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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7日晚,证监会在例行记者招待会中提出了新三板的两项变革:一是新三板分层确定施行;新三板对于私募挂牌不再限制,但同时提出许多附加要求,还要求已经挂牌机构限期一年整改。
通过仔细查看相关文件(股轉系统公告(2016)36、37号),投中研究院认为,新三板正试图摆脱场外市场和纯粹电子报价系统的身份,朝着活跃有效的综合型股票交易市场的方向去发展。这一点很容易令人想到纳斯达克(Nasdaq,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的分层发展历程。
纳斯达克创立于1971年。彼时它只是一个为了方便场外股票交易而显示价格的报价系统。1975年,纳斯达克设立了第一套挂牌标准,从而摆脱了场外市场的身份,但依然是一个纯粹的报价系统。此时整个市场是一层。
到了1982年,纳斯达克推出一套交易系统NMS(National Market System,全国市场系统),同时推出第二套上市标准,启动分层操作,把自身分隔为常规市场和要求更高的全国市场共两层。
1992年,纳斯达克常规市场改名为纳斯达克小型市场。1997年,纳斯达克常规市场开始采用纳斯达克全国市场的挂牌企业治理要求。
2006年,纳斯达克推出了更高的上市标准,并依此划分出新一层级,命名为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而原本的纳斯达克小型市场更名为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全国市场更名为全球市场。由此,纳斯达克三层结构形成。
从结果来看,纳斯达克分层主要方便了监管,也方便了投资者选择合适投资标的,顺带给待融资企业各种可能性与方向。分层是聚合的力量:治理水平、财务数据与流动性状态相似的企业聚合在一起,使得交易所产生马太效应,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去挂牌,从而实现股票交易所的价值。
短期来看,政策导向将会是去杠杆与降风险。长期来看,新三板超越式发展对于本土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将有较为积极的影响。为了少走这段弯路,新三板严格加强了监管要求:在现行挂牌条件的基础上,对于私募机构又增加了七条实质性与一条条件性要求。其中有一些条款的业务针对性非常明显。
比如“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与“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的情形,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这种显然针对了部分利润来自于公允价值变动,并且通过在新三板定增获取资金举牌A股的机构。
另外一些条款则显著的排除了市场的大部分机构挂牌新三板的可能性,如“私募机构持续运营五年以上”、“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
投中研究院认为,如此严格的监管措施,可能将造成VC/PE市场的严重分化:市场上能够符合这些要求的约50家大机构一旦进入挂牌募资程序,其他暂时不符合要求的中小机构将面临显著的募资与随之而来的寻找投资标的双重困难。
这一演变过程中将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人民币LP在这个过程中会作为什么样的角色出现,比如投资机构自有资金与受托管理资金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会变成怎样,再比如股权投资的非公开性与长期性和公开公司信息披露的定时性之间的冲突等。
在另一方面,除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以外,挂牌新三板或拟挂牌新三板的私募机构中,还有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即阳光私募。投中研究院认为,市场上现有的阳光私募挂牌模式,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与利益输送,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存在一定隐患。
通过仔细查看相关文件(股轉系统公告(2016)36、37号),投中研究院认为,新三板正试图摆脱场外市场和纯粹电子报价系统的身份,朝着活跃有效的综合型股票交易市场的方向去发展。这一点很容易令人想到纳斯达克(Nasdaq,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的分层发展历程。
纳斯达克创立于1971年。彼时它只是一个为了方便场外股票交易而显示价格的报价系统。1975年,纳斯达克设立了第一套挂牌标准,从而摆脱了场外市场的身份,但依然是一个纯粹的报价系统。此时整个市场是一层。
到了1982年,纳斯达克推出一套交易系统NMS(National Market System,全国市场系统),同时推出第二套上市标准,启动分层操作,把自身分隔为常规市场和要求更高的全国市场共两层。
1992年,纳斯达克常规市场改名为纳斯达克小型市场。1997年,纳斯达克常规市场开始采用纳斯达克全国市场的挂牌企业治理要求。
2006年,纳斯达克推出了更高的上市标准,并依此划分出新一层级,命名为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而原本的纳斯达克小型市场更名为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全国市场更名为全球市场。由此,纳斯达克三层结构形成。
从结果来看,纳斯达克分层主要方便了监管,也方便了投资者选择合适投资标的,顺带给待融资企业各种可能性与方向。分层是聚合的力量:治理水平、财务数据与流动性状态相似的企业聚合在一起,使得交易所产生马太效应,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去挂牌,从而实现股票交易所的价值。
短期来看,政策导向将会是去杠杆与降风险。长期来看,新三板超越式发展对于本土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将有较为积极的影响。为了少走这段弯路,新三板严格加强了监管要求:在现行挂牌条件的基础上,对于私募机构又增加了七条实质性与一条条件性要求。其中有一些条款的业务针对性非常明显。
比如“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与“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的情形,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这种显然针对了部分利润来自于公允价值变动,并且通过在新三板定增获取资金举牌A股的机构。
另外一些条款则显著的排除了市场的大部分机构挂牌新三板的可能性,如“私募机构持续运营五年以上”、“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
投中研究院认为,如此严格的监管措施,可能将造成VC/PE市场的严重分化:市场上能够符合这些要求的约50家大机构一旦进入挂牌募资程序,其他暂时不符合要求的中小机构将面临显著的募资与随之而来的寻找投资标的双重困难。
这一演变过程中将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人民币LP在这个过程中会作为什么样的角色出现,比如投资机构自有资金与受托管理资金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会变成怎样,再比如股权投资的非公开性与长期性和公开公司信息披露的定时性之间的冲突等。
在另一方面,除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以外,挂牌新三板或拟挂牌新三板的私募机构中,还有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即阳光私募。投中研究院认为,市场上现有的阳光私募挂牌模式,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与利益输送,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存在一定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