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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山德士先生:
当我提起笔来给您写这封信的时候,眼前浮现出的是您一身白色的西装,翘起的山羊胡子,以及永远慈祥的笑容……自从1987 年11 月12 日,您第一次在北京街头落户以后,肯德基快餐很快风靡全国。曾几何时,我在享受您带来的美味的同时,也被您的“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所折服。记得不久前,南京员工潘海霞、许斌及其家人,就被您邀请前往美国总部接受一年一度的“全球冠军俱乐部奖”。当我看到他们到达美国后,受到了铺设红地毯、林肯超长轿车专程接送等“元首级”礼遇时,似乎也感受到了您所倡导的企业文化——“员工个人的发展及荣誉与企业息息相关。”
也正因为如此,我不能不为最近发生在北京肯德基公司的“徐延格事件”而感到遗憾。据报载:2005 年10 月11 日,在北京肯德基公司工作的徐延格在一次配货过程中,忘记贴标签,被公司以“违反拣货操作规程”为由辞退,但是徐在被辞退后才发现,自己服务了11年的雇主竟然不是肯德基,而是一个连地址都不知在哪里的“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995 年2 月,徐延格通过社会招聘进入北京肯德基公司工作。2004 年6 月, 公司人事部贴出通知: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为员工代发工资,并将为员工上保险,需要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姑且不论单方解除原有劳动合同行为的不合法和不合理之处,就连对此次重新签订合同的性质——劳务派遣,人事部也没有说明,许多人还以为“时代桥”只是个职业介绍所,现在经专家指点才恍然大悟:“原来我们被卖了!”徐延格回忆说:“当时我们觉得这个公司也给上保险,对自己应该没坏处,而且不签约就会丢工作,谁还敢不签啊?”
现在常年在冷藏库工作的他患上了风湿病,想要回2005 年10 月份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而北京肯德基公司认为,徐是“时代桥公司”派遣到肯德基的,随着徐被辞退,这种劳务派遣关系结束。与徐产生劳动争议的是“时代桥公司”,诉讼请求应该由“时代桥公司”承担。
上校先生,也许您对中国的劳动法不很熟悉,但我想您一定知道SA8000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吧,这也是从您的家乡传入中国的,其中有条款明确规定:“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当然,我无意一律否定“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它确有扩大员工来源和简化人事管理的作用。但为什么对于徐延格这样的老员工,还一定要让他更换“婆家”,难道他们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非得要由小公司代理才更加方便吗?坦率地说,尽管北京肯德基公司发表声明称,“肯德基的直接录用和劳务派遣员工享有统一的薪资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也遵照相同的国家法规”,但是这样的做法仍有“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以规避中国法律之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而北京肯德基公司却在徐工作将近十年时,既要继续留用他,又设法与他“中断劳动关系”,即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将用工风险转嫁给那些小公司。一旦发生事故,员工索要赔偿,小公司赔不起可以随时破产,却丝毫不会影响到肯德基,从而回避了肯德基公司对员工可能承担的所有风险。
好在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如近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已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 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现在,北京肯德基的一些员工对此事甚为忧虑。除了徐延格提出诉讼外,他的32 名同事也已向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援助,希望肯德基改变当前的用工方式。有人曾说,你如何对待你的员工,员工就会如何对待你的顾客。我想,一个尊重雇员劳动权益、为雇员提供充分劳动保障的用人制度,不仅是肯德基“以人为本”企业理念的重要体现,更能有力地促进这一理念的实现,推动企业的发展,您说对吗?
当我提起笔来给您写这封信的时候,眼前浮现出的是您一身白色的西装,翘起的山羊胡子,以及永远慈祥的笑容……自从1987 年11 月12 日,您第一次在北京街头落户以后,肯德基快餐很快风靡全国。曾几何时,我在享受您带来的美味的同时,也被您的“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所折服。记得不久前,南京员工潘海霞、许斌及其家人,就被您邀请前往美国总部接受一年一度的“全球冠军俱乐部奖”。当我看到他们到达美国后,受到了铺设红地毯、林肯超长轿车专程接送等“元首级”礼遇时,似乎也感受到了您所倡导的企业文化——“员工个人的发展及荣誉与企业息息相关。”
也正因为如此,我不能不为最近发生在北京肯德基公司的“徐延格事件”而感到遗憾。据报载:2005 年10 月11 日,在北京肯德基公司工作的徐延格在一次配货过程中,忘记贴标签,被公司以“违反拣货操作规程”为由辞退,但是徐在被辞退后才发现,自己服务了11年的雇主竟然不是肯德基,而是一个连地址都不知在哪里的“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995 年2 月,徐延格通过社会招聘进入北京肯德基公司工作。2004 年6 月, 公司人事部贴出通知: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为员工代发工资,并将为员工上保险,需要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姑且不论单方解除原有劳动合同行为的不合法和不合理之处,就连对此次重新签订合同的性质——劳务派遣,人事部也没有说明,许多人还以为“时代桥”只是个职业介绍所,现在经专家指点才恍然大悟:“原来我们被卖了!”徐延格回忆说:“当时我们觉得这个公司也给上保险,对自己应该没坏处,而且不签约就会丢工作,谁还敢不签啊?”
现在常年在冷藏库工作的他患上了风湿病,想要回2005 年10 月份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而北京肯德基公司认为,徐是“时代桥公司”派遣到肯德基的,随着徐被辞退,这种劳务派遣关系结束。与徐产生劳动争议的是“时代桥公司”,诉讼请求应该由“时代桥公司”承担。
上校先生,也许您对中国的劳动法不很熟悉,但我想您一定知道SA8000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吧,这也是从您的家乡传入中国的,其中有条款明确规定:“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当然,我无意一律否定“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它确有扩大员工来源和简化人事管理的作用。但为什么对于徐延格这样的老员工,还一定要让他更换“婆家”,难道他们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非得要由小公司代理才更加方便吗?坦率地说,尽管北京肯德基公司发表声明称,“肯德基的直接录用和劳务派遣员工享有统一的薪资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也遵照相同的国家法规”,但是这样的做法仍有“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以规避中国法律之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而北京肯德基公司却在徐工作将近十年时,既要继续留用他,又设法与他“中断劳动关系”,即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将用工风险转嫁给那些小公司。一旦发生事故,员工索要赔偿,小公司赔不起可以随时破产,却丝毫不会影响到肯德基,从而回避了肯德基公司对员工可能承担的所有风险。
好在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如近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已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 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现在,北京肯德基的一些员工对此事甚为忧虑。除了徐延格提出诉讼外,他的32 名同事也已向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援助,希望肯德基改变当前的用工方式。有人曾说,你如何对待你的员工,员工就会如何对待你的顾客。我想,一个尊重雇员劳动权益、为雇员提供充分劳动保障的用人制度,不仅是肯德基“以人为本”企业理念的重要体现,更能有力地促进这一理念的实现,推动企业的发展,您说对吗?