定,特别是对受教育权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以法律手段来保障留守儿童从家庭、社会、政府得到高品质的教育。
(二)设立一个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我认为可以设立一个不接受任何货币捐赠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主要依靠愿意提供时间和专长的人,接受各地最好的大学的专家和学生贡献自己的知识,具体设想如下:
1.以App或网站作为载体,专家或学生通过视频直播方式将自己的知识、特长、心理知识等内容传达给学生。
2.专家、学生等申请人非经资质审查不得注册;网站(App)内所有内容都是原创和独特的。
3.该非营利法人与农村小学建立联系后,由非营利法人进行网络接入工作,并就使用方法进行培训。
该非营利法人设立目的是拓宽孩子的视野,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不同特长的人的加入以期激发孩子的天赋,使孩子得到更全面的教育,让他们有一个完整丰富的童年。
四、結语
留守儿童作为儿童群体中特殊的一类,父母的缺位让他们的人生少了一缕色彩,我们所有人应该尽自己所能去帮助他们,他们最需要的不是物质,而是对知识的渴望,对更好人生的追求。政府已基本解决了“无学可上”的问题,现在,我们要做的是为他们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更丰富的课程、更好的发掘他们的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