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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中国复合木地板企业遭遇的美国337调查,是近年来在中国影响较大的一起美国337调查案。虽然上诉法院庭审程序已经结束,作为该起调查案中部分企业败诉后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的代理律师,对该调查及上诉案中的一些细节,事后仍值得回味。
2005年7月1日Unilin国际集团公司(Unilin Beheer B.V.Flooring IndustriesLtd)下属3家企业Unilin Beheer(位于荷兰)、Unilin Flooring(位于美国)和FlooringIndustries(位于爱尔兰)(以下统称Unilin )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指控来自数家公司(包括17家中国公司)的复合木地板的进口及销售侵犯了其锁扣专利,因此提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的337调查。2005年7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受理此案。
2006年7月3日,行政法官作出初裁,认定Unilin拥有的美国专利6,928,779(779专利)的涉案专利要求(第5和17项权利要求)无效,且原告并没能证明被诉企业侵犯了6,490,836(836专利)的第1、2项权利要求和美国专利6,874,292(292专利)的第3、4项权利要求。但是,法官确认部分被诉企业侵犯了836专利的第10、18和23项权利要求。因此,行政法官建议针对侵犯836专利有关权利要求的产品发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对于缺席的美国国内企业签发了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
原告和部分被告对此初裁结果提出复审要求,2007年1月24日,委员会作出终裁,部分推翻了初裁,认定779专利涉案权利要求有效,因此,被诉企业侵犯了779专利第5、17项权利要求,而且,被诉企业侵犯了836专利的第1、2、10、18和23项权利要求,292专利的第3、4项权利要求。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救济方式之一是普遍排除令,禁止任何未经许可的侵犯上述权利要求的复合木地板进口到美国,并对部分被诉企业签发了禁止令。
案例分析
比较本案的初裁与终裁裁决可以看出,初裁对于被诉中国企业较为有利,因为初裁认定一项专利涉案权利要求无效,原告也没能证明被诉企业侵犯了836专利的第1、2项权利要求和292专利的第3、4项权利要求。显然,这使得被普遍排除令逐出美国市场的中国复合木地板产品的范围大大缩小,同时,这有利于中国企业对涉案专利的规避设计。
考虑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对中国木地板在未来10多年对美出口造成重大影响,在商务部和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组织和协调下,2007年5月5日,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盈彬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提起上诉,要求重审ITC对于复合木地板337调查案的裁决。该上诉案庭审程序已经结束,裁决结果尚未出来。
避免普遍排除令
普遍排除令是337调查程序中独有的一种制度,它是相对有限排除令而言的。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只排除特定的被诉企业未经许可的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而普遍排除令的范围则宽得多,所有侵犯本案知识产权的产品将不问来源地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当然,普遍排除令的签发有其严格的前提条件:普遍排除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对阻止规避有限排除令的行为是必要的;或存在违反337条款的侵权模式且难于确定侵权产品的来源。
具体到本案, 美国ITC签发普遍排除令,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就意味着整个行业里所有侵犯涉案专利的复合木地板无缘进入美国及销售。这对中国的复合木地板的生产和出口,以及中国复合木地板行业的发展造成了重大冲击。
资料表明,目前我国木地板行业的相关企业已有3000家,从事木地板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相关人员达到100万人,木地板产值约为450亿元,年出口美国地板2亿m2。而且,据了解,如果要到美国市场销售,中国地板企业必须向Unilin公司一次性支付10万~12万美元,每销售1m2另付0.65美元的专利费。
显然,高额的专利费让我国地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丧失了价格竞争力。而一旦中国企业放弃美国市场,不但会影响地板产业的国际化进程,还会加剧国内市场的竞争。对于中国地板产业这个朝阳产业而言,这无疑是一巨大的打击。由此可见,普遍排除令的威力巨大,往往影响到一些国家的某一个或多个行业的对美出口。
上诉程序理清抗辩点
由于本案正在上诉,因此了解337调查后的上诉程序十分重要。尽管美国ITC有权发布像普遍排除令这样颇具杀
伤力的裁决,但它毕竟只是一个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机构,其裁决结果不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复审。如当事人对ITC终裁裁决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被诉人为美国ITC。
理论上,如果当事人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还可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极少受理此类案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绝大多数成为终局裁决。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决定是否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原判或部分改判,或者以事实不足发回ITC重审。值得一提的是,上诉人在上诉程序中可以选择最有利的抗辩点进行上诉,而不是要求上诉法院审查美国ITC终裁的所有内容。
就本案而言,上诉伊始,我们就对中国公司在ITC337调查的各个阶段中所提出的抗辩点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出了有可能在上诉阶段提出的若干抗辩点清单。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评估每个抗辩点在事实上或者程序上是否能够获得相关法律的支持。最后,我们排除了那些不太可能在上诉程序中获得支持的要点,确定了两个主要的上诉要点。目前本案裁决在即,我们展望本案能够得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支持。
