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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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纠纷问题由来已久。自1993年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顺义县致和腐乳厂商标侵权案以来,十几年过去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由“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情况更为严重。在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中,近年来,“傍名牌”现象逐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甚至在中美商贸联委会框架下的双边谈判中被美方作为了谈判的筹码。对此问题,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制定的《2008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中明确“继续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行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在多年的执法实践中解决了一些此类问题,积累了一定经验。2007年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收到一定成效,2008年将继续深入开展此项专项执法行动。因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案件涉及到商标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等多个执法领域,需要综合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来解决,加之此类行为具有钻法律法规空子、打“擦边球”特点,解决起来有一定难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傍名牌”行为在原有方式的基础上不断地发生变化,出现了一些更隐蔽的方式。种种原因导致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问题上仍不尽人意,如何处理这类问题成为当前行政执法实践中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概述
  
  总体上,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特别是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如“深圳市万利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驰名商标“万利达”作为字号,“深圳小天鹅洗衣机有限公司”以近似驰名商标“小天鹅”的文字作为字号等等。二是将与他人的字号特别是与知名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如广东老字号“王老吉”、“保济丸”因在香港被抢注商标而不能进入香港,山东老字号“龙茂制鞋”被同省某制鞋公司在国内抢注为商标等等。
  
  二、有关“傍名牌”问题
  
  (一)“傍名牌”的含义
  “傍名牌”具体指一些不法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字号或知名商标相近似的企业名称或商标进行经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违法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中说明了“傍名牌”行为的目的:“借助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的市场信誉,通过搭便车,制造市场误认、混淆。争取市场交易机会,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名牌不能仅仅理解为知名的商标。还包括知名的字号。作为工业产权领域基本公约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1条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即企业名称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承载着厂家的商誉。我国在1985年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二)何谓“名牌”——知名商标与知名字号
  知名商标包括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商标法》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商总局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即“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截至目前,全国共有驰名商标1234件。今年6月5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到了著名商标的认定问题。对著名商标的保护。目前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未有规定,主要是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予以保护,如今年7月3日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取代了之前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据了解,截至目前,广东省驰名商标总数居全国之首,达138件,著名商标总数达1304件。(注:这里所指的驰名商标为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不包括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
  关于知名字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可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此为行政法规上的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中美商贸联委会后续工作方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要职责之一是保护“知名字号”。目前在修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过程中,工商总局探索研究保护“知名字号”。对知名字号的保护,在地方层面,有些地方开始做了有益的探索。如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福建省、重庆市、苏州市等地也先后发布了对知名字号的认定和保护办法。
  
  (三)“傍名牌”具体表现
  事实上,“傍名牌”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字号傍知名字号、字号傍知名商标、商标傍知名字号、商标傍知名商标,其中愈演愈烈、最难以解决的是字号傍知名商标、商标傍知名字号、字号傍知名字号。本文主要探讨的“傍名牌”方式是字号傍知名商标、商标傍知名字号、字号傍知名字号。
  
  (四)“傍名牌”的发展过程
  “傍名牌”的发展主要有以下两个阶段:
  在开始阶段,“傍”的手法比较简单,或是将他人知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或是将他人知名字号注册为商标,突出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或知名字号,引起市场混淆。将他人知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方面,如1999年广东发生的“花都机”事件,当时广东花都市注册的一系列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情况被中央电视台等各大媒体曝光。这些商标包括先科、万利达、金正、厦新、步步高、新科等,其中万利达和新科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些在花都注册的企业名称有“花都市万利达电子厂”、“花都新科电子有限公司”等,这些企业用大号字体将字号印得十分突出,使消费者普遍出现误认误购。“花都机”事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拳打击下平息下去:将他人知名字号注册为商标方面,如“强力饮料”事件。广东强力饮料有限公司的“强力饮料”在市场很受欢迎,但该公司迟迟未将“强力”商标进行注册,后被某省一家小厂注册在先,强力公司不得不花35万元将“强力”商标从原注册人手中再买过来。又如,广药集团旗下众多老字号,如王老吉、敬修堂、潘高寿、陈李济等在香港均遭到抢注。
  近年来,“傍”的手法更具隐蔽性,更具有“擦边球”特征。主要表现是。一些企业或自然人在国外特别是香港地区以国内知名商标或知名字号登记企 业名称,再返回内地以“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方式使用。虽然使用的方式基本不再是以前对知名商标或知名字号的突出使用,但同样能引起消费者混淆。如2004年末,广东省工商局接到投诉,广州部分企业在,其生产销售的牙膏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了“香港高露洁化妆品有限公司”、“高露洁(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露洁(香港)化妆品国际有限公司”、“美国高露洁棕榄国际有限公司”等等企业名称。从所提供的产品包装照片来看,上述企业名称使用企业名称全称,字体大小一致、字形一致、颜色一致,是对“高露洁”的非突出使用。
  在今年4月10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报举办的“保护知识产权、遏制‘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研讨会”上,备受“傍名牌”困扰的蒙牛、红蜻蜓、恒顺醋业、张裕、飞利浦、拉芳等30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纷纷对在香港注册公司“傍名牌”行为进行谴责。会议举办方中国知识产权报10日公布的一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已知被“傍”的知名商标包括正大、欧莱雅、海尔、燕京、康师傅、太子奶、雀巢、维维等百余个,而使用这些商标作为名称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则多达近3000家。
  