中国复合木地板企业遭遇的美国337调查,是近年来在中国影响较大的一起美国337调查案。虽然上诉法院庭审程序已经结束,作为该起调查案中部分企业败诉后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的代理律师,对该调查及上诉案中的一些细节,事后仍值得回味。
2005年7月1日Unilin国际集团公司(Unilin Beheer B.V.Flooring IndustriesLtd)下属3家企业Unilin Beheer(位于荷兰)、Unilin Flooring(位于美国)和FlooringIndustries(位于爱尔兰)(以下统称Unilin )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指控来自数家公司(包括17家中国公司)的复合木地板的进口及销售侵犯了其锁扣专利,因此提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的337调查。2005年7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受理此案。
2006年7月3日,行政法官作出初裁,认定Unilin拥有的美国专利6,928,779(779专利)的涉案专利要求(第5和17项权利要求)无效,且原告并没能证明被诉企业侵犯了6,490,836(836专利)的第1、2项权利要求和美国专利6,874,292(292专利)的第3、4项权利要求。但是,法官确认部分被诉企业侵犯了836专利的第10、18和23项权利要求。因此,行政法官建议针对侵犯836专利有关权利要求的产品发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对于缺席的美国国内企业签发了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
原告和部分被告对此初裁结果提出复审要求,2007年1月24日,委员会作出终裁,部分推翻了初裁,认定779专利涉案权利要求有效,因此,被诉企业侵犯了779专利第5、17项权利要求,而且,被诉企业侵犯了836专利的第1、2、10、18和23项权利要求,292专利的第3、4项权利要求。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救济方式之一是普遍排除令,禁止任何未经许可的侵犯上述权利要求的复合木地板进口到美国,并对部分被诉企业签发了禁止令。
案例分析
比较本案的初裁与终裁裁决可以看出,初裁对于被诉中国企业较为有利,因为初裁认定一项专利涉案权利要求无效,原告也没能证明被诉企业侵犯了836专利的第1、2项权利要求和292专利的第3、4项权利要求。显然,这使得被普遍排除令逐出美国市场的中国复合木地板产品的范围大大缩小,同时,这有利于中国企业对涉案专利的规避设计。
考虑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对中国木地板在未来10多年对美出口造成重大影响,在商务部和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组织和协调下,2007年5月5日,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盈彬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提起上诉,要求重审ITC对于复合木地板337调查案的裁决。该上诉案庭审程序已经结束,裁决结果尚未出来。
避免普遍排除令
普遍排除令是337调查程序中独有的一种制度,它是相对有限排除令而言的。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只排除特定的被诉企业未经许可的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而普遍排除令的范围则宽得多,所有侵犯本案知识产权的产品将不问来源地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当然,普遍排除令的签发有其严格的前提条件:普遍排除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对阻止规避有限排除令的行为是必要的;或存在违反337条款的侵权模式且难于确定侵权产品的来源。
具体到本案, 美国ITC签发普遍排除令,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就意味着整个行业里所有侵犯涉案专利的复合木地板无缘进入美国及销售。这对中国的复合木地板的生产和出口,以及中国复合木地板行业的发展造成了重大冲击。
资料表明,目前我国木地板行业的相关企业已有3000家,从事木地板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相关人员达到100万人,木地板产值约为450亿元,年出口美国地板2亿m2。而且,据了解,如果要到美国市场销售,中国地板企业必须向Unilin公司一次性支付10万~12万美元,每销售1m2另付0.65美元的专利费。
显然,高额的专利费让我国地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丧失了价格竞争力。而一旦中国企业放弃美国市场,不但会影响地板产业的国际化进程,还会加剧国内市场的竞争。对于中国地板产业这个朝阳产业而言,这无疑是一巨大的打击。由此可见,普遍排除令的威力巨大,往往影响到一些国家的某一个或多个行业的对美出口。
上诉程序理清抗辩点
由于本案正在上诉,因此了解337调查后的上诉程序十分重要。尽管美国ITC有权发布像普遍排除令这样颇具杀
伤力的裁决,但它毕竟只是一个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机构,其裁决结果不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复审。如当事人对ITC终裁裁决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被诉人为美国ITC。
理论上,如果当事人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还可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极少受理此类案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绝大多数成为终局裁决。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决定是否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原判或部分改判,或者以事实不足发回ITC重审。值得一提的是,上诉人在上诉程序中可以选择最有利的抗辩点进行上诉,而不是要求上诉法院审查美国ITC终裁的所有内容。
就本案而言,上诉伊始,我们就对中国公司在ITC337调查的各个阶段中所提出的抗辩点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出了有可能在上诉阶段提出的若干抗辩点清单。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评估每个抗辩点在事实上或者程序上是否能够获得相关法律的支持。最后,我们排除了那些不太可能在上诉程序中获得支持的要点,确定了两个主要的上诉要点。目前本案裁决在即,我们展望本案能够得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