  三、对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的法律规制及存在问题
  
  对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特别是“傍名牌”问题,无论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1999年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傍名牌”问题出现后,曾一度困扰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随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出台,对突出使用他人商标问题作出了规范。《若干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同样贯彻这样的原则,使突出使用他人商标造成市场混淆问题得到解决。《若干解释》没有将商标限制在知名商标,规定的范围比较宽,但是没有涉及侵犯知名字号问题。
  随着以非突出使用商标或字号方式造成市场混淆的情况出现。《若干解释》显出了局限性。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注:第5条第(三)项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将被侵权的企业名称解释为包括国内、国外的企业名称。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在参照这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在《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工商公字[2007]172号)中明确了几种侵权的情形,其中包括: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处理。在经过大量调研基础上,今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这个规定里,明确规定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包括注册商标侵犯在先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侵犯在先企业名称权等情形。也即,非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侵犯在先企业名称权应予追究。这个规定比之前《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企业名称保护上由知名字号扩展到在先企业名称。
  从以上两个司法解释和一个总局通知来看,打击侵权的切入点是企业名称侵犯在先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傍知名企业名称,没有企业名称傍知名商标的相关规定,只是《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到的国外的企业名称很可能是国内的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注册商标的作用,但这种保护是间接的保护。由此可以看出,现有规定明确了企业名称在对先企业名称、知名字号的侵权,但尚找不到相应条款对企业名称“傍”知名商标情形进行规范,对此类情形,更多的是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处理,捉襟见肘。
  
  四、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
  
  由于当前法律条款的缺失,导致了解决非突出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国外注册的企业名称成为难点;由于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导致了非突出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国内注册的企业名称成为难点:由于对知名字号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导致目前对知名字号特别是老字号保护基本成为空白:由于商标注册管理法规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缺乏有效衔接,导致企业名称侵犯驰名商标问题成为商标注册管理部门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部门的“两不管”;由于商号权目前没有应有的法律地位,导致与商号权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处于相对落后状态。这些问题可以说是目前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地方工商执法人员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国务院高度重视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新问题和突出问题,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和立法解释,及时有效回应知识产权新问题”、“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方面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注:2008年纲要尚未发布)中明确:“要针对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加大打击力度”。针对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中的突出问题,笔者建议:
  
  (一)针对法律条款缺失问题,充实法律规定相关条款
  如上所述。目前对非突出使用企业名称“傍”知名商标情形,目前尚无相关条款予以规范,对非突出使用企业名称“傍”知名字号也仅见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工商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订过程中,建议将这两种情形直接写进该法,明确为侵权行为。
  
  (二)针对目前法规操作性弱问 题,及时修订有关法规
  目前,涉及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规规章主要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此外,还有专门解决此类纠纷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以上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处理的原则,即如引起公众、市场混淆则应予以处理。但从多年的执法来看,这些规定在操作性上存在问题,核心是:如何认定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如何纠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如何处理拒不纠正企业名称的企业。这些年来,确有一些此类案件得到解决,但据广东省有关工商执法机关调查,这些案件的解决基本不是靠明确的法律条文,而是依靠执法机关的高压。
  以上几个核心问题具体不再展开,笔者建议,适时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重点解决以上三个问题,明确概念内涵,增加可操作性的程序,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如立法程序繁琐,时间进度太慢,权宜之计是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三)针对当前对知名字号缺乏可操作性的保护,制定具体保护办法
  目前对知名字号特别是老字号的侵权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内被他人登记为企业名称,另一种是在国内外被他人抢注为商标,这两种侵权方式目前有增无减。这些年来,很多企业、专家、学者呼吁加强对知名字号特别是老字号的保护,但事实上对知名字号的保护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局面。甚至处于尴尬的境地。同为知识产权的知名字号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这不能不说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件憾事。在字号与知名字号侵权纠纷中、商标与知名字号侵权纠纷中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认定知名字号,将成为企业名称纠纷、商标异议、争议程序中对知名字号保护的基石。此外,据法制日报报道,中国知名商标、字号在国外每年被抢注不下100起,特别是中华老字号,从“王致和”到“狗不理”到“六必居”再到“桂发祥”,在加拿大多伦多甚至有一家网站为“中华老字号抢注公司”。对知名字号特别是老字号的保护已处于刻不容缓的地步。《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我国认定知名字号对解决国外抢注问题应有极大帮助。
  顺应市场经济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如前所述,一些地方在保护知名字号问题已开始先试先行。得到地方政府、企业、社会的一致好评,也为在国家层面进一步保护知名字号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四)针对商标注册管理法规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工作缺乏有效衔接问题,充分发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作用
  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国家工商总局废止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发布)。《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依据此条,在《商标法》修订前的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将他人企业名称“傍”驰名商标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法律诉求。实际上,通过此类诉求认定驰名商标解决了一些问题,如“德力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上海市工商局纠正了“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商标法》修订后,随后出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的纠纷问题重新作出了规定,其中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也重复了这样的规定,去除了《暂行规定》原来有关内容。也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纠纷的处理转致到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这样的纠纷不再作为商标注册管理部门认定、保护驰名商标的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53条中所指的驰名商标包括已认定和未认定的驰名商标。可以说,对《商标法实施条例》53条规定,目前无论是商标注册管理部门还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部门都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没有配套措施,没有做好两个部门法规的衔接。就产生了这样的局面:对已认定的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问题,因为有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解决,但对未认定但实际上已经驰名的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纠纷问题,处于两个部门“两不管”状态,成为执法的“空白点”。对未认定但实际已驰名的商标发生此类纠纷后,首先是认定其为驰名商标。之后进行相应保护。怎样认定和保护,涉及到商标登记管理部门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部门的职能衔接问题。但不管怎样,这样的工作需要做、应该做,否则,一方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很好履行职能,有悖于“有法必依”原则,另一方面是不利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整体环境的建设。
  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其中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联系最为密切。与商品商标不同,服务商标通常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如以他人的驰名服务商标(包括认定和未认定的)登记为企业名称,最易引起市场混淆。目前,一步到位解决未认定但实际上已经驰名的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问题可能有一定难度。根据现有情况,笔者建议尝试解决服务商标领域未认定但实际上已经驰名的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问题。制定具体程序和措施,充分发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作用。认定、保护有关驰名服务商标。
  
  (五)针对商号权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问题,建议将商号权纳入下一步出台的《商事登记法》中。
  一般来说,商号既包括企业名称全称,也包括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这两种方式都是企业的知识产权。如上所述,目前仅是有关行政法规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驰名字号一笔带过。在法律层面对商号权尚没有相关规定。商号权立法层次不高的现状。一方面导致了目前对商号权保护的法规相对缺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颁布了近20年。已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有所脱节:另一方面导致了与商标权相比,对知名字号的保护缺乏法律层面的依据,难免使相关工作束手束脚。针对这样的问题,笔者建议将商号权纳入下一步颁布的《商事登记法》中,明确对商号权、对知名字号的保护。
  以上,是笔者针对目前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中存在突出问题提出的政策建议。实际上,针对现有问题,不妨以改革的观点审视一些似乎有些超前的看法,进一步加以研究,如将商号权写入《商事登记法》提高商号权的立法层次,增加企业名称登记后的异议程序,适当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级别等等。
  总之,在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问题中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处理问题过程中把握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混淆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相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定能在进一步保护知名商标、知名字号权利人合法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再立新功!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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